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未就业居民,在自愿参加社会保险时也应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沟通信息,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
(一)登记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登记管理部门,在服务大厅开设专门窗口,负责受理、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延伸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便利。灵活就业人员、城乡未就业居民也可以就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等可以采取合署办公、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用人单位职工劳动合同备案、用工登记以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障卡发放等相关业务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准确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登记信息,并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妥善保管登记业务产生的各类业务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人员,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等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分险种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地区,应建立业务联动机制,保证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的唯一性。
(二)用人单位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三种情形。
1.成立登记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已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可以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1)登记资料。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等批准成立的证件;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③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登记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登记下列事项:①单位名称、住所或者地址、电话、邮编;②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等信息;③组织机构代码;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⑤单位类型;⑥主管部门、隶属关系;⑦参加险种;⑧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审核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载明下列事项:①单位名称、住所;②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④有效期限;⑤发证机构及发证日期等。
2.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的成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证明;③社会保险登记证;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变更登记表归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社会保险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所载明内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并向社会公告:①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后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②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迁移登记
用人单位因住所变动或者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个人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灵活就业人员、城乡未就业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服务;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发放社会保障卡,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www.daowen.com)
1.职工登记及变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职工身份信息、用工类型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职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应的变更信息材料,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及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有关部门批准的就业证明等材料,按规定向户籍地或者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参保险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应的变更信息材料,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3.城乡未就业居民登记及变更
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学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应的变更信息材料,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4.个人注销登记
个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①依法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②死亡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或者城乡未就业居民,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继承人等申请注销登记。个人发生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结算其社会保险待遇,并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四)证卡管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以印制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实行每年验证和定期换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社会保险卡管理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卡样式与基本信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规定。个人基本信息应当与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衔接,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接续平台识别。个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社会保障卡内记录信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进行卡内信息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信息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原社会保障卡,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由个人保管。个人在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①办理社会保险业务;②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③就业、再就业;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禁止事项和补办
社会保险登记证与社会保障卡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者社会保障卡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五)法律责任与救济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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