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为选择环节的裁量权: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研究报告

行为选择环节的裁量权: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研究报告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行政处罚的行为选择环节中,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什么样的行政处罚的判断和选择权。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可进行裁量。从目前外省市及上海市大多数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来看,也主要都是对处罚行为选择环节中裁量权的控制和规范。

行为选择环节的裁量权: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研究报告

在行政处罚的行为选择环节中,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什么样的行政处罚的判断和选择权。

1.行为选择环节中的裁量权种类

行为选择环节中的裁量权大体有以下5类:

一是对法定依据的选择。即当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部法律、法规中不同条款的规定或者违反同一部法律、法规中不同条款的规定时,执法机关对如何选择适用可进行裁量。例如《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则规定为: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可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处罚方式的选择。即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授权的处罚方式中选择其一的权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是否加处罚款,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这是是否执行处罚的选择。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可以在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方式中选择一种,这是处罚方式上的判断与选择。

三是在处罚幅度范围内的选择。我国很多法律规范都规定了较大的处罚幅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1万—10万元)进行选择和裁量。这类裁量在各类行政管理法规中最为常见,也是裁量基准规范的重点。

四是对违法情节轻重的判断和选择。有些法律规范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中会出现“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前置条件,执法机关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的认定可以进行裁量。例如《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情节轻重的判断,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甚至免于处罚,而情节严重的则可能受到较重的处罚。(www.daowen.com)

五是对时限的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如责令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拆除等等。执法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违法时间、地域、行业管理的要求等因素,对当事人提出限期责令改正的要求。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可进行裁量。

2.行为选择环节中的裁量权适合制定基准的理由

我们认为,上海市各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行为选择环节中的5种裁量权制定细化的裁量基准,其理由在于:

一是裁量范围明确。在行政处罚行为选择这个环节,执法人员拥有的裁量权,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或选项,也就是说,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范围比较明确。而明确的规定或选项,为裁量基准控制执法人员的裁量权提供了可能。比如:在不同的法律依据、处罚方式中作出选择或者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裁量幅度范围内,确定一个适度的决定等。德国法学家认为,“裁量是在已确定事实要件的情况下,确定法律效果的酌量余地;而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或判断活动范围内,相反仅涉及对法定事实要件或活动方式的理解和认定”。[8]

二是执法实践存在需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选择环节裁量权予以规范存在需求,一方面,从行政机关内部来讲,这部分裁量权的滥用更容易滋生腐败;另一方面,因执法人员裁量权滥用引发的执法不公,同类案件畸轻畸重等情况,也基本出现在这个环节。从目前外省市及上海市大多数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来看,也主要都是对处罚行为选择环节中裁量权的控制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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