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方式及和解协议解析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方式及和解协议解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课题组认为,虽然《行政强制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可以适用执行协议,但也未作出明确禁止。因此,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施过程中,完全可以参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允许执行机关与当事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协议。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方式及和解协议解析

由于《行政强制法》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实施未作明确规定,那么在具体的强制执行裁定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什么样的举措也就自然不可能予以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42]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能否应用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实施中也就成为需要讨论的话题。

对此,课题组认为,虽然《行政强制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可以适用执行协议,但也未作出明确禁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八十六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因此,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施过程中,完全可以参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允许执行机关与当事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协议。具体实施过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协议的达成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重点保障被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一方在调解或和解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行政机关应以平等协商者身份与相对人对话。但也要警惕一些被申请执行人以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畏惧发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心态为要挟,迫使行政机关违法放弃职责的现象。(www.daowen.com)

第二,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一是不得放弃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二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不得违背授予相关行政职权的立法目的。此外,协议也不得以牺牲第三方合法权益为代价。协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未经第三人同意,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执行协议应当属于无效的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只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履行期限,由于不涉及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实体内容,履行期限是双方可以首先协商的领域,行政机关可以同意适当的推迟履行期限或者分阶段履行;一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如果行政相对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在协议中决定减免其新增加的义务。

第三,协议的形式与效力。《行政强制法》未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课题组认为,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根据当事人的实际人数,制作副本,人手一份,人民法院以及行政机关均应将相关调解书、和解协议书入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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