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参战国于1919年初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签订和平条约。与会诸国,“鉴于劳动问题之严重,影响于世界经济至巨,于是有国际劳工组织之创设”。因此,在和会第一次预备会议上就决定组织一个委员会,从国际方面考察工人状况,并研究必需的国际方法,以便对劳动问题采取一致的行动,还建议组织一个永久性的机构,继续进行调查研究。作出这个决定的理由,据称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以建立世界永久和平。因为劳动状况的恶劣,不符合社会正义,会产生动荡不安,使世界和平遭受危害。
根据这个决定,由英、美、法、日、意等国推派15人组成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和争辩,拟订了一个《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个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4月提交巴黎和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即所谓“国际劳动宪章”。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ILO)正式宣告成立。当时《凡尔赛条约》还未签订,国际联盟还未产生,而作为国际联盟一个附设机构的国际劳工组织却先告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包括三个主要机构。
一是国际劳工大会(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这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开会一次,由每个会员国派代表团出席。完全代表团包括政府代表2人,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各1人,按三方性原则组成,并可由顾问若干人陪同。大会的任务,除听取国际劳工局局长报告外,主要是讨论和通过关于各项劳动问题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已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在各会员国的执行情况。此外,还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二是理事会(Governing Body)。这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该组织的各项重要问题。理事会成员按照三方性原则由政府理事、工人理事和雇主理事组成,主要任务是确定国际劳工大会议程,为大会通过公约和建议书进行准备,以及对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理事会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进行工作。
三是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这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也是大会、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国际劳工局设局长、副局长和助理局长,内设十几个工作部门,分别负责各项劳动事务,其主要任务是:准备大会、理事会的议事日程;提出局长报告书;拟订公约和建议书草案,并促进其有效实施;应会员国邀请,协助制定该国劳动法规;实施技术合作计划;编辑出版有关劳动问题的书刊和资料等。(www.daowen.com)
国际劳工组织除以上三个主要机构外,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和区域性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此外,还有国际劳工研究所、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和国际先进技术及职业培训中心等三个附属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制定国际劳工法规。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劳动宪章》中所列九条原则,为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法规确定了基本准则。这九条原则是:①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能视为一种商品或视为一种商业交易;②劳工的组织和雇主的组织在法律上应一律平等待遇;③付与劳工的工资须适合当地当时的生活标准;④各国一律实行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工作制,未实行的国家须立即实行;⑤每周至少应给予工人24小时的休息时间,星期日包括在内;⑥禁止未成年童工工作,保护青年工人给予教育及卫生上的改进;⑦男女工人做同等的工作,应给予同等的工资;⑧各国制定的保护劳工改良工人生活的法律,除该国工人享受外,对于侨居该国的其他各国工人亦应一律平等看待;⑨各国应建立工厂检查制度,以监督雇主方面实行劳动法律,并须录用女子参加此项检查工作。以上各项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大部分已经得到实现。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结束的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召开了第26届大会,会议发表《费城宣言》,确定了新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宣言第一部分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重申了劳动不是商品和言论结社自由两条原则。第二部分确认: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第三部分规定了十项具体的目标:①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②使工人受雇于他们得以充分地发挥技能和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作出最大贡献的职业;③作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在一切有关者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和易地居住在内的迁移和调动劳动力的方便;④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其拟定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将维持最低生活的工资给予一切就业的并需要此种保护的人;⑤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情况下劳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⑥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⑦充分地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⑧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⑨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⑩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费城宣言》确定的这些宗旨和原则已明显高于《国际劳动宪章》所规定的九项原则,它是国际劳工组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项活动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立法文件,一向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两种形式。在最初几届大会上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是彼此独立的,即有些问题采用公约形式,有些问题采用建议书的形式。但在以后的历届大会上,两者基本上是互相配合的,即对同一问题同时通过一个公约和一个建议书。公约包括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的和主要的规定,建议书则包括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的和补充的规定。公约和建议书虽然都属于国际劳工立法文件,但其效力是不同的。公约是提交会员国批准的,在会员国批准该公约后,即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而建议书则是提供会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时参考的,不需要会员国批准,因而没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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