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行政强制执行”是一个热门话题。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改变了存在多年的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并存的局面,规定一律实行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强拆”。《征收与补偿条例》意图通过司法的公平正义为房屋强拆提供一种保护性的制度设置,这无疑是法治观念与制度设计的一大进步。[1]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机关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前提下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
然而,由于房屋拆迁行为在当今中国的复杂性、敏感性、艰难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规定》)的第九条对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机关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中执行权的配置作了与以往不同的规定,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而且,第十条还规定“《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至此,“法院裁定、政府执行”这一被称为“裁执分离”的模式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的确认。这一模式与我们所理解的传统意义上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其在法理上是否能够成立?其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是否相符合?都是值得研究的话题。为此,本课题在对我国现有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就《行政强制法》背景下我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如何在现有执法体制下进行改革,尤其是包括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及其在执行程序中的功能定位、强制执行裁定的实施主体及其改革模式探索等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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