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劳动法中关于雇主组织的规定

国际劳动法中关于雇主组织的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制定有专项的职业团体法规,卢旺达在劳动法典中设置了关于职业团体的专门篇章,这些国家都规定了共同适用于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的通则。归纳各国关于雇主组织的立法规定,其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雇主组织具有公法人资格,是独立于雇主之外的劳动法主体。我国目前还不存在作为劳动法主体的雇主组织或用人单位团体。

国际劳动法中关于雇主组织的规定

国外多把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统称为职业团体、劳动团体或劳动组织。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制定有专项的职业团体法规,卢旺达在劳动法典中设置了关于职业团体的专门篇章,这些国家都规定了共同适用于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的通则。归纳各国关于雇主组织的立法规定,其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1)雇主组织必须由一定数量的雇主组成。如意大利规定,雇主协会至少须由雇用同一地方特定产业1/10以上劳动者的雇主组成。

(2)雇主组织由雇主自愿参加,有的国家还确认雇主有退出雇主协会的自由。

(3)雇主组织具有公法人资格,是独立于雇主之外的劳动法主体。

(4)雇主组织的机关主要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前者决定重大事项,后者处理日常事务

(5)雇主组织仅以维护和扩张所代表的各雇主在劳资关系中的利益为宗旨,而不得有政治目的,不属于政党,也不同于企业集团等经济联合体和旨在维护产业利益的产业组织。

(6)雇主组织不得从事反工会活动,国外多在立法上禁止雇主组织阻止雇员加入工会或参加工会活动、参与或干涉工会事务、破坏工会组织的罢工。(www.daowen.com)

(7)雇主协会负有协调劳资关系的法定职责,如英国规定,雇主协会应该同工会一起共同维护产业一级或其他级别的有效安排,以解决争端和商谈雇用条款以及雇用条件等。

(8)雇主组织的成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有的国家要求各成员等额缴纳,有的则要求按雇工数量或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9)雇主组织对其成员中破坏协同一致行动者,有权给予处罚,如罚款、强制取消会员资格等。

(10)雇主组织成员不论何种原因,脱离雇主协会,须提前一定期限发出通告。

我国目前还不存在作为劳动法主体的雇主组织或用人单位团体。在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参与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尽管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曾经或仍在充当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但都缺乏法律依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主组织或用人单位团体的缺乏,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不利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也不利于与国际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接轨。因此,我国应当把雇主组织立法或用人单位团体立法尽快纳入劳动立法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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