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当事人因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而起诉的处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3)劳动争议仲裁委以申请裁决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争议仲裁委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二)对重新作出仲裁裁决的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www.daowen.com)
(三)仲裁事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四)对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撤销案件的处理
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②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①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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