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下列劳动争议事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因劳动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因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因办理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4)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相关的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
(5)因劳动关系结束后的用人单位义务引发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www.daowen.com)
(6)因工伤待遇引发的争议。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7)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8)因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引发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9)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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