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劳动争议案件参与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

劳动争议案件参与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该条规定表明,在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侵权而被原单位起诉的争议案件中,新用人单位可能成为“第三人、被告或共同被告”,劳动者也有可能成为“被告、第三人或共同被告”。

劳动争议案件参与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

(一)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都只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能以仲裁阶段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人向法院起诉,而不能以仲裁机构为被告人。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接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接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共同当事人。(www.daowen.com)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当事人。

(二)第三人

对于当事人与第三人的界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存在冲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仅限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第三人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主体。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例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该条规定表明,在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侵权而被原单位起诉的争议案件中,新用人单位可能成为“第三人、被告或共同被告”,劳动者也有可能成为“被告、第三人或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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