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并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履行仲裁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包括四种: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代表人。
(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直接介入劳动争议,且与案件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如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均不是当事人。
1.当事人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包括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中任何一方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以自己作为申请人,将对方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即便以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2.共同当事人
共同当事人是关于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一些特殊规定: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者,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③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www.daowen.com)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宽泛地说,第三人也可以归入当事人的范围,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作了严格的规定,在当事人之外单独规定了第三人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招用单位即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原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但是,如果第三人没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更不能对其设立强制性的义务负担。
(三)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是指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自然人。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对委托代理人作了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对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作了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四)劳动争议仲裁代表人
劳动争议仲裁代表人是指特定情形下由劳动者推举出代表劳动者参加仲裁活动的自然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被推举的代表可以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的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除了上述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之外,还有其他特定人员可能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并在其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勘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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