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依法行政研究报告分析:实施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依法行政研究报告分析:实施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该条规定,对行政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补救。

依法行政研究报告分析:实施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上述有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主动公开的内容和要求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条例》有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列举较为简单,在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度上,有相当大的解读空间。这样做的缺陷较为明显,如《条例》规定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应当主动公开,但预决算报告具体形式很多,除较为常见的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外,近年社会普遍关注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是否包含其中,没有明确;同时,对于预决算报告应公布到什么程度,是到款级还是项级,各地方、各部门的做法也不一致。

2.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时的法律责任不明

行政机关如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第二种认为不宜径行确定为“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只要采取补救措施,事后主动公开,或者直接提供给申请人,即可免除相关责任。(www.daowen.com)

从现有规定来看,第二种观点似占主流。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直接起诉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条规定,对行政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补救。此外,《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审办办发〔2008〕10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这也表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个案处理,及时主动公开并通过依申请方式提供。上海市也发生过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而是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要求确认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未获复议机关支持的案例。在法定主动公开信息被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处理上,一律追究责任显然不现实,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不符;但如果一味放纵,显然也会令《条例》规定变成一纸空文。对此,应通过日常的监管督促加以推进,而不宜直接科以法律责任。

3.主动公开信息的收费问题不明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以下简称《收费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根据《收费通知》,只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才可以收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则不能收费。实践中存在这样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对特定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后,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书面提供的,行政机关能否收取相关的检索、复制费用?二是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机关未公开的,通过依申请方式提供给申请人的,可否收费?

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缴费,少部分国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获取政府信息不需要收费,如法国规定公民在行政机关当场查阅是免费的。[3]上海的实践中,已经发生过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依申请方式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复议申请,最终被复议机关维持,原因是考虑到相关信息主动公开的渐进性,在尚未主动公开的情况下,通过依申请公开并收费,并无不妥。综合以上情况,课题组认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对于第一类特殊情形,行政机关已主动公开了相关信息,申请人再来要求提供的,发生的费用应当收取;对于第二类特殊情形,鉴于行政机关有过错,原则上不应当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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