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规则: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研究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规则: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阐述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2000年和2012年欧盟《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有关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规则: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研究

当前,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比较有影响的国际规则有:拉丁美洲国家之间于1928年缔结的《布斯达曼特法典》、欧共体国家间于1968年、1988年分别制定的两个《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2012年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2003年《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责任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北欧国家于1979年缔结的《承认与执行判决公约》、1971年于海牙缔结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或商事判决的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1999年海牙《关于民商事管辖权与外国判决执行公约》(草案)和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前五个公约是区域性的,不具有全球性的普遍影响,1971年海牙公约虽是全球性的,但至今只有塞浦路斯、荷兰和葡萄牙寥寥三国批准。1999年海牙公约至今尚未通过。这说明在全球范围很难协调各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的差异,而在区域合作方面则因相邻国家法律文化的相近而易取得成功。正因如此,舍难就易,国际社会在一些专门领域达成了若干此类公约,如1958年在海牙缔结的《关于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70年在海牙缔结的《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以及1973年订于海牙的《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等。此外,国际社会在制订一些涉及专门事项的公约时,为了保证对于与公约内容有关的案件作出的判决在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也往往在公约中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款,如1956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31条、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第10条和1970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第58条等。

除国际公约外,自从1869年法国跟瑞士缔结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以来,此类双边条约越来越多。下面阐述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2000年和2012年欧盟《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有关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定。(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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