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或者说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外国法院判决是有特定含义的,一般是指非内国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裁判。但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外国法院”应作广义理解。在多法域国家,也指另一个法域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但有时在内国境内的其他法院(主要是某些国际组织的法院,如欧洲共同体法院等)所作出的判决,只要该法院是不属于内国或本法域的,也应归于“外国”法院判决之列。通常“外国法院”就是指行使民商事管辖权的普通法院,但也包括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特别法庭,甚至是被国家赋予一定司法权的其他机构。[1](2)对“判决”也应作广义理解。外国法院判决,在司法实践上并非只指法院判决一种,其他如就诉讼费用作出的裁决、经法院认可的调解书、法院对刑事案件中就有关损害赔偿事项作出的判决,以及某些外国公证机关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决定等都是应包括在内的(国外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也可包括在其中,但本书对此将在下一章进行讨论。因为它另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问题。一般而言,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意味着外国法院判决取得了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外国法院判决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内国法院所确认,其法律后果是,如果在内国境内他人就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事项,提出与该判决内容不同的请求,可以用该判决作为对抗他人的理由。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不但要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的法律效力,而且就其应该执行的部分,通过适当程序付诸执行,强制当事人履行外国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其法律后果是使外国法院判决中具有财产内容的部分得到实现。当然,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也并非一定导致执行判决,因为有的判决只需承认就够了。如关于单纯的离婚判决,承认了它就意味着可以允许离婚当事人再行结婚,而不存在执行问题。[2](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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