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法律程序:国家法院初审可中止诉讼,成员国可诉委员会

欧盟法律程序:国家法院初审可中止诉讼,成员国可诉委员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国家法院的初步裁决被要求到欧洲法院进行复审时,国家法院可中止其诉讼。个人或团体当事人可因成员国违反欧共体法律而向委员会提起诉讼。至于原告向委员会提出的违反欧共体竞争法的控告,委员会不能在授予被告有机会听审案件的实质之前对被告作出判决。申请介入必须在欧共体官方公报刊登诉讼通知后的三个月之内进行。(六)汇报法官的任命在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或欧洲法院已登记案件之后,法院院长将指派一名汇报法官。

欧盟法律程序:国家法院初审可中止诉讼,成员国可诉委员会

(一)起诉

1.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的诉讼

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性的复审请求权和作为失败或不作为(failure to act)请求权可提交到初审法院,而含有商业政策的请求权则可提交到欧洲法院(均需通过写申请致函法院登记官)。申请必须包含下述内容:“……申请人姓名、永久性住址、对签署者的描述、被控告方的姓名、争议的相关事件、意见、申请的事由。”同时它还必须包括一个在卢森堡的送达传票的地址[13],及已被授权并表示愿意接受传票的人的姓名。此外,还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由私法支配的法律实体(如公司或合伙人)提出的申请必须附带其法律上存在的证据。另外,这种实体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代表其进行法律行为的律师的权力已被拥有必要权力的人授权。

当国家法院的初步裁决被要求到欧洲法院进行复审时,国家法院可中止其诉讼。

个人或团体当事人可因成员国违反欧共体法律而向委员会提起诉讼。个人或团体当事人有权在进行第一次行政诉讼之后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方无权在这类案件中在法庭上出席。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的通知由欧共体官方公报(C系列)刊出。其中包括原告人的登记日期、当事人姓名、住址、诉讼的主要事件、申请人使用的决议类型及答辩状和主要支持协议的摘要

2.向委员会提交的竞争案件

违反欧共体竞争法的行为可被一纸简单申请告至委员会,申请书不需采用特别的形式,但必须提出这种被提出异议的行为影响了欧共体的内部贸易。申请书应附上证据,如可能也应包括对律师的授权。

对于欧共体法律范围内的协同行为和合并,可以(在某些案件上也必须)以一些特别形式通知委员会。这些形式要求有关当事人和市场条件的详细信息。

(二)抗辩

至于涉及对机构不作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申请会被送至被告机构。被告机构有一个月的时间进行答复。如有合理原因可由法院院长延长这一期限。

不同于上述的诉讼,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7条提出的请求初步裁决的诉讼是非对抗性的(即原告不向被告提出指控)。然而,如果它是理事会诉讼,则该诉讼是把问题向欧洲法院提出的基础,当事人、成员国、委员会及理事会本身将会得到该请求的通知,并有权在通知的两个月内向法庭提出辩护。

至于原告向委员会提出的违反欧共体竞争法的控告,委员会不能在授予被告有机会听审案件的实质之前对被告作出判决。针对当事人的异议,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规定了他们作出答复的时限[14]

被告当事人可以陈述与他们辩护有关的任何事实,其中包括支持被告人抗辩的任何有关资料。在判决中,法院只将裁决对其是非曲直已进行争辩的问题。任何违反这一原则的决议将受制于初审法院的撤销。当委员会审查已被通知的协同行为时,上述规则同样适用。《合并控制规则》中有类似的规定。

(三)原告的回复(www.daowen.com)

在对不作为的合法性或损害赔偿进行复审的诉讼中,开始诉讼的申请和被告人的答辩可由原告的答复和被告的再答辩而得到补充。法院院长确定提出这些诉状和答辩状的时间。

在向委员会提交的竞争案件的诉讼中,原告人回复被告人的答辩的权力并非法定的。

(四)追加的诉状/答辩状

在诉讼进行中不能提出进一步的答辩/抗辩,除非它建立在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当一方当事人被允许提出追加的诉状/答辩状时,法院院长可以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安排回复新的答辩/抗辩的时间(即使提出答辩的日期已过)。

(五)介入

成员国和欧共体机构可能介入到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未决的案件中,就像其他与诉讼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一样。然而,这种权利并不存在于成员国之间、共同体机构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共同体机构之间的事务中。申请介入的诉状局限于支持由当事人一方呈送的诉状/答辩状。

申请介入必须在欧共体官方公报刊登诉讼通知后的三个月之内进行。介入的申请须包含对案件、当事人和介入方姓名和地址以及对当事人送达传票的地址的描述。同时还包括救济请求和介入者对案件结果享有的利益的声明。

介入申请被送达所有的当事人。法院院长允许当事人在其对申请作出裁决之前有机会呈送有关案件实质的书面和口头的争论。如果法院院长同意介入,介入方将收到已送达给其他当事人的每一份资料的复印件。另外,应当事人一方的要求,可把保密的文书省略。

在法院院长规定的时限内,介入者可呈送一个“介入声明”,它详细描述介入者为支持或反对当事人寻求的救济而请求的决议的形式、介入者的法律依据和争辩,以及如果适当的话,所提供的任何证据的性质。

在提出介入声明之后,一旦需要,当事人要在法院院长确定的时限内作出回复。在委员会未决的竞争法案件中,如果第三当事人被证实对诉讼结果有充分的利益,可以请求被听审。如果委员会打算依据规则17/62第2条作出否定性的了结或申请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而授予个体豁免,则其必须刊登申请或通知的摘要,并邀请所有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当事人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限内提出他们的意见。

(六)汇报法官的任命

在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或欧洲法院已登记案件之后,法院院长将指派一名汇报法官。在答辩之后,如果有任何文件被提交,院长将会确定一个时限让调查员将其初步报告呈送给法院。报告应建议是否应进行预备调查或采取其他措施,或是否应把案件提交给全体会议或由不同数量法官组成的法庭。

调整向委员会提出的竞争诉讼的规则并没有对这一主题作出特别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将任命一个官员充当报告者。此官员做些基本的调查工作,决定委员会是否拥有相关信息,并起草一个最初报告呈送给负责作出裁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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