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丹麦法院管辖权规定及诉讼程序-国际民商事诉讼导论

丹麦法院管辖权规定及诉讼程序-国际民商事诉讼导论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令状必须包含《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少信息。住所位于国外的被告必须注意:对丹麦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必须在第一次预备会议时提出,否则,被告人将被认为服从了丹麦法院的管辖。原告的这项权利仅限于丹麦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针对丹麦有管辖权但住所不在丹麦的被告的诉讼,法院并不会赋予原告权利以请求合并一项丹麦法院无管辖权的完全独立的、针对同一被告的诉讼。同时,反诉必须是在丹麦法院对之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提出。

丹麦法院管辖权规定及诉讼程序-国际民商事诉讼导论

(一)书面陈述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8节的规定,当令状(writ)呈交法院之时诉讼即为开始。令状必须包含《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少信息。这些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相关的法院名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要提交的证据和对事实的简要陈述。在一些更复杂的问题中,对事实的陈述和法律争议的陈述将更广泛细致。

原告可能要求要么一定数量金钱的支付加上相关利息和费用开支,要么要求被告认可原告的有关权利。对权利的承认一般是在原告的财经价值(financial value)不能确定或无财金价值提出时才请求。另外,原告可能提出若干诉讼请求,可为累进的,或有选择性的,或有不同的排序。实际情况可能是原告首先要求若干金额的赔偿,然后才会请求减少赔偿额,这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均不会有损于原告的法律地位。

如果诉讼请求或法律争议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呈交法院,法院对这类请求或争议将不予考虑。从某种程度上讲,如果法院认为文书还不是很清晰明了,有权要求当事人理清他们的法律文书。法院还可能指引当事人把注意力放在当事人未曾论及的法律症结上。但如果当事人由律师代理,法院可能极不情愿这样做。

(二)答辩

当令状已被送达被告人,法院将会召集首次会议,被告向法院递交他的答辩书。如果被告人没有出席,或没有递交答辩书,法院将会作出缺席判决。如果被告本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了首次碰面会,法院通常毫无例外地会作出决定,适度延期以便被告能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他的答辩状。在案件的准备期间,法院将召集当事人之间的预备会议。这些预备会议只是为交换书面答辩状,并不会作出裁决。这样的碰面会非常短,常常不足一分钟。如果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通常会是助手或他的秘书代表他们出席。在预备会议时由当事人本人出席是不必要的,也是极少见的。

住所位于国外的被告必须注意:对丹麦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必须在第一次预备会议时提出,否则,被告人将被认为服从了丹麦法院的管辖。这一原则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允许改变,并且例外是不能足以依赖的。

即使被告没有出庭,法院随后作出有利于原告的缺席判决,被告仍可在一定的时间内要求重新审理案件,法院一般会附条件地同意这样的请求,条件是被告需提供担保,以补偿因案件重新审理而给原告带来的额外开支。

(三)答辩与再答辩

一般说来,双方当事人被允许就控辩内容作进一步的交换。在这里,不再有对控辩内容的正式要求,它们常集中在一些令状与抗辩书未详细论到的争议事项。随着最后的诉求与答辩书的相互交换,预备会议也将告一段落,从而决定最后开庭日期。从理论上来说,在预备会议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仍可提交新的文书和新的法律辩论,但在实践中,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因为由此而必须给另一方当事人足够时间去考虑新的文书和争论。在即将最后开庭之前提交的文书和辩论是不会被接受的。(www.daowen.com)

(四)原告诉讼请求的合并

原告有权在同一诉讼中对同一被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同时,他也有权为独立的诉讼行为,每一诉讼处理一项独立的请求。

原告的这项权利仅限于丹麦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针对丹麦有管辖权但住所不在丹麦的被告的诉讼,法院并不会赋予原告权利以请求合并一项丹麦法院无管辖权的完全独立的、针对同一被告的诉讼。

(五)被告请求权的合并

被告不但被允许请求法院把原告的诉讼搁置一旁,而且可提出反诉,即使这样的反诉并不直接地与原告的诉讼相关联。同时,反诉必须是在丹麦法院对之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提出。

(六)当事人的合并

原告可在同一诉讼中对很多被告提出诉求,但只有在法院对这些诉求均有管辖权或这些诉讼在法院看来是如此紧密联系,以致它们应当在同一诉讼中予以定夺时,法院才会接受原告要求合并的请求。《布鲁塞尔公约》第6条赋予住所在国外的被告参与在丹麦法院进行的诉讼的权利。

(七)第三方的诉求

在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可要求第三方当事人加入,如果这些诉讼请求在一定程度上与这些案件相连并被认为应该在同一诉讼中予以解决。要求第三方当事人加入的请求应在尽量早的时候提出,以免不合理地延迟原来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主要诉讼。第三方当事人可因自己的动因而参与到一未决的诉讼中去。这一加入可能是使第三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成为实际的当事人,或纯粹是为了支持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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