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证据提交及传票答辩规定

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证据提交及传票答辩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委托书或其他原告提出的书面证据必须随附申请一起提交,除非争议将以简易程序解决。同样,也不须附带原告提及的合同、委托书或其他的书面证据。(四)传票和答辩除非诉讼被驳回,法院将签发传票告知被告用书面形式对诉讼作出答辩。如果原告的诉求明显没有根据,法院将会立即禁止签发传票并裁决驳回。

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证据提交及传票答辩规定

(一)诉状

自1993年12月1日起,在地区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准备和主要审理。前期准备由法院进行,其目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诉求、争议中的问题和被呈递的证据,以便于案件在一个口头的、集中和持续的审理中被考虑。某些并不复杂的案件可以在前期准备阶段通过简易程序解决。和解的可能性也由法院在前期预备阶段予以决定。

(二)传票的申请

民事案件由一个递呈给地区法院的书面传票(summons)申请发起。针对几个被告的诉讼只需要一份申请就可开始。传票的申请,像其他书面陈述和文书一样,可以用邮寄或专人递送的方式递交给地区法院。按照1993年12月1日起生效的法律,一份文书可以用邮寄的方式递交给一个地区法院,也可以用电子信息(即传真信息、电子邮件以及由司法部批准的、发送到由法院使用的信息系统的交换数据)。如果用电子邮件或数据交换而且如果该文件不得不以原始状态呈现,法院必须保留一个弥补错漏的机会,电子信息的发送人要承担转换的风险。

在1993年12月1日前,案件仅在传票已送达被告后才成为待决的。在新规则下,传票一经到达地区法院办公室就成为待决的。然而,某些时效期限,诸如债务的一般的10年期间以及某些汇票支票的特别期间,从传票送达之日起算而不是从传票申请的提交日起算。

准备程序自申请到达法院时开始,申请构成准备程序阶段的基础,因此修改后的《司法程序法典》对申请的内容有详细的要求。下面的信息必须包含在申请中:(1)法院的名称;(2)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和居所以及当事人的或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律师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3)法院有管辖权的根据,除非其管辖权的根据能从该传票申请的根据中推定或附带在该文书中;(4)原告明确的救济请求;(5)详细的事实材料清单;(6)原告尽可能呈示的证据,以及原告所出示的每一个证据意图证明什么;(7)如果原告认为必要,诉讼费用的补偿请求。

同样值得建议的是要最初表明诉求的特性(例如,支付金钱的请求)。考虑到这一点以及上述的第(4)项,如果该诉求是请求支付金钱,如果不是指明的数目,申请应至少包含有明确的计算数目的根据。主要的原则是,民事诉讼在诉讼进行中不可以被更改,允许的例外被列明在法典中,而且在有些案件中没有呈现附属的或新的诉讼请求的可能性,因此申请应含有次要的或替代性的诉求。

由于法院有义务知道法律,并非严格要求原告对法律的可适用部分进行陈述。然而,对于法律争点,原告应在申请中表明他对可适用的法律条文的看法。在后一阶段,递呈新的事实材料仅在案件被认为未被更改时才是允许的。如果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或没有出庭,呈递新的事实被认为是对诉讼的改变。此外,在主要审理期间提出一个未在准备程序阶段提出的事实的可能性被更严格的限制。

至于将被援引的证据、证人和其他将出庭受审的人的姓名、电话号码以及通信地址均应包括在申请中。在准备程序阶段,原告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出新事实,甚至包括在提交传票申请时他已知的证据。在主要审理中提出新证据的可能性是被限制的。合同、委托书或其他原告提出的书面证据必须随附申请一起提交,除非争议将以简易程序解决。如果诉求是基于一张可议付的本票、汇票或一张支票,当实际诉求的证明材料被提交到法院时就可支付印花税(1.5%),该文书必须按原始状态同申请一起提交。

某些案件在一个简易程序中无须继续准备程序就能解决,例如,由于被告的承认。因此明确的诉讼费用补偿诉求常常是可取的并且常常是必要的,因为诉讼费用补偿不是依职权裁决的,并且诉讼甚至可以在原告没有要求时就可被缺席作出判决。就诉讼费用补偿作出一般性陈述是不充分的,必须明确其具体数目,如果诉讼继续,诉讼费用补偿诉求可以在后面的阶段提出。当然,诉讼费用补偿诉求可以在诉讼进行阶段被更改以反映超出原来主张的数目的额外费用。

申请必须由原告签名,如果他未书写该申请,则由书写该申请的人签名,其中他的职业和居所也应包括在内。律师的权限必须包括在内,然而如果该律师是芬兰律师协会的成员,或者是一名公共审判顾问(public trial counsel),则该律师的权限仅在法院特别要求时才须指出。

如果被告是一家登记注册的公司或社团,则必须附有该注册公司或社团登记的摘要。原告必须附有传票申请的复印件以及所有需送达给被告的文书的复印件(一个被告一份复印件)。如果原告没有这样做,原告将承担由法院准备这些复印件的费用。

在提交了传票申请后,法院将证实该申请是否满足要求。如果申请是不充分的,法院会提醒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弥补其不完备的方面,如果这是继续准备程序所必需的话。原告将被告知申请是怎样的不充分并被告知申请可能被驳回或拒绝,除非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注意到了该提醒。

原告未能纠正申请的不完备性并不自动地导致驳回,法院只会驳回那种原告未能纠正不完备性而该申请又是如此的不完备以至法院认为没有适合的进行诉讼的根据的诉讼。如果法院出于其他的理由不能审理这一案件,也会驳回诉讼,例如,如果法院无权受理这一诉讼。

(三)简易程序

未被抗辩的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在这些案件中,传票的申请在内容上可以更简单一些。如果原告表示按其所知,该标的不存在争议,并且该案涉及:(1)一笔金额明确的债务,(2)财产的归还,或(3)没收,则仅有诉求所基于的事实需要被包括在申请当中。这意味着既不要求一个详细的事实材料表,也不要求有关证据的信息。同样,也不须附带原告提及的合同、委托书或其他的书面证据。但这些文书应在传票申请中被准确地指明。由于无须附带书面文书,印花税未成为可支付的。

上述案件可以在一个简易程序的准备阶段被处理。然而如果被告否认这一诉讼而且诉讼可能不被缺席地支持,准备程序将继续,而且原告不得不提交诉求所基于的文书以及他所提及的同被延续的准备程序相关联的所有其他文书,并列明证据。

(四)传票和答辩

除非诉讼被驳回,法院将签发传票告知被告用书面形式对诉讼作出答辩。如果原告的诉求明显没有根据,法院将会立即禁止签发传票并裁决驳回。

对每一个被告都应签发独立的传票。如果表明口头答辩将会推进案件的审理或被告将不用书面形式作出答辩,他可以告知被告在预备审理中口头答辩。在被告的请求下并出于特别的理由,法院可以同意已被告知用书面形式答辩的被告,用口头形式答辩。然而,如果诉求是基于一张可议付的本票、汇票或支票并且原告没有要求被告被告知在审理中用口头形式答辩,被告将常被告知用书面形式答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强调原告提出的不需经过口头审理、快速解决本案的需要。

附随传票申请的文书应送达被告。但如果案件将以简易程序处理,则附随传票申请的文书无须送达被告而且在传票中告知这些文书在地区法院办公室里备用,被告需要的话可以邮寄给他。传票应告知被告:书面答辩应在法院规定的自送达之日起的期间内呈送到法院办公室。这一期间主要依案件的特性和范围而定。由于特定的原因,法院规定的期间可以延长,如果这一请求在原定期间结束之前呈递到法院的话。

传票也应包含未递交书面答辩后果的告知,或一旦口头审理的话,未出庭的后果的告知。假若服从庭外和解,意味着本案可以在被告缺席时被解决。在不服从庭外和解的民事案件中不可由于未提交书面答辩而面临缺席判决的危险,准备程序继续进行。当被告被要求亲自出庭时,如果他不这样做将常常处于被课以罚金的危险之中。(www.daowen.com)

被告的答辩应同传票申请一样详细,因此,在传票中被告被告知:(1)表明他是承认本诉讼还是否认本诉讼;(2)如果他否认本诉讼,提交与考虑本案的解决相关的否认根据;(3)尽可能列出他想援引的证据,每一个证据他意图证明什么,并列明证人和其他将出庭人员的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4)如果他认为必要的话,提出支付诉讼费用的请求;(5)同答辩一起提交作为否认根据的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在答辩中所提到的书面证据;(6)提出不服本法院管辖的请求。

如果被告仅提出与他的否认不相关的理由,或如果是针对一张可议付的本票而被告没有足够的否认理由,准备程序可以不继续而本诉讼将会被缺席地支持。

被告也被告诫答辩状应包括一个传唤和通知可以被送达的程序地址。传票必须包含这样一种告知,即对被告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将文书送至答辩状中的地址的方式执行或如被告同意可用电子信息的方式执行。答辩必须由被告签名或如他没有书写答辩状则由书写答辩状的人签名。答辩状的书写人应在答辩状中写明他的职业、居所。

(五)诉讼的更改

主要的规则是民事案件不可以在诉讼进行中被更改,被允许的例外规定在《司法程序法典》第十四章中。提出支持本诉讼的新的事实不被视为诉讼的更改,除非它更改了本诉讼[12]。原告有权进行下列更改:(1)主张一个未在本诉讼中提出的履行,如果该主张是基于在诉讼进行中一个条件的改变或原告刚意识到的一个事实;(2)主张确认在诉讼中处于争议之中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这种关系的阐明构成解决本案其他部分的前提时;以及(3)实质上基于该同样的理由,主张权益或提出另一个辅助的诉求或甚至一个新的诉求。

低等法院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在一个连续的审理中集中进行主要审理。因此,在新的规定下,该当事人可能由于被动,失去其提出新诉求或提出新事实或证据或呈递新证据的权利。因此,涉及上述第(2)项或第(3)项的诉求,如果他们不是在主要审理时提出,并且如对他们进行审理将整体延误对本案的审理的话,将被驳回。

假若不服从庭外和解,提出新诉求或新事实或呈递新证据的可能性将被进一步限制。在准备程序中法院可能告诫当事人在一个规定的期间里提出他的诉求以及其所凭借的根据,列出所有他想出示的证据,并且也出示他所有的、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便不可以提出新的诉求或事实或出示新证据的威胁之下的书面证据,除非他确立了一个他可以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的可能性。相应地,在主要审理中,该当事人不可以提出他在准备程序中没有提出的事实或证据,除非他确定了一个有关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的可能性。

(六)民事案件的合并

合并的总的前提是几个案件被提交同一法院,该法院又有权审理该被合并的诉讼,同时该诉讼可以在同一程序中审理。

如果前提满足的话,在下列情形合并是必需的:(1)原告针对被告同时提出几个诉讼,如果这些诉讼实质上是基于同样的理由(诉求的合并);(2)诉讼由一个原告针对几个被告或几个原告针对一个或几个被告在同一时间提起,如果这些诉讼实质上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事人的合并);(3)诉讼由被告基于同样的或有关联的标的或基于一个可以相互抵消的债务对原告提出(反诉);(4)非诉讼当事人就争议中的标的对一个或几个当事人提出诉求并要求合并;(5)一个当事人,如果他在当前的案件中败诉,提出追索权的诉求或赔偿请求或针对第三人的类似诉求;(6)一个人在当前案件的最终结果的基础上针对一个或几个当事人提出上述第(5)项提到的诉求的诉讼。

被特别规定的是,针对不同被告提出的诉讼即第(2)项提及的诉讼可以全部在其中一个被告有义务答辩的法院审理,如果这些诉讼是在同一时间提出并且实质上是基于同样的理由的话。这种情形的一个例外是,当事人不受这样的安排的约束,没有义务在被提及的法院里应诉。同样被特别规定的是,第(3)项规定的反诉同在第(4)、(5)和(6)项中被提及的诉讼类型一样,将在原诉讼待决的法院审理。然而,如果在第(3)、(4)、(5)和(6)项中被提及的诉讼仅是在准备程序已完结之后才提出的,法院可以单独地审理这些案件,如果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他们进行审理有不当的不便。当事人于法院在准备程序中规定的提出诉求的期间已过的情况下提出第(3)和(5)项提及的诉讼,法院也可按此办理。

对于相同和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案件,如果法院认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将有助于案件的进一步澄清,也可一并审理。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以后可以将一同审理的案件视为独立的案件。

尽管合并,案件的独立部分仍可以独立地准备,可以安排主要审理来对可以被独立处理的标的进行审理,同时法院可以作出部分判决。

(七)反请求(counterclaim)

如果案件与债务有关,被告可以不针对原告提出反诉就主张抵消。抵消的总的前提是被告的诉求是正当的并且是直接地针对原告的,然而,并非一定是无可争辩的。抵消的诉求应尽可能早地提出来,被告不可以在法院于准备程序阶段规定的提出诉求的期间届满之后或者在准备程序已告一段落之后提出一个新的反请求,除非他确立一个他有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的可能性。

如果原诉讼被非由于反请求的原因驳回或拒绝,则对本反请求不会作出判决。同样对反请求超出原诉求的部分也不会作出判决,如果被告希望对他的诉求作出判决,他将不得不针对该原告提出一个反诉(counteraction)。

(八)反诉(counteraction)

反诉将由受理原诉讼的法院审理。如果反诉是在法院于准备程序中规定的提出诉求的期间已届满之后提出的或者是在准备程序已完结之后提出的,该法院可以将反诉和本诉分别独立地加以审理,如果对它们在同一诉讼中加以审理有不当的不便。

(九)民事案件中的参与诉讼

如果一个人想作为参与人支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而加入诉讼,但不提出自己的诉讼,他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个申请。参与的前提是参与人提出一个合理的理由表明本案事关他的权利。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如果申请是在口头审理中呈递的,当事人将被保留一个对该申请进行听证的机会。

如果参与未被拒绝,参与人有权作为一方当事人加入诉讼,例如,提出证据,但是他不可以更改、承认或取消本诉讼或采取与他支持的一方当事人采取的诉讼行为相反的其他措施。参与人无权对不服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除非他与一方当事人一起提出上诉。然而,如果判决对该参与人是可强制执行性的,好像他就是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一样,则该参与人在本诉讼中具有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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