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1.起诉的法律资格
原告应证明诉讼利益的正当性及合法性。并且,原告的利益应是明确、具体、当前现存且和本人直接相关的。这些要求产生了大量的判例法,并引起了关于诸如通过协会来保护实际上的共同利益的诉讼请求的可接受性问题的学术争论。
法律承认专业协会保护特定行业共同利益的权利及请求执行它代表的集团利益的权利。一个例子是1992年1月18日的第90-60号法令的第8条给予消费者的保护。它规定,当几个消费者分别遭受来自同一商业行为的损害时,国家批准承认的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他们对损害提起诉讼,假如它被至少两个利害关系当事人书面授权,而此授权并非因任何公告形式产生。近来产生的判例已宣布诸如宗教团体或反高速公路暴力联盟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可以接受的,尽管最高上诉法院是否接受这种自由做法尚不得而知。
2.起诉
诉讼于通过传票的送达来通知其他诉讼当事人而开始,通常也称之为送达。但是,某些诉讼程序和某些特殊法庭如劳资纠纷仲裁法庭、农村租约对等法庭和初审法院的诉讼采用简单的公告形式。无论送达或公告,起诉状的作用比美国的简易起诉状更广泛。一般说来,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最初声明,它包含了原告在初审阶段的论点。的确,它应该是充分的,以有利于被告的答辩。
送达通过具有宣誓法庭官员身份的有权送达人的执行而生效。如果被送达的被告在国外,传票将寄送至公诉人办事处,并通过外交途径完成,除非某一国际条约允许送达人将传票直接送达给利害关系当事人。国际条约如关于送达程序的海牙公约规定了许多送达方式。(www.daowen.com)
在法国,传票应用法语书写,记载原告、传票送达者和被告的具体情况,以及受理案件的法庭、诉讼标的物、法律理由摘要及对未出席法庭的当事人的传唤通知。如果未记载这些情况,传票被视为是无效的。送达的传票在草拟时就应明确原告须出具的文件,尽管这些文件大部分是在以后的阶段送达给被告的,但是,在须紧急处理的案件中,一般的程序要求所有的文件应随传票送达给被告。并且,根据诉讼的性质或标的物,可要求某些陈述和正式手续。传票的送达通常中止可适用的诉讼时效法的实施。
(二)其他的诉状
法国民事诉讼惯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互换起诉书。互换起诉书的期间,因案件的复杂程序、紧急状况及特定法庭的工作量而不同,假设原告已在审判开始时在送达或公告中陈述了案件及最初辩护,那么他然后应提交他欲赖以作为证据的文书,以使被告能以抗辩书的形式作出答辩。
通常原告会反过来提交抗辩书以回应原告的答辩。即使抗辩已表达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严格的时效限制,仍允许原告最迟在正式作出终结辩论命令之前,呈交修改的请求和抗辩。这标志着诉讼阶段发现的终结。法庭应宣布呈交的请求及出示的证据是否可采纳,除非认为有必要撤销辩论终结的裁定并允许其他当事人答辩。
因在特定案件中,法官在诉讼的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标的物管辖权抗辩,被告通常应在提出其他程序异议的同时提出此类抗辩,事后此异议将被视为已放弃。与一当事人修正其初始诉讼请求的附加请求及原始被告对原告提出请求的反诉请求一样,附带诉讼请求可随时提起并包括在抗辩之中。共同诉讼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非自愿的。在介入案件中,抗辩还会送达给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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