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法院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规定于1998年的《突尼斯国际私法典》[6]中。
(一)普通地域管辖
如果被告的住所位于突尼斯,则不论当事人的国籍如何,对于在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和商事争议,突尼斯司法机关均有权管辖。(第3条)
突尼斯司法机关在下列情况中也具有管辖权:(1)关于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或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的诉讼,该未成年人居住在突尼斯;(2)关于扶养义务的诉讼,债权人居住在突尼斯的。(第6条)
如果无法查明被告在突尼斯的住所,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当突尼斯法院有管辖权,而原被告双方均非突尼斯居民时,案件应由突尼斯城的法院管辖。(第9条)
(二)协议管辖
如果当事人各方指定由突尼斯司法机关管辖,或被告对此予以接受,突尼斯司法机关有权管辖;除非争议的客体是与某项位于突尼斯境外的不动产有关的物权。(第4条)
(三)特别地域管辖
突尼斯司法机关在下列情况中同样具有管辖权:(1)关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诉讼,损害或引起该责任的事实发生在突尼斯境内的;(2)关于在或应在突尼斯履行的合同的诉讼,除非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指定由外国法院管辖;(3)关于某项位于突尼斯的动产权利的争议;(4)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当事人在突尼斯请求对该权利予以保护的(第5条);(5)关于发生于突尼斯的继承的诉讼,以及关于因继承而引起的动产、不动产移转的诉讼,有关财产位于突尼斯的(第6条)。
(四)专属管辖
突尼斯司法机关在下列情况中具有专属管辖权:(1)关于授予、取得、丧失或剥夺突尼斯国籍的诉讼;(2)关于位于突尼斯的不动产的诉讼;(3)与发生在突尼斯的集团诉讼相关的诉讼,例如有关企业重整或破产的诉讼;(4)关涉到需在突尼斯执行的临时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诉讼,诉讼标的是位于突尼斯的财产的;(5)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突尼斯司法机关被授予了专属管辖权的(第8条)。(www.daowen.com)
(五)管辖权抗辩
有关突尼斯司法机关无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实质性辩论开始之前提出(第10条)。
【注释】
[1]本部分的写作主要参考了董丽萍著:《澳大利亚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83页。
[2]参见徐伟功著:《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227页。
[3]A.C.670(1894).
[4]参见朱伟东:《尼日利亚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
[5]A.Akin-Olugbade,“Nigerian Courts and Forum Selection Clause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Contracts”,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1990(4),p.159.
[6]该法的中译本(粟烟涛、杜涛译)可参见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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