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本、美国等相比,我国社区教育、终身教育及终身学习的立法非常落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有关社区教育及终身教育方面的专门法律。在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立法方面,美国于1971年颁布《终身学习法》,日本于1990年颁布了《终身学习振兴法》,韩国于1999年颁布《终身教育法》。在社区教育立法方面,日本于1949年到1951年颁布了社会教育“三法”,即《社会教育法》《图书馆法》和《博物馆法》,且《社会教育法》已几度修订,20世纪60年代以来,瑞典颁布了《学习小组法》《市立成人教育法》《民众中学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及社区教育的地位。我国在最近十多年来,教育部年度工作要点几乎年年都把制定终身教育法作为其工作重点,但至今在国家层面上仍然没有有关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的立法,至于社区教育的立法问题,就更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了,只是出台了一些以“通知”“规定”“意见”等形式体现的相关的政策,这些政策对于推动和保障我国社区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区教育法律缺乏的缺陷,但政策毕竟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我国社区教育无法可依的现状,使我国社区教育地位不高,管理部门含混,资金来源得不到保障,教师在任职资格、职称评定及工资福利等方面也缺少法律的依据,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社区教育的发展。
在地方层面上,四川省成都市于2016年颁布了《成都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条例》分总则、组织与实施、合作与参与、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社区教育工作,并规定了教育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同时,还对社区教育机构、师资、课程、教学、管理、学习成果转换、经费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社区教育专门法规,但在内容上仍然存在着不具体的问题,同时,政府主导下建立的多部门社区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同样易流于形式。除成都市外,国内一些地区出台了有关终身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如自2005年以来,福建、上海、太原、宁波、河北等省市先后颁布了《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这些法规除规定了建立终身教育机构,政府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教育培训机构等各部门在终身教育中的职责外,还都提到了社区教育。如在2005年的《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中笼统地提到:“社区应当逐步完善社区教育设施,根据各自条件开展适合社区居民需要的教育活动”。2011年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完善社区教育网络,对社区教育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可以在教师职务系列中增加设置相应的学科组,参照国家教师职务评聘的相关制度评聘社区教育专职教师。2012年的《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规定了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本区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二元的标准安排社区教育经费。这些规定为促进该地社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一些关于对社区教育经费、社区教师职务与职称的评聘等方面的规定更是有利于解决当前困惑社区教育的一些难题。但是,我国只有少数几个地区颁布了终身教育的法规,而且其中对社区教育的规定都比较简略,大多数条例对于社区教育的管理机构,社区教育资源的整合,社区教育教师的资格、待遇,社区教育经费的来源、数额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仅靠这些条例并不能真正建立科学、规范的社区教育体系。(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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