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大陆法系国家环评审批违法及司法审查研究

大陆法系国家环评审批违法及司法审查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有针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补正制度。一是何谓轻微程序违法,法院判决不一,普遍存在忽视程序价值的问题,许多本是严重程序违法情形被解释为轻微程序违法;普遍认为程序的瑕疵对于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影响。二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环评审批行为存在轻微程序瑕疵,法院也应确认环评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是简单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导致原告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用。

大陆法系国家环评审批违法及司法审查研究

在我国,若是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只是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有针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补正制度。补正制度源于德国、法国的治愈理论。但即便是在德国、法国,治愈理论招致诸如会实质性地阻碍行政行为的客体对行政机关的诉辩能力,以及难以有效地刺激行政机关提高行政决定质量等种种非议。我国学者亦担心,如果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不当然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无效,而是给行政机关一个修补行政程序的机会,甚至无关行政行为是否有效,那么“行政便宜主义”是否会使现代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失落于行政行为的补正、转换以及行政诉讼的确认判决之中呢?[10]

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5条首先规定了补正程序,然后于1997年的德国《行政法院法》的修正中也相应地增加了在诉讼中如何治愈的规定,包括法官可以给行政机关三个月的时间来治愈被诉行政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但前提是不会因此延误审判。[11]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国,并非所有程序皆可补正。如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第58条规定,由联邦环境部所认可的社团法人,在如下行政决定上,应被提供意见表示及阅览相关专家鉴定意见的机会:联邦环境部或联邦内阁就自然保护法所制定的法规命令,或其他法律层级以下法规的研拟;就联邦行政机关所执行的计划确定裁决程序,但只限于该计划对自然与景观造成干预的议题;针对联邦行政机关所为的计划许可;其性质上为行政处分,针对个案开发规模不适用计划确定裁决程序的,但因其规模性质仍对自然与景观造成危害,从而仍需经由公共参与程序。德国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皆认为,经认可的环保团体前述程序参与权,是立法者所明确赋予,为该环保团体的主观公权利;若行政机关违反此规定,则环保团体可以直接起诉——称为强制参与行政程序的诉讼,并请求行政法院为暂时处置。若主管机关拒绝或漏未提供的,则该行政决定有程序瑕疵,构成撤销事由;此项瑕疵不得事后补正,除非各邦自然保育法有特别规定,但各邦法鲜有为之。在日本,如果行政行为违法,但其违法程度比较轻微,不值得作为撤销理由来考虑时,或者由于日后情况变化,本来欠缺的合法要件,已得补充时,作为瑕疵已经被治愈的行政行为,视其为合法的行政行为。[12]在我国立法上,补正制度曾出现于《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1991年实施,现已失效)中,后被1999年《行政复议法》所删除,在其后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中均未再规定程序补正制度。即我国行政行为的程序瑕疵并不能通过补正予以治愈。

在我国环评审批案件中,法院援引《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予以判决的情形较多,但是在法律解释上存在问题。一是何谓轻微程序违法,法院判决不一,普遍存在忽视程序价值的问题,许多本是严重程序违法情形被解释为轻微程序违法;普遍认为程序的瑕疵对于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影响。比如法院仅确认环评审批存在轻微程序违法,而且往往以“公告环节中的瑕疵问题,并不足以影响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的瑕疵不足以导致上诉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的丧失,上诉人也未能证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建设项目可能会对其居住环境造成危害”,“不予听证的行为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原则,属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二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环评审批行为存在轻微程序瑕疵,法院也应确认环评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是简单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导致原告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用。(www.daowen.com)

由于在环评中利益复杂多元,且涉及高科技专业性及事涉未来的不确定性,所以程序性的权利保障在环评行政中尤为重要。因此,我国法院必须认真对待环评审批程序。程序轻微违法,是指环评审批程序瑕疵不会对环评审批决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比如听证会记录当事人没有签字,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有说明理由等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不具有实质性意义;但信息公开、听证会的举行等程序,因其关乎建设项目是否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判断的作出,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具有实质性意义,不能仅解释为程序轻微违法。而且,在环评审批司法审查案件中,为督促行政机关遵守行政程序,对于程序轻微违法,法院不宜对其违法性轻描淡写,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而且应判决由被告承担或与原告分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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