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影响评审审查:程序违法关涉公共利益

环境影响评审审查:程序违法关涉公共利益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情况判决是一种非常态判决,是对某种既成事实进行法益衡量后作出的认可,违法的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因为行政的公定力已衍生出庞杂的法律关系或事实状态,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反倒会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法院如何认定“社会公共利益”显得至为关键。

环境影响评审审查:程序违法关涉公共利益

尽管程序违法严重或明显,如果撤销会导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环评审批决定一般也不会被撤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只是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此条规定源自大陆法系的情况判决制度。所谓情况判决,是指依据一般行政法治规则,被诉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就应当予以撤销,但基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只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而不予以撤销,同时责令被诉行政主体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因该违法行政行为受到的损害的一种判决方式。情况判决是一种非常态判决,是对某种既成事实进行法益衡量后作出的认可,违法的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因为行政的公定力已衍生出庞杂的法律关系或事实状态,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反倒会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在环评审批案件中,因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使得因程序违法本应被撤销的环评审批决定只被确认为违法而不被撤销。法院如何认定“社会公共利益”显得至为关键。在“谷某宝等十二人诉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案”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被委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批复行为没有法定职权,应判决撤销其批复行为,但是该项目的投资额为13亿,且早已建成通车,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不宜撤销该批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撤销环评审批决定是否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害必须慎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不能将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利益混同。环评审批决定事后遭法院撤销时,往往开发行为已经施工甚至已投入运营,撤销对建设单位权益影响很大,但是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损失并非公共利益,不能将这两者混为一谈。(www.daowen.com)

二是不能因为建设单位的信赖利益而不撤销违法的环评审批决定。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机关负有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的义务,而相对人则信赖该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若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其他理由而否定其原有效力,则因为顾及相对人的信赖而违反了诚信原则,因而导出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但是关于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首先要判断“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信赖是否值得保护是一个极为抽象而复杂的问题,所谓值得保护的信赖,是指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信赖,在法律上的评价是善意的、无可归责的信赖。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应由受益人自身的情形来判断,不能与公益合并观察、进行法益衡量。唯有当确定受益人的信赖是值得保护之后,才应进行公私益的衡量以决定是否应采取存续保障或者撤销但给予损失补偿。[9]在环评审批案件中,环评文件之所以能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往往与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编制及公众参与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建设项目基础数据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数据密切相关,甚至存在建设单位贿赂审批机关人员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即使环评审批决定违法并撤销,建设单位的信赖也不值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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