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评审批决定撤销的法定因素分析

环评审批决定撤销的法定因素分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法院在审理环评审批案件时持谦抑态度,目前为止,尚少见撤销环评审批决定的判决。市环保局的上述环评批复,与胡某强等十人并不存在利害关系,被诉环评批复对胡某强等十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胡某强等十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撤销原审判决。这是比较少见的环评审批因程序违法被判决撤销的案件。程序轻微违法只会导致环评审批被确认违法。

环评审批决定撤销的法定因素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若环评审批决定这一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中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将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在司法实践中,原告诉请法院依法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违法环评批复的理由主要有:作为环评审批部门的被告没有审批权限;环评文件的编制弄虚作假,比如捏造环评数据、公众参与造假等,而审批部门审查不严;环评审批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如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环评机构无相关资质或与建设单位有利益关联;参加评审的专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因为法院在审理环评审批案件时持谦抑态度,目前为止,尚少见撤销环评审批决定的判决。

在胡某强等诉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一案中([2017]苏1102行初25号,[2018]苏11行终95号),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认定被告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过程中明显存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及要求的行为,比如未征求或听取与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居民的意见等,但鉴于太古山路道路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近一年,环评批复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及必要。但二审法院认为,胡某强等十人所居住的房屋虽位于上述道路工程项目沿线,但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已被列入征收范围,属于应当搬迁的房屋,且基于该房屋所享有的权益并不是市环保局作出环评批复时应考虑的因素。市环保局的上述环评批复,与胡某强等十人并不存在利害关系,被诉环评批复对胡某强等十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胡某强等十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撤销原审判决。在夏某官等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一案中([2014]盐环行终字第0002号),法院认为:“四季辉煌沐浴广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热气、噪声、污水等,对居住在该洗浴项目上方的被上诉人夏某官等四个家庭的生活环境肯定有较大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将是长期的、持续的。被上诉人夏某官等四个家庭作为与本案审批项目直接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认定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环保部门在审查和作出这类事关重大民生权益的行政许可时,理应告知被上诉人夏某官等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这是法定正当程序,也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因此,维持一审判决,依法撤销违反法定程序的环评审批。”这是比较少见的环评审批因程序违法被判决撤销的案件。更少见环评审批因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而被撤销的情形。(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非所有的程序违法均会导致环评审批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程序轻微违法只会导致环评审批被确认违法。立法上并未明确何为严重违法,何为轻微违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程序违法是否严重,法院往往依据是否会影响原告权利进行判断。而我国倾向于将程序违法解释为程度轻微。在德国,通常法院会依据个案中瑕疵的不同强度,而有不同的处理:特别严重或明显的瑕疵,例如完全未进行听证程序,虽然不致使许可决定无效,但该决定因有瑕疵而得撤销;轻微的瑕疵,例如虽未公告听证期日的时间或地点,但当事人实质上仍参与听证期日的讨论,此时因程序瑕疵不致影响实体决定的作出,故亦不得主张撤销;此外,应视个案之情形决定,该程序瑕疵是否造成主管机关未考量足以影响许可决定的重要事实。[8]针对环评法主要是通过为企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置程序义务,以事先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而发挥环评制度预防环境问题产生的价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以程序的违法是否会导致环评法目的的无法实现以及原告程序性权利的侵害为依据,对程序违法是严重还是轻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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