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德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

德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程序违法的处理,德国在规定行政程序违法无效或者应撤销的同时,也规定了某些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补正。德国法式的弱化行政瑕疵的法律效果,减少了重大开发案被行政法院全部或部分撤销的情形,但德国行政程序瑕疵的补正或甚至不重要性的规定,在欧盟日益重视公众参与等程序规定的情形下受到了挑战。

德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

对于程序违法的处理,德国在规定行政程序违法无效或者应撤销的同时,也规定了某些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补正。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规定了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的,包括程序严重瑕疵的为无效行政行为。第45条则规定对“不导致第44条规定无效的对程序或形式的违反”的行政行为则可视为补正。对一般的事后可以治愈的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可以补正,但“如果程序违法的治愈不可能或者徒劳无益,则行政行为不能补正,应被撤销”。[5]即德国对于程序规定的理解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程序规定旨在辅佐实体法的实现,仅具有辅助性地位,程序仅是手段,并非目的本身;第二,除少数例外情形,通常不能依据程序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等到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实体决定时,方可一并表示不服;第三,有些程序瑕疵,在事实审法院审理终结前,行政机关仍可“补正该程序”;第四,行政机关的决定若仅违反程序规定,除无效者外,若该瑕疵未明显影响实体决定,不得撤销该决定,即该程序瑕疵必须具有影响实体决定的重要性,行政行为因此方被撤销。德国法式的弱化行政瑕疵的法律效果,减少了重大开发案被行政法院全部或部分撤销的情形,但德国行政程序瑕疵的补正或甚至不重要性的规定,在欧盟日益重视公众参与等程序规定的情形下受到了挑战。为贯彻欧盟《有关市民参与环境的计划、项目的指令》(2003/35/EC)要求,德国2006年制定了《环境救济法》。根据该法第4条第1项规定,倘若某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或是未依法进行个案预审是否有环评义务,也未补正的,可要求撤销该开发许可。这项规定的首要含义是,免除因果关系的证明,即对于违法未进行环评或是个案预审这两种类型,日后在因果关系上无须讨论该程序瑕疵是否对于最后的开发许可具有重要性,一律视为重要,若未补正或治愈,均得撤销该开发许可,该规定构成《行政程序法》有关程序违法后果的特别规定。(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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