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虽然是一项决定,却是由许多个别判断累积组成的结果。如将审查中的个别判断拆解出来分别审查,可以发现固然有些部分确实涉及高度的科技专业性,但许多部分可能依一般人的能力即可以理解和判断,甚至更多的判断往往依赖于法律专业作出。如果不将环评审批中的个别事项分别审查,可能给行政机关假借专业之名,通过整个环评判断掩盖对于建设单位经济利益的过度考量的机会。对于行政官员过度的依赖会造成行政的专断与独裁。尤其许多看似纯粹科学性、技术性的问题其实包含了价值判断,因此即使是最技术性的问题也必须公开在科技专业的讨论与公众的参与之下。法官本身并不合适决定这些包含价值判断的科技问题,但可以借助科学同行与通过对于程序的监督,确保行政决定是在一个完整、充足与理性的沟通过程中作出。增加政府之外科学家对规制过程的参与,不仅会改进质量,还会增加与政策相关的科学问题的客观性。[24]为此,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判断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是否为科学同行所接受。[25]
第一,引入专家证人。事实上,涉及高度科技专业的诉讼并非只有环评审批案件,法院基本上只要处理好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度标准设定,当事人自然会想尽办法以使法官明了的方式出示证据与论理。既然行政机关配备了专业人才,自然可以要求其以简单易懂的方式在法庭中进行举证说理,不应容许行政机关以法院不懂专业知识为借口而规避举证责任。面对行政机关片面的证据出示与说理,法院可能欠缺抗衡的知识基础,难以发现问题。对此,可以通过允许原告和被告各引入专家学者进行辩论,协助法院审查环评文件或行政机关所宣称的专业陈述是否真的站得住脚。即便是合理评价标准,比如漏掉未考虑的因素对于环评是否重要等,仍无法回避科学专业的论理。事实上,原、被告间的专家对于环评文件的专业攻防是无法避免的。在美国的司法运作中,科学知识之提供必须由原、被告自行提供专家,在法庭上其科学知识之证言需经交互诘问的程序,而其判断可靠性的依据在于是否经过同行的检验与认可。
第二,设立环评审批司法审查专家库。法院应根据环评需要负责建立一个涉及所有环评领域的专家库。在每一次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从符合条件专家中随机挑选若干名专家组成专家团,对案件涉及的环评审批是否符合科学规律进行评估,专家团的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其活动的经费纳入法院的财政预算。专家团作出的评估结论作为法院裁决的参考依据。[26](www.daowen.com)
在环评中,环境、生态科学知识的确定性很低。不同的调查、检测、预测方法,即便都是合乎科学标准的,然而所得到的结论可能千差万别。由科学同行检验其环评之方法的合理性,目的在于使环评专家、环评文件撰写者,面对同行的监督与质疑,使其不至于以“科学”为遮羞布而欲蒙混、欺瞒,从而有效克服在项目环评程序中专家的角色被“异化”的危险。
总之,在对环评审批进行司法审查时,法院不能自动缴械,仍须先确认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将各种环境因素纳入决策考量,并且没有重大明显的判断错误。行政机关固然有判断的权限,但行政机关必须对其判断提供足够的说理。因此,对于环境究竟有无显著影响,行政机关有一定裁量权限进行判断,但说理是否充分,则是法院审查的重点。[27]无论是否涉及专业或科技预测,除了从实体法及可为科学同行接受标准进行实体审查外,法院最基本的工作就是“程序合法性”的把关,不能动辄以该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等而拒绝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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