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不当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不当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的行政许可授益对象并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其进行行政许可不必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7条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昆山市环保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程序的主张不予支持。有的法院甚至认为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并非法院审查的对象,法院审查客体仅是环保部门的批复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不当

通过阅读裁判文书发现,原告诉请法院依法撤销环保部门的违法环评批复的理由主要有:一是作为环评审批部门的被告没有审批权限;[31]二是环评文件的编制弄虚作假,比如捏造环评数据、公众参与造假等,而审批部门审查不严;[32]三是环评审批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如未告知利害关系人;[33]四是环评机构无相关资质或与建设单位有利益关联;[34]五是参加评审的专家不符合法律规定;[35]六是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36]

针对原告认为“作为环评审批部门的被告没有审批权限”,法院往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认定被告具有审批权限。[37]仅在谷某宝等12人诉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案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被委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批复行为没有法定职权,应判决撤销其批复行为,但是该项目早已建成通车,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不宜撤销该批复行为。[38]

针对原告主张被告审批环评文件时未征求公众意见违反法定程序要求撤销该批复行为,法院如何裁判取决于其对《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1款中“重大利益关系”的解读[39],有的法院直接以环评批复没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害关系,因而被告未告知原告有关听证的权利,并未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听证的规定而判决原告败诉。[40]有的法院则认为,“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在作出行政批复过程中未保障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由于原告未提供具体的法律规定,该主张亦不成立”。[41]有的法院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可视为在环境保护专业领域进行行政许可时对于“重大利益关系”这一法律概念的判断标准,而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标准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否将该建设项目列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范围。本案中的行政许可授益对象并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其进行行政许可不必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7条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昆山市环保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程序的主张不予支持。[42]有的法院认为,环评审批部门根据环评结论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认定《环境影响批复》没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害关系。[43]有的法院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的“重大利益关系”未作明确界定,但根据通常理解,对相邻利害关系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妨碍,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超过利害关系人必要的容忍限度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利益关系。环保部门在审查和作出这类事关重大民生权益的行政许可时,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44]

有些法院对于环评审批存在程序违法虽予以了确认,但往往以“公告环节中的瑕疵问题,并不足以影响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4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的瑕疵不足以导致上诉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的丧失,上诉人也未能证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建设项目可能会对其居住环境造成危害”,[46]“不予听证的行为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原则,属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47]“环评审批虽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不构成严重程序违法”,[48]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仅在卢某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保局一案中,法院审理查明,萧山区环保局于收到审批申请的同日即作出被诉《审查意见函》,对涉案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其行为明显违反《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22条关于环评审批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环评审批具体行政行为。(www.daowen.com)

针对原告以环评文件的编制弄虚作假,而审批部门对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未予以审查为由诉请撤销环评批复,法院往往以“虚假信息的出现,反映了公众意见调查过程中的真实情况,不能据此否认公众意见调查全部真实性”,[49]“仅仅是笔误,更正即可”[50]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对原告质疑环评文件不真实、有缺漏的主张不予审查,简单以“该审批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51]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的法院甚至认为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并非法院审查的对象,法院审查客体仅是环保部门的批复行为。[52]

对于原告“环评机构无相关资质或与建设单位有利益关联”的主张,法院主要审查环评机构是否具有评价权限,评价资质证书是否有效等,而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是否有利益关联,是否因利益关联影响环评文件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的问题由原告举证,而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53]

尽管环评审批争议进入法院已障碍不大,但法院如何审查该类案件却至关重要,从目前来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审查标准各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且很多法院基本上无条件遵循行政机关的判断,使得原告屡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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