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学者主要是从传统行政法角度展开研究,强调重视行政权的司法控制,加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表现:一是探寻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傅思明认为:“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在于将一向桀骜不驯的行政权力收服、皈依在白纸黑字的宪法和法律之中。”[32]雷安军认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两大理论基础是自然法和分权制衡理论”。[33]二是呼吁扩展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同时亦应加强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34]同时,章志远教授等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仅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与平衡,而且是民众权利无漏洞司法救济的‘入场券’。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阐述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专利’,司法机关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5]三是关注行政程序及其司法审查,以控制广泛存在的自由裁量权。江必新教授认为司法审查无疑是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要控制手段之一[36],应强调运用合法性和正当性标准加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37]王锡锌教授认为西方国家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经历了从重实体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的逐步强化过程。[38]于立深博士对348个行政程序“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探讨违反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的争点问题;[39]何海波教授通过统计分析《人民法院案例选》有关行政程序的代表性案例,发现法院已悄然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去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40]四是司法正义如何与科学事实交会这一问题已引起少数学者的关注。黄锦堂教授认为针对高科技专业性领域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继受判断余地理论,以功能法的观点出发,建立法院有限度的审查。
以上研究为本书写作提供了参照,但不足之处在于其主要是从传统行政法角度展开,而少有从在环境法规范领域所占比例最高以及对环境保护最具重要性的环境行政法角度进行研究。在行政法学界,学者并未注意到集专业技术性和程序性于一体的环评对司法审查带来何种冲击以及如何回应该挑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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