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第5版

《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第5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SCOPIC Clause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是指1999年8月1日首次生效的由国际海难救助联合会会员、保障和赔款俱乐部国际集团 成员和某些财产保险商间签订的一个协议,确定根据固定的拖船、设备和人力使用的比率{而不是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第14条规定通过仲裁[参见特别补偿 ]}计算向救助人员支付特别补偿的机制。SCOPIC的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确立了特别补偿计算制度,使特别补偿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第5版

SCOPIC Clause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是指1999年8月1日首次生效的由国际海难救助联合会(以下简称“海难救助联盟”,International Salvage Union, I.S.U.)会员、保障和赔款俱乐部国际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 & I. Clubs) 成员和某些财产保险商间签订的一个协议,确定根据固定的拖船、设备和人力使用的比率{而不是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第14条规定通过仲裁[参见特别补偿(special compensation) ]}计算向救助人员支付特别补偿的机制。SCOPIC 条款规定向救助人员支付的补偿不考虑救助相关财产的努力是否获得成功,因此它是普通法、1910年救助公约(Salvage Convention 1910) 和《1989年救助公约》(Salvage Convention 1989) 关于海上救助(salvage) “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 基本原则的例外。SCOPIC稍作修改就可作为补充条款并入2000年9月1日生效的LOF2000 (Lloyd’s Standard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 劳氏救助格式合同) 。一旦并入,救助人员得在其所选择的任何时间通过向被救助船舶的船东提交书面通知而适用该条款。要求支付SCOPIC救助报酬时,不考虑救助是否成功,不考虑是否对环境造成威胁,也不考虑进行救助作业时的地理上的限制。SCOPIC Clause 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般规定(General)

SCOPIC条款是对适用《1989年救助公约》第14条的任何“无效果、无报酬”劳氏救助合同的补充(“劳氏救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1989年救助公约》第14条”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主合同”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条款。依据本条款第2条的规定,启用本条款后,本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或适用的法律和规定不同时,为充分发挥合同的效能,本条款的效力高于其他规定。除本条款第4条另有规定外,依照《1989年救助公约》第14条第1~4款的规定确定特别补偿时,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若“主合同”并入本条款,救助方(contractor)不得依据公约第14条主张权利,但本条款第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SCOPIC条款的启用 (Invoking the SCOPIC Clause)

救助人可选择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选择适用本条款,无需考虑当时的情况如何,特别是无需考虑是否存在“环境损害威胁”。依据本SCOPIC条款确定救助款项时,自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时起算;通知前已经提供救助服务的救助款项,应当依照《1989年救助公约》第13条的规定确定,不得依据本条款。

(三)SCOPIC救助款项的担保(Security for SCOPIC Remuneration)

船舶所有人自收到救助方采用本条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但扣除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劳氏通常认知的其他节假日)就SCOPIC救助款项船东向救助人提供300万美元的银行担保或船东互保协会的担保作为初步担保,担保的金额包含利息和费用。

(四)费率表(Tariff Rates)[20]

SCOPIC救助款项应当是指依费率表计算的全部人工费、拖轮费和其他船艇费、便携式救助设备费及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应得的奖金之和。

(五)《1989年救助公约》第13条规定的救助报酬(Article 13 Award)

即使救助人启用SCOPIC条款,依据主合同提供的救助服务,仍应当按公约第13条规定确定救助报酬。按照本条款第5条确定的SCOPIC救助款项,只能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的酬金,超过了《1989年救助公约》第13条规定的救助报酬,超出部分才应由船舶所有人支付。

(六)救助人的职责(Duties of Contractor)

救助方的职责和义务与主要协议的规定相同,即应当尽最大努力救助船舶和船上的货物,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七)船舶所有人事故代表(SCR-Shipowner’s Casualty Representative)

只要依照第2条的规定启用本SCOPIC条款,船舶所有人即可以选择派一名事故代表到达救助作业现场。

(八)防止污染(Pollution Prevention)

SCOPIC救助款项包含适当救助所必需的防止污染和消除船舶周围污染的费用,不包括其他防治污染费用。

(九)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超过《1989年救助公约》第13条规定的救助报酬的那部分SCOPIC救助款项,不得计入共同海损;该部分救助款项应当由船舶所有人自付。对该部分救助款项,船舶所有人不得向船舶保险人索赔。

(十)仲裁

因该SCOPIC条款或依据该条款进行救助引起的任何纠纷,应当依据主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

SCOPIC的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确立了特别补偿计算制度,使特别补偿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SCOPIC的目的是为了克服《1989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特别补偿制度的不确定性问题。在SCOPIC的应用实践中,特别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得到了解决。实践证明,SCOPIC是一个受到普遍欢迎的制度创新, 已生效的SCOPIC 条款在试用期结束后并入国际救助联盟(ISU) 的成员与国际船东互保协会集团的船东签订的LOF2000格式, 互保协会将向其成员船东推荐使用该条款。在救助作业中援引SCOPIC的情形越来越多,并且很少被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但我们也不能说SCOPIC条款解决了特别补偿制度中的所有问题,所以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对《1989年救助公约》特别补偿制度的一种完善和补充,使特别补偿制度在国际海难救助中发挥更大作用。

【本章小结】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它是针对海上的特殊风险而产生的。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海商法中的海难救助主要是通过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来实现,救助有效果,救助人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在国际救助公约和包括英国的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及中国贸促会的北京救助合同格式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但随着油污损害问题的出现,“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出现了新变化,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油轮的救助,《1989年救助公约》规定在涉及环境的污染的救助中,采用“无效果,也给予补偿”的特别补偿原则,即在救助人无过失的情况下,如救助人的救助防止了环境损害,但救助无效果,仍可补偿其实际支出;如救助人防止了环境损害,又救助成功,则可取得高于实际支出的补偿。目前,这种特别补偿制度已被英国著名的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所采用。

【思考及练习】

1.如何理解海难救助的性质?

2.海难救助有几种形式?

3.在海上救助任何标的是否均能取得救助报酬?

4.在海上救助人命能否获得救助报酬?为什么?

5.船员对本船的救助能否取得救助报酬?

6.海难救助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7.救助报酬金额的确定与哪些因素有关?

8.“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与雇用救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9.《1989年救助公约》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

10.《1989年救助公约》在海难救助的规定上有哪些新发展?

11.论述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新发展。

12.请辨析下列救助哪几项属于依合同进行的救助。( )

A.依船员雇佣合同进行的救助(www.daowen.com)

B.对人命进行的救助

C.海上防卫队进行的救助

D.引航员对被引领船舶进行的救助

【拓展阅读】

1.袁绍春: “论雇佣救助的法律调整——兼论《海商法》第九章的修改”,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年第1期。

2.傅廷中: “雇佣救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年第3期。

3.王彦君、张永坚: “雇佣救助合同的属性认定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的理解”,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年第3期。

4.李海: “关于“加百利”轮救助案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年第3期。

5.杨良宜: 《海事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叶伟膺: “对LOF2000 救助合同并入SCOPIC 条款及其附件A 之浅见(上)”,载《中国远洋航务》2008年第5期。

7.叶伟膺: “对LOF2000 救助合同并入SCOPIC 条款及其附件A之浅见(下) ”,载《中国远洋航务》 2008年第6期。

8.David W. Brown, “Compensation for Life Salvage at Sea”, HeinOnline-2 Hastings L.J. 53,1950-1951.

9.Joseph Bockrath, “The American Law of Life Selvage”, HeinOnline-7 J. Mar. L.& Com. 207,1975-1976.

10.Michael Alle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and LOF1990”, HeinOnline-22 J. Mar. L. & Com. 119, 1991.

11.Brian F. Binney,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with Salvage Lsw: Risks,Rewards, and the 1989 Salvage Convention”, HeinOnline-65Wash.L.Rev. 639,1990.

【注释】

[1]桂裕: 《海商法新论》,正中书局1974年版,第436页。

[2]The Medinn(1876) 2 P.D.5.

[3]Lambros Seaplane Base, Inc.v. The Batory 215.F.2d 228 (2d Cir 1954).Lykes Bros, S.S. Co.v. The Flying Boat N-31235 A.M.C. 1957~1960.

[4]Watson v . R . C.A. Victory Co. List L.R.77.

[5]“织女星”轮案资料来源于广州海事法院,案例时间为1994年10月,载http://www.snet. com.cn/infomarket/zxfw/hshs—SeaCases.asp? Action=204,最后访问时间:2001年5月23日。

[6]The Connemara,168 U.S.352,27L,Ed.751(1883).

[7]Towle.v.The Great Eastern,24 Fed,Cas.75,Case No.14,110(S.D.N.Y.1864).

[8]United States v. The Amistad 40, U.S.(15 Pet) 518, 10L Ed , 826(1841).

[9]Hubert R. Bare, Admiralty Law of the Supreme Court, 3rd edn.1979,pp.591-592.

[10]“南宝石”轮资料救助报酬纠纷案来源于海事法院,载于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发布于2002年8月1日16:59:04,最后访问时间:2005年7月3日。

[11]The “Unique Marine”,(1978)1 Lloyd’s Rep.438.

[12]Metal Co. Ltd. v. M/V Belleville 284F,Supp.1002,1970,A.M.C.638(S.D.N.Y.1968).

[13]LOF90第1条(a)款(ii)项。

[14]The Willam Beckford (1801)3. C. Rob355.The Glenduror(1871).L.R.3.P.C.589.

[15]The Blackwall 77 U.S.(10Wall.)1,14(1869).

[16]The Shreveport, 42 F. 2d.524,1930 A. M. C.1310 (E.D.S.C.1930).

[17]The Esso Shipping Co. 122 F. Supp. 133.1954A.M.C.734(S.D.Tex 1954).

[18]Bulletin d'information du Cedre n°12: Rencontres scientifiques Internationales: “20 ans après l'Amoco Cadiz”, Christophe Rousseau-Cedre. 2ème semestre,1998.

[19]相关论述请参见“‘长崎精神’原则 Nagasaki Spirit 介绍”,载http://blog.hjenglish.com/jasonme/archive/2005/11/04/16485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8月5日;章博: “论海上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新发展——兼论我国海上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完善”,载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 《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The Nagasaki Spirit(1995) 2Lloyd’s Rep.44; (1996)1Lloyd’s Rep.449; [1997]1Lloyd’s Rep.323.

[20]费率表: ①SCOPIC救助款项应当是指依费率表计算的全部人工费、拖轮费和其他船艇费、便携式救助设备费及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应得的奖金之和。 ②全部人工、拖轮或其他船舶和便携式救助设备的SCOPIC救助款项,应当根据附件A规定的费率按时间和材料(materials)的数量计算。在未经“船舶所有人事故代表委员会(SCR Committee)”依据附件B(1)(b)的规定修订之前,该费率始终适用。计算SCOPIC救助款项的费率是指提供救助服务时生效的费率。③“实际支付的费用”应当是指由救助方或代表救助方支付给任何第三方的合理款项,尤其包括使用租借的人员、拖轮或其他船舶和设备合理需要的费用及救助作业需要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应当是指实际支付的价格,除非:(a)如果从国际救助协会(ISU)的其他成员或其机构租借的人员、拖轮、其他船舶或设备,该费用的金额按附件A规定的费率计算,不考虑实际支付的价格。(b) 如果从非救助协会成员租借的人员、拖轮、其他船舶或设备,且其费率高于附件A规定的费率,只要“船舶所有人事故代表(SCR)”认为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该价格是合理的,即可按全部实际费用计算。如果未指派船舶所有人事故代表或对该费用存在争议,应当由仲裁员根据情况对所有这些费用的支出是否合理作出裁决。④除上述规定的费率及任何费用支出外,救助方还有权获得上述费率25%的标准奖金。但是,如果第5款(3)(b)规定的费用支出超过附件A规定的费率,救助方有权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人工、拖轮、其他船舶和设备的实际费用加费率的10%,或者按人工、拖轮、其他船舶和设备的费率加25%,以数额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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