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1989年救助公约》特别补偿制度的缺陷及解决方案

《1989年救助公约》特别补偿制度的缺陷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9年救助公约》实施后,特别补偿制度存在着明显倾向于保护救助人的利益的缺陷。近年来,国际海事法律变化最大的就是海难救助方面的变化,而其标志就是《1989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特别补偿制度。《1989年救助公约》第13条和第14条是救助利害双方在国际环境保护趋势和压力下的妥协产物。该案之旷日持久的争议虽告一段落,但关于1989年公约第14条特别补偿的争论仍在进行之中。

《1989年救助公约》特别补偿制度的缺陷及解决方案

经过多年实践,特别补偿制度暴露出一些问题,这是因为特别补偿制度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实际上在被救助人和救助人之间设立了一种相对的利益平衡关系:一方面,它赋予救助人报酬请求权;另一方面,它又让救助人承担救助不成功的风险,促使其尽全力实施救助,这样在客观上也有利于被救助人。因此,“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普遍为人们所接受,而特别补偿制度则打破这一平衡。特别补偿制度明显倾向于保护救助人的利益,其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在对环境构成损害威胁的海事事件进行救助,并确保救助人在救助无效果或者在只有少量财产获救的情况下,仍能取得报酬。《1989年救助公约》实施后,特别补偿制度存在着明显倾向于保护救助人的利益的缺陷。该制度对被救助人利益的考虑不足,而被救助人可能会因为救助费用过高而拒绝救助人的救助。因此,限制救助人获得过高的补偿,是海上救助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特别是“长崎精神”[19]号案(Nagasaki Spirit)对特别补偿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也使国际海上救助法律制度中新的机制的增加和补充显得十分必要。

近年来,国际海事法律变化最大的就是海难救助方面的变化,而其标志就是《1989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特别补偿制度。《1989年救助公约》第13条和第14条是救助利害双方在国际环境保护趋势和压力下的妥协产物。 “长崎精神”(Nagasaki Spirit)案是英国适用1989国际公约特别补偿的第一个案例。

【案例研习】Nagasaki Spirit案

1992年9月19日,装载4万余吨原油的Nagasaki Spirit轮(下称NS轮)与另一艘集装箱轮Ocean Blessing(下称OB轮)在马来西亚北部马六甲海峡发生碰撞,并造成两轮起火。原先Semco救助公司同意救助NS轮及船上货油,双方签署LOF90。同日,Semco救助公司亦与OB轮达成协议,并随即派船开始救助作业。马来西亚政府恐怕NS轮造成污染,下令Semco公司将NS轮拖离马来西亚水域。印尼政府同意NS轮将其船上剩余货油转卸他船。NS轮被拖往新加坡修理,并在新加坡交船给船东。

Nagasaki Spirit案从仲裁、上诉仲裁、一审、上诉审,在历经整整5年二裁三审缠讼后,英国上诉院于1997年2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www.daowen.com)

“长崎精神”原则(The Nagasaki Spirit Principle)是针对特别补偿的起止时间和“公平费率”(Fair Rate)的法律解释而确立的判例法原则。有关“公平费率”和“期间”的原则解释,上诉仲裁、商务法院(海事法庭)、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大致维持同一见解。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对于“公平费率”的实际计算方式和其范围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前二裁三审的看法并非完全相同。英国在海难救助法中确立了特别补偿制度中的所谓“长崎精神”原则(The Nagasaki Spirit Principle),该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①公平费率(Fair Rate)不包括利润因素在内,市场租船价格与此无关,仅视实际发生的救助费用而定,而且该费率应考虑救助设备等管理费和闲置期间因素在内;②特别补偿可请求的救助期间,应指整个作业期间,不论对环境损害的威胁在完成救助作业之前是否存在。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为鼓励救助人积极从事环境救助而建立的特别补偿制度的精神的本意是好的,但特别补偿制度本为妥协的产物,其适用上充满着不确定性。该案之旷日持久的争议虽告一段落,但关于1989年公约第14条特别补偿的争论仍在进行之中。英国法院对“长崎精神”案所作判决中对“公平费率”(Fair Rate)和享受特别补偿的期间所建立的“长崎精神”原则也并不是完美的,它存在着些缺憾,并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①按“长崎精神”原则计算特别补偿时,各救助人受其设备利用率影响很大。因此,在可能会产生特别补偿(special compensation)案件中,救助作业开始时无法大致确定最终所要支付的特别补偿数额,因为每年的设备利用率可能差异甚大。②按此原则解释“公平费率”并不一定导致使用自有设备比从市场上租用设备更经济的结论,救助人所使用的设备利用率越低,其可能获得的特别补偿就越高,从而不利于海难救助业的发展。③专业救助人为了在救助费用加入利润因素可能会采取将自己的设备租出去赚取利润,再从市场上租进拖轮来计入救助费用;或将其拖轮等另行注册公司,每次进行救助作业时再从自己的一个公司租到另一个作为救助合同方的公司,以变相取得利润。④救助费用的计算,尤其是“公平费率”方面仍无具体标准,故而船东同救助人之间可能要用相当长的时间来确定救助费用,而且一般须通过仲裁或法院才能达成协议。⑤虽然不论是否尽早消除环境损害威胁,救助人都可以对整个救助期间请求特别补偿,这样似乎有助于鼓励救助人尽快消除环境污染威胁,但救助人可能会由于一旦消除威胁将可能被新的救助人替换掉的考虑而不积极消除这种威胁,若此,则长崎精神原则对保护环境起了反作用。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由法院审理的特别补偿案件,“长崎精神”案仅是这方面争议和讨论的开始。Nagasaki Spirit案法院虽然认定“公平费率”不包括利润因素的不利于救助人的判决,但整个海运保险市场对于鼓励救助人从事环境救助的趋势并未因此而有所减低。1996年国际P&I协会集团与国际救助人联盟(ISU)签订了“关于1989年救助公约第14条的实务规章”,提出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快速提供担保,使救助人全心全意地进行环境救助。Nagasaki Spirit案是英国法院据英国法而对特别补偿的解释,该原则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理应去粗存精,在中国法的基础上形成对特别补偿的法律解释原则。同时,亦应当关注具有准法律地位的劳氏救助合同及其适用英国法而进行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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