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1910年救助公约》:海商法第5版研究成果

《1910年救助公约》:海商法第5版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 救助报酬的请求权《1910年救助公约》第3、4条规定,经被救助船舶明白合理地拒绝仍参与救助工作的人,无权要求任何救助报酬。(五)对协议的修改为了保证救助协议的公平性,《1910年救助公约》第7条规定,在危险情况下订立的任何救助协议,经当事人一方请求,如法院认为协议的条件不公平,可以宣告该协议无效或加以变更。(七)诉讼时效《1910年救助公约》规定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时效为2年,自救助行为终止之日算起。

《1910年救助公约》:海商法第5版研究成果

为了统一海上救助方面的法律,国际海事委员会草拟了海上船舶救助统一规则,在该规则草案的基础上,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1910年救助公约》。该公约体现了海上救助的法律实践,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承认。目前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60个,我国未加入该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为: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救助服务适用于海上航行,也适用于内河航行,但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对于非缔约国的利害关系人,每一缔约国可以在互惠的条件下适用本公约。如所有利害关系人和受理案件的法院都属于同一个国家,则应适用该国国内法,而不适用公约。

(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

《1910年救助公约》第2条规定,救助行为有效果,则可获得公平的报酬。救助没有效果,无权要求任何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所支付报酬的金额都不得超过被救助财物的价值。

(三) 救助报酬的请求权

《1910年救助公约》第3、4条规定,经被救助船舶明白合理地拒绝仍参与救助工作的人,无权要求任何救助报酬。拖船对于被拖船或其货物的救助,无权要求救助报酬,但其所为之施救行为已超出拖带合同的,不在此限。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的救助,也应给予报酬。

(四)救助报酬的确定(www.daowen.com)

救助报酬金额根据当事人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决定。救助人之间分配报酬的比例也同样处理。救助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长和其他工作人员之间报酬的分配依船旗国法办理。

(五)对协议的修改

为了保证救助协议的公平性,《1910年救助公约》第7条规定,在危险情况下订立的任何救助协议,经当事人一方请求,如法院认为协议的条件不公平,可以宣告该协议无效或加以变更。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如经证明当事人一方同意的事项,因有欺诈或隐瞒而归于无效,或所获报酬与救助功绩相比过多或过少,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宣告协议无效,或将该协议加以变更。

(六)确定救助报酬的因素

《1910年救助公约》第8条规定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并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决定:①救助获得效果的程度;②救助人的努力与劳绩;③被救助人面临危险的程度;④救助工作所用时间、所耗费用及所受损失;⑤救助人所冒责任上的风险和其他风险;⑥被救助财产的价值;⑦对人命的救助如果成功,救助方不应向获救人员索取救助报酬,但该规定并不影响国内法在这方面的规定。

(七)诉讼时效

《1910年救助公约》规定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时效为2年,自救助行为终止之日算起。该时效可依受诉法院地法中止或间断。各缔约国有权依本国法规定,如在上述时效期限内,未能在原告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国家领水内扣留获救船舶,应将上述时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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