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救助报酬分配-海商法第5版,案例、比例及法院确定

救助报酬分配-海商法第5版,案例、比例及法院确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的案例中救助报酬很少超过获救财产价值20%。救助报酬的分配涉及该报酬在共同救助人之间的分配及救助船舶所有人、船长与船员之间的分配问题。共同救助指多个救助人参与海难救助的情况。如有合同的约定,则可依合同的约定请求救助报酬。前者指法律已明确规定了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法律规定的比例不同的约定均属无效。确定救助报酬的另一种情况是,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来确定其比例。

救助报酬分配-海商法第5版,案例、比例及法院确定

依《海商法》第180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这是海难救助的一项原则。救助报酬再高,也不会高于被救助财产的原价值。救助报酬占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应该是多少,各国则有不同的实践。早期一些国家曾采用“半数原则”(moiety rules),即救助报酬为获救财产价值的一半。随着近代遇难财产价值的提高,救助报酬达到获救财产价值的一半的情况已经很少见了。美国的案例中救助报酬很少超过获救财产价值20%。只有在少数案例中,法院考虑到救助方承受了非常的危险、发挥了非常的技术时,法院才判决给予超过获救价值20%的救助报酬。例如,在“The Shreveport”一案[16]中,法院估计被救油轮在爆炸前的价值为150 000美元,而判给救助人50 000美元。在“Esso Greenboro”一案[17]中,法院估计获救财产的价值为1 000 000美元,而给予救助人的人命救助报酬为4000美元,财物救助报酬215 000美元。综观英美的判例,救助报酬占获救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为获救财产的20%,在救助十分困难时,才有可能达到50%,有非凡之功时有可能达到60%,但这种情况很少见。

救助报酬的分配涉及该报酬在共同救助人之间的分配及救助船舶所有人、船长与船员之间的分配问题。共同救助指多个救助人参与海难救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合同中未约定救助报酬,则每个救助人均可单独按其应得比例向被救助人请求救助报酬。如有合同的约定,则可依合同的约定请求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在救助船舶所有人、船长与船员之间的分配一般依船旗国法。船舶所有人在实施救助时虽然不在现场,但提供了救助的船舶及设备,也为船长及船员参与救助提供了机会,因此,一般各国的法律均允许船舶所有人参与救助报酬的分配,而且,船舶所有人所占的比例还较大。(www.daowen.com)

船舶所有人、船长与船员之间的分配比例依各国的情况可分为法定比例和法院审定的比例两种情况。前者指法律已明确规定了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法律规定的比例不同的约定均属无效。德国日本采用法定比例。依日本《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取得救助报酬的2/3,船长和船员则各得1/6。由于这种确定救助报酬比例的方法过于呆板,有时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常常受到批评。确定救助报酬的另一种情况是,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来确定其比例。例如,英国的判例一般判船舶所有人占3/4,船员占1/4;美国的判例一般判船舶所有人占2/3,船员占1/3。当然,船舶所有人与船员之间的分配依每个案件的情况,还须按救助的性质及各自贡献的大小来确定。例如,如救助作业主要是拖带,则应认为船舶所有人贡献较大;如遇难船失火,船员登船奋力救火,则船员贡献较大,应适当提高船员的份额。船长与船员之间一般将船员所得的份额一分为二,在船员之间除非该船员在救助过程中有特殊的贡献,否则即按工资比例进行分配,也有的是船长和船员一起依工资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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