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救助报酬请求权及条件,《海商法》详解

救助报酬请求权及条件,《海商法》详解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10年救助公约》第2条规定,救助行为有效果,则可获得公平的报酬。《1910年救助公约》第3、4条规定,经被救助船舶明白合理地拒绝仍参与救助工作的人,无权要求任何救助报酬。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的救助,也应给予报酬。除了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任何救助行为,只要符合上述的救助报酬的成立要件,都可以享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获得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请求权及条件,《海商法》详解

海商法中的海难救助主要是通过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来实现,救助有效果,救助人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为了鼓励救助人对遇难船舶救助,国际救助公约和包括英国的劳氏标准救助合同及中国贸促会的北京救助合同格式中都对救助报酬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1910年救助公约》第2条规定,救助行为有效果,则可获得公平的报酬。救助没有效果,无权要求任何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所支付报酬的金额都不得超过被救助财物的价值。《1910年救助公约》第3、4条规定,经被救助船舶明白合理地拒绝仍参与救助工作的人,无权要求任何救助报酬。拖船对于被拖船或其货物的救助,无权要求救助报酬但其所为之施救行为已超出拖带合同的,不在此限。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的救助,也应给予报酬。《1989年救助公约》第12、16~19条也有相同规定。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约对有权获得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情况和无权获得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情况都作了详细规定。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第16~19条和我国《海商法》第186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1.不顾遇险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无权请求救助报酬。

2.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无权请求救助报酬。

3.由于救助人过失或疏忽,致使船货和其他财产发生危险以致必须施救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www.daowen.com)

4.单纯救助了人命,而没有任何财产获救的救助人,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除了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任何救助行为,只要符合上述的救助报酬的成立要件,都可以享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获得救助报酬。包括:人命救助中的救助人在救助人命的同时又救助了财产;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所租用的船舶对遇难船舶进行救助,可以和船舶所有人及船员共同享有救助报酬,因为救助作业使用了承租人船用的燃料和物料;应遇难船舶的请求进行救助但未获救助效果,后经其他船舶施救成功,也可以享有相应的救助报酬请求权;引航员、救生员、消防员等在其职责范围以外对遇难船舶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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