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世纪50年代末公布了北京救助合同格式(1959年1月22日通过),该合同格式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对救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作了规定。北京救助合同格式共有10条,该合同格式是我国第一个救助格式,虽然它规范了海难救助的实施和运作,但比较偏袒救助人一方的利益,有些规定不够明确,使当事人在适用该标准救助合同时受到很大限制,还有时代的局限性,现已不再适用。
为了避免20世纪60年代初北京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所存在的问题,并与《1989年救助公约》《海商法》等相协调,中国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参照LOF90的精神,对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标准格式”进行修改,制定了新的救助合同格式即1994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tandard Salvage Contract Form,以下简称1994标准合同格式),代号为CMCA1994。1994标准合同格式共有17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标准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具有约束双方的法律效力。中国贸促会的救助合同格式与劳氏救助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其主要内容为:
(一)1994标准合同格式第5条规定救助合同采用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在救助有效果时,应按双方约定的救助报酬的数额支付。如双方无约定,则应由海事仲裁委员会确定。
(二) 特别补偿
1994标准合同格式引入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内容,在第4、7、9、13、14等条明确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10项因素。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特别补偿”应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及其确定原则。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对救助报酬或特别补偿的分配,根据第7~9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
(三)船长的代表权
1994标准合同格式规定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货主和运费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船舶、货物、运费所有人应各负本合同规定的责任。
(四)担保
1994标准合同格式第10条规定,被救船舶所有人应在救助结束后的14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提交担保。在未交付担保金以前,未经救助人或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的书面同意,获救船舶和财产不得从停泊地点移走。(www.daowen.com)
(五)人命救助规定
1994标准合同格式第6条规定: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六)安全地点
1994标准合同格式第1条增加以下内容: “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仲裁
1994标准合同格式第15条第1、3款规定: “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或各被救助方相互之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八)法律适用
1994标准合同格式第16条规定: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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