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内部在国民和国家体制两方面为和平做好了准备之后,就需要考虑国际关系的问题了。在涉及和平的国际关系理论中,卢梭主要论述了两个方面的解决方式:第一,是制定和完善战争法;第二,是建立小国间的战时反侵略联盟。
2.1.3.1 战争法
尽管卢梭放弃了研究国际法的庞大计划,但他多次强调国际法中的“战争法”部分确实有研究的迫切必要。要约束战争,就必须使战争法制化。与格劳秀斯一样,他认为有必要尽早制定国际法中关于战争的细致条款。战争法治化就是规定参战各国都必须遵守的基于自然法和理性的游戏规则,以尽量减少战争的破坏程度。
首先,既然战争是在社会中产生的,发生的根本原因又是财产私有制催生的利益追逐,那么战争法首要的任务是规定国家间的财产关系:战争进行之时,只有敌国公共的财产才可以成为争夺的目标,而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因为这些权利无论对参战国的哪一方来说,都是国家之所以得以建立的基础[119],即社会契约就是通过接受个人的一切(包括自由和财富)来保障个人的一切。因此,战胜国要证明自己统治的合理性,就必须尊重战败国的个人财产权。再者,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为了统治的长久和稳定,战胜国也不能将战败国的个人财产掠夺一空,因为“君王的权利是以臣民的权利为基础,想长期无偿地役使一无所有的人,是不可能的[120]。”那些失去一切的人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暴动,要么移民离开。而这两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对于新的统治者都是不利的。
第二,要使战争法制化,就需要给战争一个法律基础——宣战。“我预见到一种反对意见:由于我认为战争状态在国家间是自然而然的,为什么导致战争的部署还需要公开?对此我的回答是,我此前所谈的是自然状态,而现在所谈的是合法状态。接下来我将表明,为使其合法,战争需要一个宣言[121]。”宣战的作用不仅在于通知君主,更多的作用是告知臣民。如果未经宣战就进行掠夺、关押和杀害,那就不是战争,而是抢劫(brigandage)[122]。但宣战并非只是形式上的,它意味着无论是开战还是停战都应建立在各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任何以强力和威胁迫使对方进入战争状态或迫使承诺放弃抵抗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只有通过宣战的程序,国家才可以互相使用武力进行战争;只有双方自愿放弃战争,而非一方征服另一方,才能结束战争状态。如此,“战争就成为一种法律处境,而与武力关系构成的‘战争状态’的事实处境完全不同”[123]。在宣战的规则中,双方的自由和自愿是最重要的原则。
我将论证……战争状态是建立在参战各方的自由协商的基础之上的,要重建和平,这种相互的自由协商也是必要的。除非交战一方被消灭,战争就只能在两方都自主宣布放弃战争的时候才能结束,否则根据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他们就仍然处于战争状态[124]。
也就是说,“战争状态”的概念存在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由武力关系构成的事实上的战争状态,以及一种由奴役关系构成的法律上的战争状态。通过指出后一种隐藏的战争状态,卢梭揭露了以强力进行奴役统治的真实面目,为后来他论证强者权利的非法性奠定了基础。
此外,虽然卢梭认为“结盟、宣战与媾和,都不是主权者的行为,而是政府的行为”[125](因为卢梭认为人民应该更专注于国内事务,特别是专注于维护公民的个人利益;而对外事务应该交给对此更了解的首领或小议会去处理),但是,他也强调,政府的这些行为并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运用”[126],换言之,是主权者在行使最高意志。政府决定参战和媾和的权利隶属于主权,它的决定应该符合人民的利益。
第三,如何对待战俘也是战争法制化必须考虑的因素。卢梭在其早年创作的戏剧《囚徒》(Les Prisonniers,1735)中就涉及过这个问题。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更明确地阐述了他的观点:卢梭认为战争状态并不能赋予战胜者杀死被战胜者的权利,因为战争绝不是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战争要损害的是国家的生命,而不是士兵的生命,“在战争中,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只是偶然成为敌人,而且不是以个人的身份成为敌人,更不是以公民的身份成为敌人,而是以士兵的身份成为敌人;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而成为敌人[127]。”因此,如果说战争法允许杀死手握武器的敌国士兵,那么当敌国士兵被俘、放下武器时,他就只是一个普通的人,他的生存权利就应当被尊重。也就是说,战争法不允许杀死放下武器的战俘。战争允许的是消灭国家政权的权利,而不是消灭人的权利,因此虐待、甚至屠杀战俘的行为对人、对国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远比表面上要严重。卢梭对于过去和同时代一些法学家[128]赞同虐囚、甚至主张屠杀战俘的立场表示痛心:
国王下令屠杀囚犯,令人感到恐怖。对于那些虐待囚犯的人,我们甚至感到气愤。这些令理性愤慨、令人战栗的可恶的虐囚规则,只有那些法学家们知道并悄悄将其作为他们政治体系的基础。本来应该成为人类幸福源泉的统治权力,他们竟然把它变成了被征服者的痛苦[129]。
此外,因为“奴役”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用自由来赎买自己的生命,因此既然战争并没有赋予战胜者剥夺战败国人民生命的权利,那么他也没有奴役战败国人民和战俘的权利[130]。征服者没有权利命令和限制被征服者做任何行为,即使被征服者遵循命令也并非心甘情愿,而是迫于死亡或酷刑的威胁,因为他们是出于强力的原因,而非出于义务而服从,强者的权利并非一种真正的权威和权利[131]。因此,奴役权根本是不存在的,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依然像从前一样处于战争状态。在这种状况下囚犯对主人许下的所有诺言只能是这个意思:“我保证,只要您还强大到威胁我的生命,我就服从您[132]。”一旦征服者不再强大,被征服者就没有必要再履行他在生命受到威胁时被迫立下的誓言。卢梭设问,如果征服者命令战俘拿起武器对抗他们的祖国,他们会反抗主人,还是会去屠杀他们的同胞?也许有人会说,囚犯屈服于征服者,他们就成了奴隶,他们会放弃旧的祖国,变成新主人的臣民。卢梭驳斥了这种荒谬的观点[133],他认为“先前把我们与祖国联系起来的誓言要比使我们屈从于新主人的誓言要强大得多,因为前者是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订立的,而后者是在镣铐中签下的[134]。”忠于旧祖国、反抗新统治者的行为被卢梭称为“人类最高尚的行为”(《la plus sublime des actions humaines》),而绝不是“叛徒的罪行”(《le crime d'un traitre》)[135]。如果一个政治体的根本目标是人民的幸福,它完全不需要强迫任何人改变国籍;而一个压迫人民的政治体也根本无法真正强迫来自民主政体的人民更改信仰[136]。
卢梭的战争法观点只是零散地出现在他的著作中,只是一些初步的框架,并不完整。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战争法》本来也应该包括制约、义务和制裁三部分,然而,也许是卢梭颠沛流离的逃亡生涯阻碍了他继续深化这个主题,他的论述中并没有谈到制裁措施。例如,在谈到尊重个人财产权的战争法原则时,卢梭没有注意到,既然保障个人的国家败亡了,那么保护个人的社会契约也就无效了。试图仅仅通过战争法的制约来代替国家的社会契约来保护个人自由与财产,或者通过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来消除国家间的伪自然状态,而没有任何违反这项制约的制裁措施,那么要保护个人几乎是不可能的。此外,在谈到结盟、宣战和媾和的行为应该由主权者全权委托首领或政府做决定时,卢梭的设想有乌托邦倾向:虽然卢梭承认,历史上一个国家对外征战,一般都是政府滥用职权的结果,是政府或君主的个别利益膨胀并侵占人民利益的结果。但是他仍然认为在他的理想国里,主权者应该放手让政府处理对外事务,而政府也会毫无私心地为人民利益着想,一切都是如此和谐,以至于卢梭没有提到任何强制性的条件或法律以保障这种状态的实现。
尽管不完整和理想化,但卢梭的战争法观点对后世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仍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通过三项战争法的主张,即通过“财产权—主权—人权”三步逐渐提升的权利,将伦理和人道主义引入了国际法。在这一点上,卢梭超越了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漠视人的基本生存权和自由权的“机械论战争观”。在战争和战争状态的概念上,卢梭主要的批判对象是霍布斯,而在战争法的原则上,卢梭的主要对话者是格劳秀斯。卢梭反对霍布斯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也反对普芬道夫的‘天生和普遍的社交性’,还反对圣皮埃尔神父和平计划中的‘理性空想主义’,“他以一种冷漠的现实主义,悲壮地否定了同时代启蒙哲学家们天真的乐观主义[137]。”
尽管卢梭提出了以上几条战争法的原则,但他意识到战争的法制化对于防患于未然这一出发点来说远远不够,战争的幽灵仍时刻在人间徘徊。他甚至悲观地认为国际法在本质上对于消除“伪自然状态”所带来的地方主义、无政府状态是无效的。
2.1.3.2 小国战时反侵略联盟(www.daowen.com)
卢梭曾为他计划著述的《政治制度论》写过一篇名为《小国联盟》(Confédération des petits états)的文章[138]。但他在《忏悔录》中提到,在放弃了《政治制度伦》的写作计划之后,除了提取出一部分有用的片段之外,其余的都付之一炬了[139],他也在《社会契约论》的“小引”中称“其余部分,则已不复存在了[140]。”那么,这篇《小国联盟》真的也被烧毁了吗?实际上,他把这篇文章交给了安特格伯爵(comte d'Antraigues)并任其处置[141]。这篇文章是不是真的已被毁掉,学界还有争论。尤其是《卢梭的政治论文》(Political Writings of J.-J.Rousseau)的作者Vaughan 认为,安特格伯爵作为卢梭的朋友,并且在询问了另一位朋友的意见之后,居然毁掉了一位如此伟大的作家的作品,这简直不可思议。但有一点能够确定的是,《政治制度论》中肯定包含了一些《社会契约论》结尾所提到的国际关系研究的那些主题。论述这些主题的段落有的被用于论述圣皮埃尔神父的和平计划,有的散见于19 世纪陆续发现的卢梭手稿残篇中。虽然《小国联盟》至今仍未被找到,但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卢梭的其他著作来窥见他对小国联盟的态度。
我们已经在第一章中[142]论证了,卢梭是反对圣皮埃尔神父所倡导的君主制国家联盟的,因为卢梭认为,只有平等、自由、自主的各民族组成的联盟才是有益于和平的联盟。如果联盟真的能防止战争,那也只能是主权人民之间的联盟,而不是君主间的联盟。联盟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成员国人民,也能被成员国人民撤销。联盟只拥有执行机构,而立法权仍然属于各国人民[143]。卢梭的主张主要基于如下几个缘由:第一,他认为君主制大国之间通过协商建立联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和平触及和危害到了君主和大臣的利益[144],因此和平与君主制国家根本不能兼容;第二,国家(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之间通过征服而形成的联盟是极端不稳定的,因为被征服者对征服者的服从只是屈从于暴力,两者实际上仍然处于战争状态。这样的社会只存在压迫而没有真正的法律,这样的联盟是虚假的和平;第三,即使大国之间的联邦得以建成,它的法律体系要么会由于求全一致而无法适应各地迥异的风俗,要么会由于采取不同的法律标准而引起不满和混乱。联邦各成员的个别意志难以统一成普遍意志,联邦的决议便难以实施。为了维持威信,联邦政府将变得臃肿而低效;第四,共和制国家不应该与强国结成联盟,因为强国会束缚弱国。共和制国家也不应当与其他国家组成一种承认一个高于各成员国主权权威的联盟,因为人民的主权决不能被分割和转让;第五,卢梭认为由小国组成大联盟是不现实的,但他却主张波兰由大国改制成联邦制国家[145],但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并非最佳方案。因为让一个统一的大国分裂成独立的小国是不会被接受的,而联邦制是唯一一种能综合大国和小国优点的体制。
然而,卢梭并未拒绝另一种形式的联邦,那就是小国战时反侵略联盟(confédération défensive de petites États),这是一种在共和国独立自主自强的基础上组成的、为抵抗侵略而结成的松散的联盟。这项主张包含以下几个要点:第一,理想的联盟成员国都是国土面积不大、国民数量适度的小国(共和国或民主国);第二,联盟只在战争时期才存在。也就是说,联盟在和平时期没有实体组织,不具有高于各成员国的权力;第三,联盟存在的目的在于结合各成员国的力量以抵抗侵略,而没有其他的使命。“小国战时反侵略联盟”的这三点要求完全符合卢梭一贯的政治主张:
第一,卢梭反对国家太大,他认为建制最好的社会是最活跃的社会,然而,国家越大,活力越低。因为大国需要更大的政府和更多的行政官,政府的行动效率就会降低。“随着经手人员的增多,公务的处理反而愈慢。由于过分审慎,便不大重视时机,就会坐失良机[146]。”不仅如此,国家的扩大使得公共权利的受托者有更多的企图和方法滥用他们的权利,官员们把主权者的权利带到各地进行治理,法律的地位逐渐让位给了个人,官员们各行其是,最后篡夺了主权者的权利,自己变成了主人。
“活力”不仅指政府机构的廉洁高效、法律的至上地位,还指公民的自由度和爱国热情。公民作为一个个人,他在法律制定上的影响力会随着主权者人数的增加而减少,因此“国家愈大,个人的自由就愈少”[147];爱国热情源于公民对自身公共身份的认同,然而公共的敏感并不会随着疆土的扩大而增长。相反,国家越是扩大,公共意志就越淡漠。国家在自身庞大身躯的重压下衰败,国民也在丢失自由和公共身份的过程中脱离社会契约,并变得更加利己。卢梭把国家的领土扩张称为“人类不幸的首要原因”[148],不仅因为扩张领土必然要引发残酷的战争,还因为国家越大,就更容易出现与全体意志不符的个别意志,产生了特殊利益的官员和政府有了更多滥用权力的机会,从而导致人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149]。因此,卢梭提倡小国寡民,正是因为国家规模小有利于实行民主制,有利于公民监督官员和公民间互相监督,也有利于唤起官员天然的同情心而抑制他们在社会状态下获得的恶。
当然,政府也不能太小,因为行政官越多越能代表公意;行政官只有一人,就成了个人专制。那么,如何保障人民的利益?多大的国家、多大的政府、多少国民才算合适呢?卢梭充满热情地描述了他心中最理想的国家:
如果要我选择我的出生之地,我将选择这样一个国家:她的幅员以人的劳作能达到的范围为限,也就是说,以有效地治理这个国家的能力为限;在这个国家里,每个人单凭自己的力量便足以完成自己的工作,谁也不会把自己承担的事情推给他人去做。而且,在这个国家里,彼此都互相认识:无论恶事是多么隐蔽,善行是多么细微,都不能逃脱公众的眼睛和评论。由于有彼此经常会面和互相了解的良好习俗,所以,人们把对祖国的爱升华成了对公民的爱,而不仅仅是对土地的爱[150]。
虽然卢梭并未给出具体的、确切的数字,但他强调国家、政府和国民三者应该构成合适的比例。首先,“行政官和政府的比例应当同人民和主权者的比例成反比;这就是说,正如人民的人数愈增加,领袖的人数就愈应减少一样,国家愈是庞大,政府的机构便愈应紧缩[151]。”
同时,卢梭得出结论:“一般地说,民主政府适用于小国,寡头政府适用于中等的国家,而君主政府则适用于大国[152]。”这是因为在民主制中,政府的职权是交给全体或大部分人民的,担任行政官的公民的人数大于单纯公民的人数,在一个国土广阔国民众多的国家中,要聚集这么多的人担任行政官,是会降低政府效率的。国家越大,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大,赋税返回到原纳税人手里就需经过更多的层级,因此赋税的负担就越重。“因此,君主制只适合于富国,贵族制适合于在财富和版图方面都适中的国家,而民主制则适合于又小又穷的国家[153]。”如果一个国家由几个城市构成,那么如何实行直接民主制呢?卢梭反对将主权划分给不同城市,因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他也反对把主权集中在一个城市,其他城市要么听从命令,要么并入这个城市,因为这违反了自由的原则。他主张不要首都,让政府轮流在每一个城市办公,轮流在每个城市召集全国会议,这样人民就会均匀地分布在国土上,享受同样的权利和富足的生活。
其次,在人口问题上,他认为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国民的数量都不是越多越好,因为每个人投票的影响力会随着投票总人数的增多而减小,从而每个人在法律上保护自己自由的权力也就越小;国民的数量也不是越少越好,因为“人口”是用来判断一个国家活力和政府好坏的重要标准,“凡是人口日渐减少的国家,它就是在趋向于灭亡的;而人口日渐兴旺的国家,即使是很贫穷,它也是治理得很好的[154]。”人口的增长还必须是由于政府的善政和良好的风俗促成的自然增长,而不能是由于殖民或用法律强迫的方法达到的增长,否则,人口的增长非但不能表明国家的兴旺,反而还是政府治理不善的反映[155]。卢梭用人口的多寡作为国家繁荣的标志,正是他关心民众疾苦的表现。国家的繁荣或衰败不取决于几个大人物的行为,也不取决于虚假的文艺繁荣,而取决于人民的经常状态。人口众多的国家在面对自然灾害时有更多的弹性,在反抗不公正的政府时有更多的力量,甚至在残酷的战争年代也不会被打垮。
第二,卢梭认为主权决不能转让给政治体内部某个个人,也不能转让给其他政治体:“既然主权是公意的运用,那它就永远是不可转让的;主权者既然是一个集体的存在,那就只有它自己能代表它自己。权利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意志不能听任他人支配[156]。”而保证主权不被转让,也不被代表的最佳方式是保障人民的投票权,在卢梭的理想国设想中就是保障人民集会的权利。人民的集会是保护政治共同体和约束政府的一种方法,而政府会千方百计阻挠人民集会。如果人民宁要安适而不爱自由,那么政府的图谋就会得逞,人民的主权最终就会丧失。如果人民由于懒惰和金钱的原因,养雇佣兵来保卫祖国,养代表来参加集会,人民最终就会被这些人所奴役。人民关心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爱自己设立的社会契约,也就是爱国,它能促进好的国家体制的形成;反过来,在自由平等的共和国,所有公民都更加爱国,积极地亲自承担义务,从而亲自享受权利。正因为集会如此重要,而主权决不能被代表,因此只要国家太大,主权者就不可能完全行使主权[157]。也正因为此,卢梭决不能容许有一个高于国家主权的联邦主权存在:“只要主权者之上出现了一个主人,主权者就不再存在,这个政治体就被完全摧毁了[158]。”
第三,卢梭反对侵略战争。他反对一切侵略领土的行为,首先是因为战争违反了自然法和道德,它同时践踏了人类的自爱心(对本国国民的爱)和怜悯心(对其他国家的人类的爱);其次是因为战争违反了理性,“一个发动战争、企图夺取邻国国土的国家是在攻击它自己赖以成立的基础”[159]。
为了抵御侵略,国民必须有力量、有秩序,也就是说,公民必须同时具有尚武精神和爱国精神才能保证国家的安定。但他反对国家拥有常备军队。因为它只能消耗国家在其他方面的力量,并形成军队集团的特殊利益,逐渐导致外在侵略、内在镇压的状况。因此他将常备军称为预示着政府衰败的“第一道皱纹”。一个有活力的国家有着共同利益作为它的动力核心,因此并不需要常备军,而只需要“平时为民、战时为兵”的制度,就能以尚武的风尚和爱国主义保持国家的活力[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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