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船舶碰撞概念及应用:《海商法第5版》

船舶碰撞概念及应用:《海商法第5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海商法认为,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船舶碰撞,又称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性质给予特别限定的碰撞。波兰《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法律则既适用于公务船,也适用于海军、边防和军事舰艇。以上可以看出,狭义概念上的船舶碰撞与广义概念上的船舶碰撞,在构成要件上没有根本的不同,区别在于狭义概念上的船舶碰撞对碰撞的船舶给予了特别的限定,在限定的程度上,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有所不同。

船舶碰撞概念及应用:《海商法第5版》

船舶碰撞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外延与内涵。传统海商法认为,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必须要有船舶接触。没有船舶接触不构成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因碰撞形式不同可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直接碰撞是指船舶间钢体性直接接触致损的船舶交通事故。间接碰撞是指由于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成其他两船或多船间的碰撞,虽然过失船没有与碰撞船舶发生实际接触,却使其他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浪损则是指因过失船航行过快,掀起波浪致使其他船遭受损失的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讲,间接碰撞和浪损,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如欲使间接碰撞或浪损适用船舶碰撞法,则必须在有关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

2.船舶碰撞必须要造成损害,损害范围包括一方或几方的船舶、船上的货物、人身或其他财产所遭到的损失或伤亡。如果碰撞中的任何一方没有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仍不能成立。(www.daowen.com)

3.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间。这就排除了船舶与非船舶之间的碰撞。如船舶与码头灯塔、灯船、防波堤或其他固定建筑物的碰撞就不适用船舶碰撞法。

狭义的船舶碰撞,又称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性质给予特别限定的碰撞。《1910年碰撞公约》将碰撞船舶限定在 “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之间”。按照这一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而且其中至少有一艘船舶必须是海船。另外,公约还规定“不适用于军舰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但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商立法中,关于军舰船舶和政府公务船舶是否适用船舶碰撞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如苏联《海商法》规定,公务船舶适用船舶碰撞法律,悬挂海军旗帜的船舶不适用船舶碰撞法律。波兰《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法律则既适用于公务船,也适用于海军、边防军事舰艇。日本的《船舶法》、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海商法”以及英国的司法实践,也采取了与波兰相同的规定。以上可以看出,狭义概念上的船舶碰撞与广义概念上的船舶碰撞,在构成要件上没有根本的不同,区别在于狭义概念上的船舶碰撞对碰撞的船舶给予了特别的限定,在限定的程度上,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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