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质扶助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国家、地方政府不断探索并实施了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救助、养老、物质扶助等措施。如:1988年3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计划生育工作,在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了全面的阐述,首次将奖励政策以国家政策的形式,纳入计划生育政策之中。纪要指出,通过奖励,激发群众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的光荣感,并与必要的限制办法相结合,形成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环境,已逐步提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具体奖励办法包括:发给荣誉证书;奖励现金;给独生子女母亲延长产假;在入托、入学、就医、打工、招生、分房或宅基地方面照顾独生子女家庭[12]。2004年5月颁布《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方案(试行)》,指出:对于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以一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2008年下半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为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因此出台了这项制度。根据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父母每月发放一定标准的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父母在一定年龄后每月发放一定标准的扶助金,扶助标准因各地的实际经济水平不同而有所调整,如湖北省自2014年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而甘肃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这项奖励金额可以有效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困难,为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为加强救助和帮扶,国家将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如1990年, “为保障手术者的安全、健康及生产、生活与家庭的幸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国家计生委发布《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2007年8月颁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指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因此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也使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更完善。
各地市对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内蒙古、河南、甘肃在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中加强计划生育家庭的医疗、养老保障,体现计划生育家庭在普惠基础上的特惠,“入口”上不仅将应缴纳的保费由政府补贴, “出口”上还将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险额度提高[13]。江苏、上海、浙江等省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专门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和帮扶。陕西省对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二)提供更多的社会发展机会
政治学中认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是生产力。无论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直接生产力,还是以人力资本提升促进技术进步的间接生产力,其核心本质都离不开人的参与。在经济学中,无论是哈罗德-多玛还是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几乎所有经济学派都认为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源泉,以广泛应用的柯布-道格拉斯函数为例,人是与资本和科技同等的经济增长因素。计划生育通过提高人口素质、降低数量使得传统模型中人力资源的贡献弹性减小,而科技贡献力增强,这意味着当今的人口已经不能完全算作生产函数中的人力资本,更多的是转化为科技力量。
我国许多省份为农村计生家庭提供更多的社会发展机会。比如实行农村独生子女、二女家庭子女升学优待制度;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扶持优先制度;计生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劳动技能培训制度;小额贷款优先贴息制度等。升学优待制度是指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的子女在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时,可享受“加10分”的特殊优待。比如湖北省规定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教育扶持优先制度是指农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额贷款优先贴息制度是指在扶贫到户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优先贴息。实施移民搬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优先享受移民搬迁扶贫的各项政策和资金扶贫。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过程当中,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劳动力参加培训。对符合农村医疗享受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优先给予农村医疗救助。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三)强化家庭能力建设(www.daowen.com)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一个不断演化发展的政策,而家庭发展也是一个多维度的变量,所以研究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家庭发展的影响具有很大的难度。这也是以往研究经常忽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家庭发展影响的原因。但是家庭作为社会生活中最小的、也是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最基础的作用,家庭强则社会强。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人口“十二五”规划》将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纳入国家总体部署,意味着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在“十二五”时期将以“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为重要调整内容。所以研究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家庭发展的影响,将是今后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研究的重点方向。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帮扶以及优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倾向于控制人口数量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和倾向于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14]。控制人口数量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显著地弱化了家庭功能,家庭规模的缩小意味着承载父辈的家庭功能的弱化,进而导致将来生活风险的加大,为了抵抗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家庭策略选择也发生转变。家庭为增强未来的保障能力,将更多的资金放在子女的教育投资上,这种投资降低了家庭人均资产的拥有量,可见控制数量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不仅没能促进家庭经济水平的改善,反而在消耗家庭经济资本。倾向于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虽然也缩小了家庭规模,导致部分家庭功能的弱化,但是该政策又具有弥补家庭功能的作用。对比主要控制人口数量和倾向于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家庭发展的影响,会发现前者对家庭发展阻碍作用大,促进作用小且力度不大,而后者对家庭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促进作用,且力度更大。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一个内涵丰富、不断发展的公共政策,不仅有效地控制了中国人口增长的速度和规模,而且对中国居民家庭的综合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改变了不同家庭的要素构成和策略选择空间。出于对特定时期控制人口数量的要求,早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重视对个体生育选择的控制,导致纯女户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和空巢家庭的家庭功能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计生家庭的家庭发展能力逐渐陷入困难,家庭规模缩小。而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是人们抗拒包括养老在内的生活风险的重要保障,那么在同等风险的打击下,家庭规模越大,家庭功能越完整,家庭内部每个人分摊的风险就越小,家庭发展能力也就越强,否则反之。所以在家庭规模本就持续缩小的趋势下,除了继续利用经济投资、人力资本投资、家庭风险外部转移等多种方式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外,适度放开政策,尤其是逐步取消强制性生育控制政策显然也是促进家庭发展的有效途径。
(四)约束与惩罚
为了严格控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群众的生育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同时,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利益,体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平性,我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非计划生育家庭会进行惩罚。如:1982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示中强调“实行必要的奖励和限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应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对农村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对超生子女的社员给予少包责任田,或提高包产指标等限制”,对于广大党员、团员和全体干部、职工中“坚持不按计划生育的,有关组织要进行说服教育,对于多次劝说无效、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除了经济上的限制以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或行政处分。”2004年5月颁布的《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方案(试行)》,指出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2007年8月颁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2008年下半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指出其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若多生育或领养1个子女,将不再享受这一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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