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清江南望族举办的昆曲演出活动

明清江南望族举办的昆曲演出活动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类是祭祖和酬神仪式中的演出,具有很强的宗教性和仪式性;第二类是诞寿、冠礼、婚礼和葬礼四大人生仪礼中的演出,仪式性较强,但宗教意味较为淡薄;第三类是宣布家族禁令和惩罚违规行为时的演出,目的主要是申告和规训;第四类主要是以戏会友,演出于各种社交场合;第五类包括吉庆演出和日常生活中的自娱演出。

明清江南望族举办的昆曲演出活动

明清两代,江南望族的昆曲演出活动名目繁多,包括演剧和清唱等形式,大致可分为祭祀演出、“四礼”演出、禁约演出、交际演出和其他演出等五类。第一类是祭祖和酬神仪式中的演出,具有很强的宗教性和仪式性;第二类是诞寿、冠礼、婚礼和葬礼四大人生仪礼中的演出,仪式性较强,但宗教意味较为淡薄;第三类是宣布家族禁令和惩罚违规行为时的演出,目的主要是申告和规训;第四类主要是以戏会友,演出于各种社交场合;第五类包括吉庆演出和日常生活中的自娱演出。前者以申庆为目的,在庆祝亲族入泮、中试、得官、升职、还乡、赴任、归宁时演出,往往还要接待宾客,有时也举行较为简单的仪式,如向祖宗报告、祈祷等。

在交际、吉庆、休闲等活动中从事的剧种有北杂剧、海盐腔、弋阳腔、昆曲、秦腔和皮黄戏等,但以昆曲为首。对此,学界已有定论。至于祭祀、“四礼”和禁约等演出,居首的也同样是昆曲。山西蒲县柏山东岳庙清乾隆四十二年(1777)《用垂永久》碑云:“土戏亵神,谋献苏腔。”[1]“苏腔”,指昆曲。连山西的士民都认为土戏不够资格敬神,更不用说在昆曲的大本营。《(武进)段庄钱氏族谱》卷一二《坟墓志》立于光绪三年(1877)的“禁约”载,“禁锄劚刍草,攀折树木”,“禁纵放牛羊,践伤坟树”,“犯者不论异姓本姓,俱罚六苏唱戏”。“苏唱戏”,即昆曲。《余姚孙境宗谱》卷四《宗事记》云:“清明、冬至两祭演戏改议,不拘昆调或用乱弹”。但“用乱弹班者,不给戏钱,即将十千戏钱现缴归公,付殷实家出息,以备公用;其有虽系昆调,而陋劣不堪及初习小班,公议给费外,余钱仍贮公家”。在晚清民国,昆曲已经衰落,段氏仍选择昆曲,孙氏原则上允许演出乱弹戏,却不给予经济上的支持,知祭祀演出应以昆曲为主。另,《(光绪)诸暨县志》卷一七《风俗志》云:“(正月)瑰宝古玩,灯海灯山,昆曲越腔,则以汤村为最”。《(民国)定海县志》“民间文艺”云:“邑中无戏班,皆来自甬郡。……戏班有昆班、徽班、绍兴班、台州班之别。”[2]《(民国)遂安县志》“民间文艺”云:“演剧,多在乡村祠庙间,戏班有本地班、兰溪班、昆腔班、徽班。”[3]这两部县志分别编纂于民国十三年(1924)与四年(1915),可见,直到民国早期,昆班在浙江各地仍然较为活跃。总之,昆曲是江南望族从事戏曲活动的首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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