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学前教育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各国对学前教育有了更高的重视,不断推出各种法律法规,以保证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其内容涉及学前教育的各个领域,如教育的目标、内容、形式、管理、师资、督导及评价等。
美国在1956年的《社会安全法案》修正案中,提出了为职业妇女提供托儿服务的方案。1958年,美国政府又通过了《国防教育法》,该法案强调教育应该从孩子抓起,应该重视天才儿童的选拔和教育,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1970年和1981年,美国两次决定把发展托幼事业作为国家最重要最迫切的需要之一。1979年通过了《儿童保育法》。1984年,美国学前教育协会颁布《高质量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对密切家园关系、进行家园合作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1990年通过了《儿童早期教育法》,美国地方政府把普及学前一年的幼儿园教育作为学前教育的首要任务。学前一年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幼儿园多附设在公立学校,许多州还决定扩招部分4岁幼儿以利于学前教育的普及。2000年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中,突出了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具体目标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所有儿童都能够接受高质量的、具有发展适宜性的学前教育项目,以帮助他们为入学做好准备;第二,美国的每一位父母都应该成为儿童的第一任教师,每天应安排一定时间帮助其学龄前的孩子学习,同时家长们可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培训与支持;第三,儿童能够获得足够的营养、体育活动和保健,身心健康地步入校园,并具备学习所需的机敏心智,而低体重婴儿数量将通过促进孕期健康系统的完善而得以减少。[2]美国总统布什于2001年1月23日公布了《不让一个儿童落伍》,2002年1月8日,又正式签署了《2001年不让一个儿童落伍法案》,这是美国基础教育中第一部涉及学前儿童的立法。
日本现行的学前教育主要由幼儿园和保育所两种机构组成。幼儿园是根据《学校教育法》而设的幼儿教育机构,属文部省管辖;保育所是根据《儿童福利法》而设的儿童福利设施,属厚生省管辖。日本文部省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在第1条中规定,学校是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聋学校、养护学校及幼儿园,这就明确了幼儿园是学校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教育法》第77条规定,幼儿园是以“养育学前阶段的幼儿,提供适应的环境,以发展健全的身心”[3]为目的的幼儿教育机构,招收3岁到入学前的儿童。该条款还将幼儿园分为国立、公(县、市)立和私立三种。国立幼儿园由国家设立,公立幼儿园由市、镇、村的公共团体设立,私立幼儿园由学校法人、其他法人及个人设立。国立幼儿园的经费由国家负担,公立幼儿园由地方政府支持,私立幼儿园由设立幼儿园的团体或个人负责。日本厚生省1947年颁布的《儿童福利法》第39条规定,保育所是接受保护者的委托,对缺乏保育条件的婴幼儿及特殊需要的幼儿进行保育的机构。《儿童福利法》规定,保育所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其中公立的保育所主要是县立和村镇设立的,私立保育所则是由社会福利法人、公益法人(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宗教法人和个人设立的。保育所是一种福利机构,所以收费较便宜。1999年11月,日本文部省颁布《幼儿园教育纲领》,对日本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方针做了如下规定:为了达到《学校教育法》第77条所规定的幼儿园的目的,应根据幼儿期的特性,通过环境来进行幼儿教育。为此,教师要与幼儿建立充分的信赖关系,与幼儿共同努力,创造美好的教育环境。具体来说,幼儿园的任务有以下几条:“第一,开展与幼儿期相适应的主体性活动;第二,通过游戏指导,全面实现幼儿教育的目的和内容;第三,应根据每个幼儿的特性进行教育。”[4]在这一年,日本全国福社协议会和全国保育协会颁布了《保育所保育指南》,对保育所的基本方针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通过与家庭、社区的密切配合,去补充家庭保育,并通过创造能使儿童健康、安全、情绪稳定的生活环境,使之在充分发挥自我的过程中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以求幼儿个体的身心健康发展。保育员应通过养护和教育的一体化培养人性丰富的儿童。2001年,日本文部科学省颁布的《幼儿教育振兴计划》明确提出“促进幼儿园教师和小学教师资格证通用”的主张。2004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发表了《关于幼儿教育、保育一体化的综合机构》的咨询报告,提出了设立“‘幼保一体化’的综合机构”的构想,这一构想在2006年付诸实施。[5]2006年12月22日,日本正式公布新的《教育基本法》(后称“新法”),并将幼儿教育首次纳入此法,“新法”中新增的幼儿教育内容及条款,意味着幼儿保教观念的变化。在“新法”颁行之前,日本有两套为幼儿服务的体系,第一套是保育所,第二套是幼儿园,两者所对应的概念也不同,前者意为照管,后者意为教育,即前者是只保不育,后者是只育不保。2006年12月,日本将保育定义修改为“早期孩童时期的教育及照管”,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就是想调和这两类服务体系,也从法律上保证了所有孩子的受保育权。“新法”对幼儿成长的第一社会环境——家庭也进行了界定:“父母或其他抚养者,对于子女的教育负有道德上的第一责任,努力养成其生活上良好的习惯,培育其自立心,使其能身心和谐地发展。”[6]“新法”还主张“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学习机会或信息”,使家庭教育告别了父母只凭自身经验进行育儿的时代。[7](www.daowen.com)
瑞典的学前教育起步于20世纪初期。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人们对学前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1968年,瑞典全国儿童保育委员会提交了著名的《学前学校》报告,主要包含两大块内容:一是把传统的以济贫和教育为主的两种儿童教育形式合并为一种统一的形式,一律称为“学前学校”;二是把过去按照1—3岁和4—6岁的儿童同年龄分班分组的做法,改为混龄分班分组,并把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合并为一个班级,取消特殊学前教育机构,让不同年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特点的儿童共同游戏、共同学习。[8]1975年,瑞典正式颁布了《学前学校法》,要求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公立学前教育系统,市政府每年要为本市区所有6岁儿童提供至少525学时的免费学前教育,而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更是重中之重。该法令强调应该为儿童提供发展性和促进性的活动,把照看和教育结合起来。1995年,瑞典又颁布新的法律,明确规定每个市政府都有义务为儿童提供学前学校教育,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新法律的颁布表明了政府推动学前教育的决心。从1996年到1998年,瑞典对本国的学前教育进行了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变革。1996年,瑞典把学前教育纳入正规教育体系,强调儿童早期学习对个人终身学习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出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活动都是终身学习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活动应该是一个连续且完整的整体。学前教育工作者应通过生活中常见的活动、游戏等方式对儿童进行教育,以促进其学习和个人发展方面的进步。瑞典还在行政管理上做出了重大的变革,学前教育的管理部门从国家卫生部与社会福利部转为教育与科学部。1998年用《教育法》代替《社会服务法》指导儿童的教育工作,国家教育署取代国家卫生与福利委员会,负责儿童教育的监管工作。1998年在进行行政管理改革的同时,瑞典正式颁布了全国统一的学前教育课程,推出国家学前教育课程的目的在于“为儿童创设一种平等、公平的高质量学前教育环境,从而提高义务教育之前的早期教育质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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