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民经济恢复的三年时间里(1949—1952),我国教育事业有了一系列新举措,逐渐发展起来。
(一)明确新中国学前教育的任务、性质和工作方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1]1949年,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全国教育工作的总方针,提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普及为主,教育应着重为工农服务。[2]
1949年10月19日,教育部在初等教育司下设幼儿教育处,张逸园为第一任处长。根据共同纲领和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她着手进行学前教育的改造和建设工作。在她的带领下,我国幼儿园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废除幼儿园招生的考试制度,采取报名登记与审查核实相结合的办法;将半日制逐渐改为整日制幼儿园,同时取消寒暑假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实行免费和减免收费的优待。[3]
1951年8月,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和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提出了幼儿教育的工作方针,应该是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城乡差异,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整顿中提高,在巩固的基础上适当地发展;积极地培养幼儿教育师资;在三五年内要着重短期培训和在职学习。
(二)确定学前教育在学制中的地位
1951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施的第一个学制,该学制包括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确定了幼儿教育在学制中的地位,成为小学教育的基础。
新学制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叫幼儿园,招收3足岁到7足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并指出幼儿园发展的重点首先是工厂、企业部门,其次是机关、学校及郊区农村。
自1922年壬戌学制定名以来,“幼稚园”一名沿用了近30年。从1951年新学制颁布后,“幼儿园”一名开始使用,并开启了它在中国的新生命。
(三)接管外国在我国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办一批私立幼儿园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及《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各地先后接管了美国和其他国家教会在我国开办的幼稚园、孤儿院、育婴堂、慈幼院等幼儿教育机构200余所,收回了儿童教育、儿童福利事业的主权。教育部扶持并陆续接办了一部分私立幼儿园,改为公立幼儿园,如南京陈鹤琴的鼓楼幼儿园、重庆刘文兰的景德幼儿园等都是在当时由私立园改为公立园。[4]
(四)颁发《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www.daowen.com)
教育部于1952年先后颁发《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明确了幼儿园的双重任务和教养并重的方针,强调了幼儿园教育的目的性、计划性以及各科教学的思想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为全国改革旧教育、逐步建设社会主义学前教育新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教养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同时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并规定幼儿园应对幼儿进行初步的全面发展的教养工作。其主要目标是:(1)培养幼儿基本的卫生习惯,注意其营养,锻炼其体格,保证幼儿身体的正常发育和健康;(2)培养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语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以发展幼儿的智力;(3)培养幼儿爱国思想,国民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友爱、守纪律、有礼貌等优良品质和习惯;(4)培养幼儿爱美的观念和兴趣,增进其想象力和创造力。《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还规定了教养原则,使幼儿全面发展;使教育内容和幼儿生活实际相结合;使幼儿有独立活动完成简单任务的机会,使幼儿习惯于集体生活;使必修作业、选修作业以及户外活动配合进行;使幼儿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密切配合,共6条。幼儿园教养活动项目有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与手工、音乐、计算,共6项。
《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内容主要是各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教育要点;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与手工、音乐、计算各科的教学纲要。各科纲要均包括目标、教材大纲、教学要点和设备要点4个方面。[5]
(五)学习苏联的幼儿教育理论和经验
1950年9月,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幼教工作者学习苏联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养员工作指南》一书。1950年至1956年期间,教育部先后聘请苏联幼儿教育专家戈林娜和马努依连科在北京师范大学任教,为来自全国各地的幼教工作者讲课,在北京六一幼儿园、北海幼儿园进行实验研究。在戈林娜的指导下,拟定了《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苏联教育学家凯洛夫的《教育学》也对我国的学前教育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六)确立学前教育管理体系,积极培养幼儿教育干部、师资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的幼儿教育便有了全国统一的领导、分级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便十分重视幼教干部和师资的培养。1951年8月,教育部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提出“当前师范教育的工作方针是正规师范教育与大量短期训练相结合”。1952年7月颁发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培养幼儿园师资的称为幼儿师范学校。师范学校附设幼儿师范科、师范速成班、短期师资训练班等。中级师范学校招收30岁以下的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修业年限为3年。初级师范学校招收25岁以下的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修业年限为3—4年。正规幼儿师范学校将承担培养幼儿园新教师和在职保教人员的双重任务。1952年,教育部颁布试行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幼儿园园长应兼任教养员,教养员应对幼儿负全面教养的责任。同年,教育部颁布试行的《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中指出:高等师范学校设置的教育系要分设学前教育组,培养中等幼儿师范学校的专业课教师。根据教育部的精神,高等学校将分散于一些高校的有关专业,适当合并,调整为学前教育专业或幼儿教育系,以集中力量,形成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养基地。
(七)确定学前教育发展方针,促进学前教育稳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承和发展了老解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经验,确定了公办和民办并举的发展方针,依靠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从1949年至1952年,全国各类幼儿园发展较为迅速,具体数据如下表。[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采取公办和民办并举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发挥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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