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情境因素对网络信任建构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长期作用于个体信任观念的形成,而网络情境因素对网络信任建构的影响则首先体现为网络环境是否具备生成网络信任的条件,其次才是网络情境的其他因素对网络信任建构的影响。如果网络不足以支撑信任的生成(实际上,研究及事实均表明网络可以作为信任的生成空间,只不过这个空间还不够成熟、完善),那么其他因素(比如,网络情境的差异)又何以发挥影响作用?以下,我们将围绕这两方面来探讨网络情境因素对网络信任建构的影响。
(一)网络可以作为信任的生成空间
网络信任难以建构且信任度普遍较低,是不是与网络自身先天畸形或生长空间不足有关?实际上,国外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论,而国内学界则无一例外在未经任何论证的情况下,就先验性地认为网络满足了信任的生成条件,可以作为信任的生成空间。或许在他们看来,这个问题根本就不存在论证的必要性。关于这个问题,国外学界争论的焦点在于网络能否满足信任生成的两个基本条件:(1)共同的文化、制度背景;(2)被信者身份的确定性。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网络并不能满足以上两个基本条件,因而网络环境中也就不可能出现信任。[85][86][87]持赞成意见的学者则坚持认为以上两个基本条件均不是信任生成的必要条件,或网络完全可以满足以上两个基本条件。[88][89][90]
本研究认为,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调研的结果都表明,网络完全具备信任生成的条件,可以作为信任的生成空间。而以上所谓的必要条件也并不是信任生成的必要条件,而是另有其他必要条件,即前文中所提及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及信任结果的风险性”。这两个条件才是一切信任得以建构的必要条件,而网络完全可以满足这两个条件。即使上述所谓的必要条件是信任生成的必要条件,网络也是可以满足这些条件的。因而,网络完全可以作为信任的生成空间。在本研究的后续部分,我们将借助日本学者山岸及菊池(Yamagishi&Kikuchi)提出的“不确定环境中信任的社会学分析”来论证“网络不具备信任生成条件”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及共同的文化、制度背景并不是信任生成的必要条件。
在本研究中,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是行动者A依赖于行动者B执行某种具体行为而做出的决策。行动者A信任行动者B的决定依赖于其对行动者B可信性的评估。信任行为包含一定的风险:被信者的行为与预期或约定行为相反(这是本研究前文中所提及的一类风险)。通常,施信者会通过寻找一定的保障来降低风险,而其愿意承受风险的阈值就取决于保障措施的可用性。
根据在线信任反对者的观点,个体互动环境中共同的价值观及规范是施信者决定是否信任被信者的基本条件。价值观及规范可以促使施信者认为被信者能够以较低背叛的风险来实施其预期行为。原因可能在于:其一,共同的价值观及规范为施信者及被信者提供了评价正确行为的方法;其二,被信者有根据共同价值观及规范来行为的社会压力,这种社会压力就阻止了其背叛施信者。
持反对观点的尼森鲍姆(Nissenbaum)认为信任的生成环境应具备四个要素:公开信息,通常被理解为社会公开背叛及忠诚案例的常规;奖励与惩罚,是个体实施某种行为的结果;(文化及道德)规范,用于引导社会个体的行为;国家政策,用于为那些遭受信任背叛的个体提供安全网。[91]尼森鲍姆认为在线环境不具备以上四个要素,因此个体在网络环境中不能信任他人,而必须小心谨慎,要对他人有所保留。该分析的假设在于在线环境中共同背景的缺失及由保障缺失带来的高风险使得施信者评价被信者可信性的能力会严重受限。
我们可以将尼森鲍姆的观点总结为个体只有在可以对被信者使用社会压力以及安全网的结构化环境中才能承受信任风险。而在线环境因共同价值观及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其非结构化的特征。这种环境的高度不确定性阻碍了信任的生成。个体也就不能在在线活动中获得他人实现其目标、不怀疑他人行为的“积极体验”。[92]这种信任分析及随之而来的对在线信任的异议建立在自身存在争议的假设之上,即社会规范及基础设施在信任生成中的作用。在这方面,山岸与菊池早已经对信任如何在不确定性环境中生成及如何影响社会动态做出了发人深省的分析。[93]
山岸与菊池在研究中分析了信任与确信(Assurance)之间的差异。他们认为信任及确信都是个体对他人合作性的预期,不过信任建立在对被信者可信性评价的基础之上,而确信源于对“与关系相关的……激励机制”的感知。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在美、日两国居民的“跨社会问卷调查”结果中得到了确证。研究表明美国居民社交中的信任水平高于日本居民。他们认为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两国不同的社会及文化体系。日本是一个高度等级化、结构化的国家,每个人都知道不公平行为会产生严重后果。在这种环境中,规范及道德观为社交提供了保障,因而个体形成的不是信任而是确信。因为信任选择并不是源于对他人可信性及由被信者的欺骗而产生的潜在风险的评价,而是源于社会基础设施为施信者提供了保障。相反,美国居民社会生活的特点是高度信任。因为美国社会的结构化程度低于日本,不公平行为不太容易受到指责及惩罚,总体的不确定性程度很高。信任因而就成为风险社会的关键因素,维护着社会成员的利益。[94]信任关系的存在大大降低了环境的不确定性,因为个体发展出了“社会智慧”并学会了如何综合评价互动对象的可信性。
山岸及菊池以上有关信任的分析有力驳斥了信任的生成需要共同价值观及规范的背景约束的观点。他们强调信任并不取决于安全,而是取决于个体对环境不确定性的容忍程度。个体能够化解信任决定所带来的风险,因为个体能够不断完善可信性评价标准,随时改变动态环境中的行为评价方法,及时修订信任决策。通常,在完善可信性评价标准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受到社会及道德的严格限制,那么信任就被确信取代或者倾向于确信了。因此,在非结构化环境中出现的是信任而非确信,共同的文化及制度背景也并不是信任生成的必要条件。由于尼森鲍姆等的假设中存在失误,因而其谬论的产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根据尼森鲍姆等的观点,身份的确定性是信任生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因为确定了他人的身份就可以将其与过去的表现联系起来,便于评价被信者的可信性。但是,由于网络社交大多是匿名的,而且不需要提供其离线身份,这就使得个体的身份不容易确定。因此,在线信任的反对者认为在线环境不能,至少是不可能积累起潜在被信者的声誉。其结果就是“信任在如斯环境中难以发展,因为个体不能确定与其交流的个体身份”。[95]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线社交提供了虚构个体身份的可能,但是授权及认证程序依然发挥作用(例如,新浪微博的实名认证体系)。如果有必要,个体在既定在线环境中的身份依然可以得到确证。实际上,本研究调查结果发现,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网络社交,即使其中一方确认了另一方在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身份,但是因为双方先前并没有打交道的经验,也依然无法将其在线身份与离线身份结合起来。除非其中一方为人尽皆知的“名人”,而这种情况很少见。由此可见,即使个体的真实身份得到确认也不一定会在网络信任建构过程中发挥作用。另外,即使个体的真实身份难以得到确认,在线身份与离线身份无法发生关联,还有其他办法(比如,判断个体行为的前后一致性)可以判断个体的可信性。由此,身份的确定性不能构成信任生成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或许也只能得出身份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信任建构难度这样的结论,而不能认为建构信任必须知晓他人的真实身份。(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共同的价值观及规范、身份的确定性都不足以构成信任生成的必要条件。而前文所论及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及信任结果的风险性”才是信任得以生成的两个条件。至于为何是这两者,前文已经详述,在此不再赘述。这两个条件在任意情境中都能得到满足,网络情境也不例外,因而网络可以作为信任的生成空间。只不过由于缺少适当的保障措施,网络作为信任的生成空间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或许正是网络的这种不成熟与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信任的建构。
(二)网络情境的影响
既然网络完全具备信任生成的条件,事实也表明网络上的确存在不同类型及程度的网络信任,那么网络的哪些特性会影响网络信任的建构呢?前文中我们指出,网络信任发生于一个个有限的网络空间,不同的网络空间会产生不同的网络情境,情境因素可能会影响到网络信任的建构。而调查结果亦显示:不同的网络情境中的确会产生不同类型及程度的网络信任,而且不同的网络情境中判断他人可信性的依据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在约束条件严格(例如,实名制)的网络情境中,个体网络信任建构难度相对低于在毫无约束条件的网络情境中网络信任建构难度。由于目前尚未有成熟的相关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不同的网络情境会产生不同类型及程度的网络信任,我们只能以与“90后”大学生被试网络社交息息相关的某些网络情境中生成信任的事实经验及调查研究的结果举例描述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无法以量化的形式说明情境的差异性在多大程度上发挥这种影响作用。
网络的虚拟性及开放性使得网民可以随意转换身份,但是网络身份的随意转换却不利于网络关系的发展,尤其是在那些相对固定的网络空间中。在这类空间中,个体往往会使用相对固定的虚拟身份、网名、账户信息。只有这样,个体才能在这个网络社区中生存下去,进而得到社区成员的认可并有可能发展出一定的网络信任关系。在这样的网络社区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账户都会积累起一定的声誉或等级信息,这些信息表明个体进入网络社区的时间、对网络社区的贡献。有被试认为,这些信息往往会成为判断他人可信性的依据,如果这些信息表明个体嵌入该网络社区的时间较长,是“熟客”,那么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个体的可信性程度较高。
与此类似的情形还存在于网络游戏社区中。在游戏情境中,个体在选择搭档时往往会将对方在游戏中的等级、头衔、财富值等纳入考虑范围,因为等级代表了实力,是能力的象征。个体对搭档的选择建立在对对方能力信任的基础之上,或许在他们看来,与能力更强的人合作可以更好地完成游戏任务。另外,在游戏情境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制度规范及行为约束,等级要求明显。因而,游戏情境中建立起来的信任可能会受到某些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另外,就信任维系时间来看,游戏情境中建立的信任维系时间往往比较短,大多会随着游戏的结束而结束。而在聊天交友情境中,能力并不一定是判断他人可信性的标准。或许是个体的经验或对他人的预期,甚至是某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因素直接影响了信任关系的建构。就游戏情境中生成的信任而言,这是一种建立在对他人能力可信性基础之上的认知维度的信任。由于合作性游戏中几乎不涉及任何与完成游戏任务无关的话题交流,因而这种信任也就不包含任何情感维度。除非这种信任在游戏情境外有了更深入的发展。
与上述多人网络交互情境不同,一对一的网络社交情境中信任建构的难度相对更大。例如,微信这种高度匿名性的网络社交情境很可能就会增加信任建构的难度。在这样的一对一交互情境中,个体可以任意创建虚拟角色与他人进行网络社交。即使这个角色失败了,还可以创建一个新的角色重新开始。在这种情境中,如果不存在“实名制”或“社区公约”等限制,那么,就几乎不存在任何可以约束个体的条件,也无法保障个体权益不受侵犯。因而,如果两个人的交互时间比较短,那么可以用作信任判断依据的信息就很少,只能依靠个体的人格特质或者是某些策略来(例如,前文所提及的个体通过搜索大量信息来降低他人不确定性的积极策略、消极策略及交互策略等)判断他人的可信性了。在这种网络社交情境中,个体之间多是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与互动,较少涉及信息的分享。因而,在这种网络社交情境中建构起来的信任多倾向于情感维度。不过,情感维度的网络信任也大多以认知维度的信任为基础,是在认知维度的信任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在信任维度发生变化的过程中,网络信任的程度也朝着深化的方向进一步发展,最终发展成为认知维度的信任与情感维度的信任的结合体。实际上,不管是现实世界中的信任还是网络世界中的信任都是日积月累的结果,信任的建构过程类似于社会资本的积累过程。信任程度由浅及深的过程就是社会资本由少及多的过程。
另外,某些实名制社交网站在“90后”大学生被试中也占有较高的渗透率。例如,“人人网”。在这种网络社交情境中,个体之间建构网络信任的难度相对低于在匿名情境中建构网络信任的难度。个体对他人的信任建立在对“实名制”这种制度的认可基础上,他们往往会先入为主地认为这种制度已经对他人的身份进行了审核,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个体往往会比较容易地做出初步的信任判断,而网络信任的后续发展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交双方交互的过程与结果。与以上几种网络社交情境发挥作用的机制相比,这种实名制网络社交情境发挥影响作用的机制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实际上,就网络情境因素对网络信任建构的影响而言,大部分被试宣称:自他们选择进入什么样的网络情境开始,网络情境就已经开始对他们的网络人际关系的发展发挥影响作用了,网络情境决定了他们如何发展、发展什么样的网络人际关系。网络上的任何人际关系都是在信任基础上发展的,因此网络情境因素在网络人际关系发展伊始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网络信任朝着什么维度的信任发展,并且影响着网络信任的发展过程。不过,在网络人际关系的后续发展过程中,网络情境因素的影响作用可能会逐渐减弱,甚至会消失。
以上,本研究从现实情境因素与网络情境因素两个方面论证了情境因素影响网络信任建构的机制。研究结果显示:现实情境因素与网络情境因素影响网络信任建构的机制不同。现实情境因素大多是通过长期作用于个体使其形成相对稳定的信任观念而影响网络信任建构,而网络情境因素通常直接通过影响个体的交流方式而发挥影响作用。在约束条件严格的网络情境中,大多数网民只能接受某种权力的实施,却无法参与某种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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