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虚拟角色之间的信任与在线社交行为

虚拟角色之间的信任与在线社交行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这种具有双重特性的虚拟角色就成为网络信任分析的基本单位。而第二类和第三类虚拟角色几乎不可能出现于熟人之间,更多存在于陌生人之间的网络社交之中。每个虚拟角色都是一个信任主体,然而也仅限于此,它代表的也只能是它自己,而不是其背后创建者的全部。在网络信任关系中,任何虚拟角色都不可能绝对囿于施信者和被信者角色之一,此网络信任关系中的施信者亦可能是彼网络信任关系中的被信者。

虚拟角色之间的信任与在线社交行为

网络的匿名性及去抑制性,使得网络社交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人际信任关系更为复杂。这种复杂性表现在网络信任的多个方面,其中之一便是网络信任主体(即施信者与被信者)角色及身份上的复杂性。在现实世界中,信任关系的主体是处于同一时空中的实实在在的社会成员,个体就是分析信任关系的基本单位。[6]而在网络人际信任关系中,信任关系的主体具有与现实世界信任关系的主体截然不同的特征。在网络世界中,网络人际信任关系的主体看不见、摸不着,大部分的真实信息也不为对方所知,对方所知的仅是借助网络虚拟技术按照个人意愿创造出来的“完美”角色个体。由此,信任关系的主体便不再是真实的社会个体,而是隐藏在屏幕之后的并不处于同一时空范围内的个体所创建的虚拟角色。网络主体的形象是符号化的,但本质上是“自然人”与“虚拟人”的统一体。[7]这种具有双重特性的虚拟角色就成为网络信任分析的基本单位。信任是属于人的话语[8],但是在网络世界中,我们置身于不计其数的陌生人所创建的虚拟角色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而非大部分由陌生人构成的世界中。此时,信任显然已经不属于人的话语,而是属于不同人所创建的虚拟角色的话语。

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不用过多担忧那些存在于“真实地方”的约束或规范,甚至可以借助网络的虚拟性自由虚构角色,自由探索自己和他人那些在通常情况下无法展现的方面。[9]网络不仅让某些个体表现得更自由[10],而且为人们创造新身份提供了空间,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可以自我暴露的空间,人们可以在此展示出现实情境中不便展示的特质[11]。因此,网络正是一种介于“真实个体”(Real Individuals)与“幻想个体”(Fantasy Individuals)之间的潜能空间,“是一个在个体之外却又不属于外部世界的空间”。[12]人们可以在这个空间以“游戏的态度”尝试新的存在方式:不同的职业、性格,更改过的个人信息等。[13]

根据虚拟角色与现实生活中真实扮演角色的相似性程度,网络社交过程中不同用户创建的虚拟角色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本色角色,这是现实生活中的角色原型在网络空间的电子化再现,可以说是现实生活中的角色在网络上的翻版与延伸;(2)虚实角色,这种角色是虚拟实在的结合体,所谓结合体是指网络社交个体在其现实世界本色角色的基础上加入了一些虚构成分,往往是由于个体对其现实生活中的角色不满意,而对其进行的“装扮”或者是“美化”,部分带有现实生活的痕迹;(3)臆想角色,这种角色完全是个体根据想象虚构出来的,与现实生活中的角色几乎没有共同点,两者是相互脱离的。最典型的就是个体在网络游戏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CF”游戏中的枪手,“梦幻西游”中的“东海龙王”或“罗刹女”,“魔兽争霸dota”系列中的“月之女祭司”。这些游戏中的角色是个体在现实世界中无法扮演或体验的。但实际上,即便是网络上臆想出来的角色也往往与线下的角色具有某种联系。[14]新塑造出来的角色几乎不可能完全摆脱现实社会的传统“意义”,仍然是现实“意义”融入网络社会的产物,依然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角色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网络角色的虚拟性并不具有完全超脱现实的虚幻性,而是立足于现实之上的模拟。虚拟角色在网络空间的生存是以一种“数字化”的方式重新塑造现实,展示的是一种与现实社会的生存方式不同的新生存方式,在相当程度上是对现实社会生存方式的重建。[15]

就以上三类角色在网络社交中出现的情境来看,第一类虚拟角色多出现于与现实世界中已经比较熟悉的人之间的网络社交之中。既然彼此相识相知,就不存在“装扮”或“美化”的必要,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当然,在实际的调查中,不少被调查者表示也会在某些情形下向除熟人之外的陌生社交对象展现真实的自我,因为他人根本无法判断角色信息的真假。而第二类和第三类虚拟角色几乎不可能出现于熟人之间,更多存在于陌生人之间的网络社交之中。在网络社交过程中,以上三类角色的自我暴露程度不同,即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角色在虚拟空间的真实再现程度不同。(www.daowen.com)

网络中自我身份的虚拟、创造及多样性是对现实世界中单一身份的再造,也是对其固定性的冲击。[16]不过,我们赋予角色的网络身份的意义总是源于社会生活的。网络社交表面上看是网络符号在网络上的碰撞,实际上却是切实存在的社会个体借助指尖在键盘上的“舞蹈”与他人进行交流。我们赋予我们自身并告知他人的意义使得我们找到相对他人的意义,并告诉他们如何对待我们。身份的表明使得他人可以在与我们的互动中采取可以预测的方式。网络角色或者说网络身份可以让我们迅速为他人所了解。对于某些网民而言,当在互动过程中涉及自己与他人的网络关系时,似乎“创造一个试图与他人的幻想产生共鸣的自我展示的能力可能会带来比现实中更富有激情的关系”。[17]

在现实世界中,信任关系的施信者与被信者彼此可以借助一定的渠道来核实对方提供的部分个人信息,由其扮演的不同角色推演出整体。然而,在网络世界中,排除社交双方相互熟悉或有所了解的情形,在更多情况下,很多虚拟角色都是由没有使用真实个人信息的网民创建出来的,这些角色可能完全是由网民臆想出来的,也可能带着网民的生活痕迹,或许并不能代表使用者在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角色特征。同时,在网络社交中,一个网民往往可能同时使用多个社交账户,在网络上塑造出多个代表不同层面自我的网络角色,并依据不同网络角色的兴趣和意愿与不同的网络成员进行互动,个体参与互动的不是其全部人格,而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而,对于网络信任关系的建立而言,并不是所有的角色都参与了这个过程,而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每个虚拟角色都是一个信任主体,然而也仅限于此,它代表的也只能是它自己,而不是其背后创建者的全部。

在网络信任关系中,任何虚拟角色都不可能绝对囿于施信者和被信者角色之一,此网络信任关系中的施信者亦可能是彼网络信任关系中的被信者。一个人可以同时以多个角色与不同他人进行网络社交,这就是说,在某一时刻他既可以扮演施信者或被信者的角色,也可以同时在不同情境的网络信任关系中体验施信者或被信者的角色。网络信任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网民创建的任何虚拟角色,在本研究中,网络信任关系的主体是“90后”大学生及其网络社交对象所创建的虚拟角色,这两者所创建的虚拟角色都可以任意游走于施信者与被信者之间,自由选择在网络信任关系构建与发展过程中的角色,自由体验不同角色所带来的种种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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