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轻微肢体神经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轻微肢体神经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8月13日,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蔡某右侧腓浅神经损伤符合四肢重要神经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本院鉴定人对其重新鉴定时,虽然其右腓浅神经支配肌功能基本恢复,但只要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损伤”的规定,即可评定轻伤二级,维持首次鉴定意见。具体在本案中,关键就在于判断伤者的右侧腓浅神经损伤是否累及运动功能。

轻微肢体神经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案例简介】

(一)案情摘要

蔡某,男,37岁,2018年2月9日被他人用刀砍伤右小腿,到当地医院就诊,临床诊断“右小腿锐器创,右侧腓骨长、短肌断裂伤,右侧腓浅神经断裂伤”等。2018年8月13日,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蔡某右侧腓浅神经损伤符合四肢重要神经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因加害人不认可首次鉴定意见,故公安机关委托本院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蔡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二)病史摘要

2018年2月9日,蔡某因“被他人砍伤右小腿1小时”到某医院就诊。临床查体:右小腿加压包扎中,打开后见小腿中段外侧约7cm 伤口,少许活动性出血,右小腿下段前外侧和足背皮肤感觉麻木。

治疗经过:急诊右小腿清创探查术,术中见右侧腓骨长、短肌部分断裂,予以修复,另探查见右侧腓浅神经完全断裂伤,术中予以Ⅰ期吻合。术后给予营养神经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右小腿刀砍伤,右侧腓骨长、短肌断裂伤,右侧腓浅神经断裂伤。

法医鉴定

(一)2018年11月28日法医体格检查(www.daowen.com)

自主步入检查室,步态正常,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右小腿中段外侧可见一处横形条状瘢痕,长度8.6cm。右踝关节主动背屈肌力5级,右足各趾主动背伸肌力5级,右足主动外翻动作可完成。右踝关节被动活动度:背屈20°,跖屈50°;左踝关节被动活动度:背屈20°,跖屈50°。自诉右小腿下段前外侧和足背外侧皮肤感觉麻木,右足背第1、2趾间皮肤感觉正常。

(二)2018年11月28日神经肌电图检查

右侧腓骨长肌、腓骨短肌、胫前肌、长伸肌、趾短伸肌未见失神经电位,募集反应偏弱;右侧趾短伸肌记录的CMAP 波幅和潜伏期正常,运动神经传导速度正常;右侧腓浅神经SNAP波幅部分降低,潜伏期延长,感觉神经传导速度减慢。提示:右侧腓浅神经(小腿中段瘢痕处)部分损伤的电生理特征。

(三)鉴定意见

蔡某遭他人持械(如刀)致右小腿皮肤软组织创伤伴腓浅神经断裂伤,腓骨长肌、短肌断裂伤等,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5.a)条、5.9.5.b)条“肢体皮肤一处创口1.0cm 以上;深达肌层”和“肢体肌腱损伤”之规定,蔡某的右小腿皮肤软组织创伴腓骨长肌、短肌断裂伤等,尚未达到轻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讨论】

在本案例中,伤者因他人持械砍伤致右小腿中段外侧锐器创,根据伤者入院时临床表现和探查手术中直视下证实,伤者的右侧腓浅神经完全断裂。本院鉴定人对其重新鉴定时,虽然其右腓浅神经支配肌(腓骨长肌、腓骨短肌)功能基本恢复,但只要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损伤”的规定,即可评定轻伤二级,维持首次鉴定意见。然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6.10已明确规定“四肢重要神经损伤是指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当初人体损伤程度标准制定时,在附则6.10中作出的上述规定,既已经指出腓总神经符合四肢重要神经内涵,为何还要特别强调腓浅神经(属于腓总神经的分支),又未同时强调腓深神经(是腓总神经的另一更加重要的分支),而且上肢神经中桡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的重要分支亦未加以特别强调,原因已无法考究。但在新损伤标准正式实施以来,经过国内专家对新标准不断的释义和阐述,已经对“四肢重要神经”的内涵达成共识,即应当是累及肢体重要运动功能的神经及其重要分支,对此本书第7章第1节已有详细阐述,这一观点目前是毋庸置疑的。

具体在本案中,关键就在于判断伤者的右侧腓浅神经损伤是否累及运动功能。根据腓总神经的解剖走行特点可知,腓浅神经在绕过腓骨颈、腓骨中上1/3处即发出腓骨长肌、腓骨短肌肌支,此后腓浅神经干内为纯感觉神经纤维,只支配相应的皮肤感觉功能。因此,判断腓浅神经损伤是否累及运动功能,粗略的方法是根据原发损伤节段,精准的方法是通过针极肌电图判断腓骨长肌、短肌是否存在失神经支配的损伤性改变。该案的首次鉴定,仅仅依据手术中直视下证实腓浅神经断裂伤就评定轻伤,既忽略了根据原发损伤(刀砍伤)位置对神经损伤具体节段的分析,亦未进行针极肌电图检查加以判断,从而作出了不恰当的鉴定意见。而本院鉴定时通过针极肌电图检查提示伤者的右侧腓骨长肌、腓骨短肌均无失神经电位(募集反应偏弱并不可靠),精准定位腓浅神经损伤节段在发出上述两肌支之后,亦与其小腿原发损伤部位吻合。因而证实本案腓浅神经损伤仅累及感觉功能,不应当援引《损伤》标准5.9.4.b)条“四肢重要神经损伤”评定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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