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進中學語文課本和古代文學作品選的《左傳·曹劌論戰》一段中的“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這幾句話,注解大致相同。如:
浙江省編初中《語文》課本注:“雖然不能一一明斷,可是必定要合情合理。”
安徽大學等十三所高等院校古代文學協作教材《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察:明察。必以情:一定按實際情況處理。”
對這樣的注解,我一向有意見。第一,“以”是什麽?按《語文》課本注,“以”就是合;這是從來没有也不可能有的解釋。《作品選》大概看到,“以”是一個介詞,不能當動詞講,所以解“以情”爲按實際情況處理。但是,第二,既是不能明斷,就不能做到合情合理,既是不能明察,也就不能按實際情況處理:這是不待煩言而可知,也非强辭所能辯解的。
只有開封師範學院《中國文學作品選》的注與上述一類解釋不同,説:
大大小小的訴訟案件,雖然不能够都調查清楚,但是一定要拿出誠心來處理。察:徹底調查清楚。情:誠。(www.daowen.com)
我贊成這個解釋。
“以情”是一個介詞結構,表示憑借。“以”,翻譯成現代語,就是“拿”或“用”。“情”,就是“情實”的“情”。《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齊人多詐而無情實。”“情實”和“詐”相對,説明“情”就是誠實。又如《吕氏春秋·具備》説:“三月嬰兒,軒冕在前,弗知欲也;斧鉞在後,弗知惡也。慈母之愛諭焉,誠也。”這是説嬰兒懂得慈母之愛,是因爲母親的愛是誠心誠意的。而這段文章,《淮南子·繆稱》改寫成“三月嬰兒,未知利害也,而慈母之愛諭焉者,情也”,毫無疑問,“情”就是誠。“必以情”的“情”就是實心實意,誠心誠意。“以情”這個介詞結構之前或後(按古代語法可以在前)略去了謂語,現代語可以是“處理”、“判決”之類,古代語可以是“聽之”、“斷之”之類。這樣解釋,於語法、語意都不致扞格了。
再拿一向認爲《左傳》的姐妹編《國語》中的魯語部分對同一事件的記載來看,魯語説:
公曰:“余聽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斷之。”(曹劌)對曰:“是則可矣,知(智)夫!苟中心圖民,智雖弗及,必將至焉。”
從這裏可以明顯看出:一、“以情”的確是一個省略了謂語的表示憑借的介詞結構,在《國語》裏謂語(帶賓語)“斷之”没有略去。從而也可以知道“以”不能作動詞講,不能管“以情”講作合情合理。二、“情”就是《國語》裏的“中心”,而不是“情理”、“實際情況”。“中心”可以解釋爲公正、不偏不倚之心,也可以解釋爲“衷心”、“忠心”的假借。漢《張遷碑》的“中謇于朝”就是“忠謇于朝”,可以證明“中”可以通借爲“忠”。公正不偏和忠誠老實是一致的。《國語》拿“中心”和“智”對説,還是管“中”解作忠誠爲切合。《左傳》裏曹劌對魯莊公這一做法的評價是“忠之屬也,可以一戰”,也可見“情”和“忠”的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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