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晰恐怖主义定义
反恐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是恐怖主义的定义明确具体,在当前我国现行的反恐怖主义法已对何为恐怖主义做出了阐述,对于指导我国反恐工作进行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受国际恐怖势力影响,我国恐怖势力发生了诸多变化,出现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的恐怖主义定义不适用的情况,如上文中提到的对FTF的处置盲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应该直接修改法条中恐怖主义的定义内容,一是因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阐述适应我国国情,整体而言并无不妥之处,二来随意修改会损害定义项由法律特性赋予的权威性,不利于指导我国反恐工作。因此,在保持恐怖主义的定义不变的基础上,通过颁布相关的解释条例,对具体情形做出适当的变通解释处理,既保持整体的大方向不变,又兼顾个例,是较为可行的方案,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二)完善处理机制设定
根据上文内容,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在反恐处理机制上的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完善反恐怖处理机制,从而建立纵向的领导机制以及横向的分工机制,才能保证国家资源在反恐工作中得到有效运用。完善机制的实质就是明确反恐工作中的职权规定,反恐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适当的集中职权或是下放职权都是可行的措施,同时也是必要的措施。例如英国2010年公布的涉恐资产冻结法赋予财政部门紧急冻结涉恐人员相关财产的权力,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对恐怖分子可使用的特殊侦查权。[40]我国可以对此进行借鉴,在集中职权方面,赋予我国侦查机关或相关部门反恐方面的特殊权利;在下放职权方面,可以适当修改领域跨度较大的法条,将其转移给专业部门实施,如上文中提到的卫生方面的善后处理相关条款,可以修改为在各地某一级别的医院中建立恐怖袭击应急处理部门,在恐怖袭击发生后交由该部门进行处理,在减轻反恐工作压力的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发挥现有社会资源在反恐领域的作用。(www.daowen.com)
(三)积极接轨国际法规
尽管当前从国际层面统一恐怖主义定义受到阻碍,使得各国的反恐法规条例不尽相同,但是在恐怖主义的部分特性上,各个国家达成了相应的共识,并且形成了国际性的反恐文件,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第1368、1373号决议,从各国共识的恐怖主义特性出发,定义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各个国家反恐工作需求的不同之处,因此在反恐法律法规方面,应坚持求同存异,在保留适合我国反恐工作的条款的前提下,积极向国际性反恐文件靠拢,在尽可能多的法条领域与各个国家达成共识,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反恐合作中由于法规冲突造成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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