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作为规制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直为各个国家所重视运用,我国对此也有足够的认知,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例如在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反恐法律文件;2012年3月5日实行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对恐怖融资活动等一系列金融方面的恐怖关联行为进行了规定;以及2015年7月1日通过并实施的国家安全法,管制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等共计11个领域,同时还有像2017年3月29日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这样的专门化条例。[31]
2016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的含义、我国反恐组织构成等概念进行了更加具体清晰的定义,更进一步填补了我国反恐法律中的空白,并且对其他条例进行了系统性的概括和连接,与我国刑法较好接轨,与其他反恐法律一起形成了我国的反恐怖法律体系,并担当核心地位法规,对我国的反恐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以上合组织为核心的区域合作机制
反恐不只是一个国家的工作,而是数个国家协力进行的大工程,因此,加强数个国家间的反恐联络,构建地区间反恐网络是国际反恐中重要的一环。2001年6月,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等国家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简称上合组织。作为一个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上合组织发挥着维护地区治安秩序,促进国家经贸合作等作用,为各个成员国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地区反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设立各种反恐机构,例如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委员会,“一带一路”安全研究院,塔什干反恐机构执委会等组织,并通过各种上合组织条约如《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明细恐怖主义特征,提高各成员国合作反恐效率,同时组织多场成员国之间的联合反恐演习,为有效打击威胁各成员国的恐怖势力,保证地区和平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www.daowen.com)
(三)以国安委为核心的反恐决策机制
国安委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简称,具体职能分为议事、统筹、决策三个部分,对外为维护主权安全,对内为维护政治安全。作为我国最高安全职能机构,它负责对我国各个安全部门进行统筹协调以及统一领导。通过这样高度协调的方式,在维护我国国家秩序稳定和民族宗教秩序的同时,可以迅速获取威胁我国的恐怖组织活动信息,进行快速分析决策,并指挥我国武装力量协同行动,及时清除恐怖主义威胁,在处理内外安全事务上的拥有巨大的优势。
(四)以国家武装机关为核心的执行机制
国家武装机关即为我国执行反恐行动的主要力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武装力量,即人民公安、人民武警、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安,一类是专门反恐部队,如我国北京武警总队下属的特种部队雪豹突击队。传统武装力量具有应激性强、调动速度快的优点,可以保证对突发的恐怖事件进行及时响应,而专门反恐部队由各个部队拔尖人才组成,执行过多次反恐护卫任务,反恐经验丰富,作战能力突出,在统一的行动指挥下,能够保证给予恐怖组织致命打击。两者相互补充,可以有效抵抗恐怖组织对我国的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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