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用法治思维,健全法律体系,提供法律支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目前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还没有专门界定农村黑恶势力,更无从谈及以法律形式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法规。
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需要更加完善相关政策法律,通过划清法律政策界限,界定清楚什么行为属于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应受刑法处罚,避免出现法律无规定却入罪的行为。各级专责政法机关要破除部门利益藩篱,以同一标尺衡量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公安、司法机关提出了“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基本要求,既要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以求农村社会稳定,又坚持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治以求保障人权,追求效率与质量相统一,确保涉及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依法得以审理,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借鉴“枫桥经验”,充分发动群众
创造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在新时代愈显强大生命力,专群结合是我国打击刑事犯罪的一贯原则。在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过程中,如果忽视了群众力量,仅仅依靠政法机关去打击,可能收效甚微,因为很多知情者往往被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所威胁或震慑,不愿配合司法机关取证、办案。反之,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就可以构筑一张农村黑恶势力控制网,依靠多部门、多手段形成扫黑合力,对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深挖,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注重程序正义,充分保障人权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把这一要求贯穿到刑事诉讼全过程、各方面是司法改革的要求。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不能“下指标”“定数量”,程序正义是和实体正义一样必须要遵守的司法准则。在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过程中,政法专责机关要把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合法权益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少数人应有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并把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其中。即使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对态度顽抗、不思悔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犯罪情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也需要严格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刑事活动不能存在任何有违正当程序的做法,不能经不起历史检验。(www.daowen.com)
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要主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开庭审理、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全过程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查清犯罪事实、拿出有效证据、严格把控程序、正确法律适用,同时采用全程录音录像,严防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以“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为标杆。
【注释】
[1]康均心.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27(3):5-14.
[2]张先锋.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素质教育问题的研究[D].临汾:山西师范大学,2013.
[3]陈一新.扫黑除恶当前要着力破解“十个问题”[EB/OL].(2018-08-17)[2018-08-17].https://www.sohu.com/a247993054-11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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