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原理主张采用系统完整的观点对事物进行整体、连贯的分析。与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概念相关的还有“黑恶势力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只有把上述相关概念完整、彻底地分析清楚,才能厘清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概念。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黑社会组织”做出具体规定,但1997年全国人大所修订颁布的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三种犯罪,即在法律上没有认可我国现存类似意大利黑手党、东亚雅库扎等规模极其庞大、组织严密的黑社会组织,但在法理上我国现阶段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虽然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具体特征,但最高法在世纪之初出台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都对黑恶势力犯罪应具备的特征做出了界定,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犯罪组织较为稳定,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二是有支撑开展犯罪活动的组织经费;三是犯罪手段残忍、非法;四是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横行霸道,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www.daowen.com)
相较黑势力团伙,恶势力团伙则具有不同特征:一是内部结构较松散,甚至成员经常更换;二是非法活动区域较固定单一,也不排除大到数个乡镇、数个村庄的可能;三是骨干成员直接参与非法活动。除了上述三点,恶势力同黑势力一样,也具备为所欲为、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的特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黑势力和恶势力往往难以区分,统称黑恶势力。受刑罚处罚的黑恶势力犯罪必须符合上述的条件和特征,这就为我们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目前,刑法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来定义农村黑恶势力。迄今为止,刑法进行了数次修正,也没有专门界定这一犯罪。但是官方表述中从1994年就开始使用这个术语,2006年,罗干在中央综治委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保证农村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在此之后,公安政法专责机关印发的许多文件中都提到类似“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说法。根据我国现阶段农村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是指农村地区以拉帮结伙形式为主体,运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以称霸一方为目的,在一段时期内打压、残害群众,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生产生活和农村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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