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犯罪分布扩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毒品犯罪中毒品的来源出现过几个变化,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毒品来源主要是境外运输,国内制造毒品的情况比较罕见。基于此种背景,当时我国毒品犯罪尤其是贩卖毒品罪的发生地点主要分布在我国的一些边境省份,比如与缅甸、老挝接壤的山区地带,以云南省为主要聚集地的西南地区,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西部地带和以内蒙、东三省为主的北方地区,这些地区或者是靠近世界比较大的制毒地区,或者是陆地边界线狭长从而为偷渡、走私等活动提供便利等原因而成为我国毒品犯罪高发地带。80年代之后,国内一些地区开始陆续出现一些制毒窝点,新型毒品也纷纷利用最新手段被贩运到全国各地,使毒品犯罪的分布呈现扩大化、分散化趋势,过去的边境省份集中的特点也逐渐弱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过去的毒品犯罪数量最大的云南省在2008年已经在数量排名上排在第五名之外,同时,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省份,如广东、江浙等地区近年来毒品犯罪数量呈逐渐增长态势,主要原因是这些省份由于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大量中西部地区打工人员流入这些地区,造成短期内流动人员数量增长迅速,近几年广东省已经取代云南省成为毒品犯罪数量最大的省份。[10]除此之外,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毒品犯罪向东北地区扩散的趋势也较为明显,如2007年我国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3621件,占当年全国总量的6.5%,较去年增长都超过110%,增长幅度极大。而来自深圳海关方面的相关数据,2008年10月份在杭州机场连续查获两起大规模毒品走私案件,涉及毒品重量超过2000克,且近年来杭州海关屡屡查获涉毒走私大案,毒品犯罪数量有明显上升趋势。[11]而随着杭州近几年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经济发展更加迅速,有分析指出,杭州极有可能成为未来几年毒品犯罪高发地区之一。对于毒品犯罪的分布也呈现出由东南沿海地区向西北等内陆地区扩散的趋势。
随着我国毒品犯罪的分布由边境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的转移这一特点可以看出,经济因素正越来越多地影响毒品犯罪的地域分布,而经济欠发达省份与此同时也并没有被毒品犯罪分子排除在外。由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缺乏产业基础,就业提供不足,有部分地区出现制毒工厂,近些年甚至发现部分村落整村的村民都从事毒品的加工和贩卖,所以毒品犯罪向我国农村地区扩散的趋势也较为明显。综上,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分布由于经济原因、地域原因等已经由过去的单一地区集中分布转变成分散化分布,不仅边境地区、发达地区毒品犯罪频发,广大的内陆地区和农村地区也成为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带。
(二)毒品犯罪类型多样化
毒品犯罪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与毒品有关的大多犯罪都可以被归入到毒品犯罪的范畴,过去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以走私毒品、贩卖毒品为主,由于吸毒在我国刑法中不作为一项罪名来对待,所以尽管我国吸毒人数庞大,但不是我们讨论毒品犯罪类型的对象。现阶段传统的走私、贩卖毒品案件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与此同时,制造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案件也增长迅速,且对于新型毒品的相关案件更是占有越来越大的分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2017年我国毒品犯罪的统计数据,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主要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这三种罪名就占到总数的98.38%,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项罪名就占比达64.78%。[12](图8-1)
图8-1 2016—2017年毒品犯罪罪名分布情况
由于毒品对吸毒者本人具有身体、精神上的多重伤害,吸食毒品后产生的后遗症会使吸食者变得兴奋,之后又会迅速陷入空虚的抑郁状态,所以往往导致吸毒者进行其他过激行为,极易演化为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信息显示,2016—2017年各级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普遍都会实施一些与毒品犯罪相关联的犯罪,典型罪名包括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图8-2)
图8-2 2016—2017年毒品犯罪的关联犯罪情况(www.daowen.com)
(三)毒品犯罪群体特殊化
毒品犯罪包括毒品的生产、运输、贩卖、吸食、走私等各个环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毒品犯罪中的低收入人群所占比重较大,如农民、社会闲散人员,这与毒品犯罪巨大的利益诱惑有关,而从另一个视角观察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我们发现女性罪犯和青少年罪犯数量也呈上升趋势。这种人员构成特点尤其在贩卖毒品的运输环节体现得更为明显。[13]
1.青少年罪犯增加明显
根据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底我国吸毒人员数量,相比上一年增长了6.8%,从不同年龄段考察,其中不满18岁的人数占总数的比例为0.9%,18岁到35岁的人数占总数的58.4%,36岁到59岁的人数占总数的40%,60岁以上的人数占总数比例为0.7%。[14](表8-2)
表8-2 2016年我国吸毒人数各年龄段分布
而根据调查,毒品犯罪的罪犯年龄正呈逐年下降趋势,且毒品犯罪的罪犯学历普遍偏低,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毒贩学历停留在小学阶段。青少年群体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增加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涉及青少年毒品犯罪所具有的一些典型特点:普遍低龄化,毒品滥用程度严重,毒品犯罪再发率较高。除低学历青少年人群成为毒品犯罪高发群体之外,近年来高学历人群在毒品犯罪中的频繁出现同样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尤其是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包括到外国留学大学生,此类群体虽然学历高,表面上看应对是非对错有更理性、全面的认知,但大学生群体受到现代一些资本主义腐朽思潮的不良影响,在及时行乐、开放时尚等观念影响下更容易走上吸毒甚至更严重的毒品犯罪的违法之路。我们应对此提起足够的警惕,提早预防,随着社会的转型和高校的进一步社会化,高校学生的涉毒犯罪完全有可能成为青少年犯罪和毒品犯罪的一个新趋势,应该引起高度重视。[15]
2.女性毒贩数量呈上升趋势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并在量刑等环节有诸多对于怀孕妇女的从宽规定。这些规定体现着我国法律对女性公民的尊重和特别保护,无疑是一种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但一些毒品犯罪团伙正是利用法律的规定,故意在毒品犯罪各个环节使用大量女性人员,如果案发,企图用怀孕妇女的身份获得从宽处理,并因此敢于做出一些大案,给社会稳定和禁毒工作带来极大不良影响。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中女性犯罪分子数量和比重都呈明显上升趋势。如2016年中山市第二法院公开了该院上半年办理的毒品犯罪基本情况中,提到在办理的各类毒品犯罪中女性犯罪分子占总人数约为10%。[16]而且和以往相比,这一比例都是明显的上升状态,其中怀孕女性更是增加明显。考察这些女性毒品罪犯的犯罪道路,有一部分是这些女性罪犯开始由于某种原因吸食毒品后染上毒瘾,之后为了支付大额的毒资,铤而走险参加毒品犯罪,或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毒品的制造,或者参与毒品的运输等毒品犯罪,也有部分女性罪犯纯粹由于家庭贫困而走上毒品犯罪道路。在有女性罪犯参与的毒品犯罪中,我们发现大多女性都是和男性罪犯结伙进行,由男性罪犯在犯罪各个环节充当主要策划、组织角色,而女性罪犯多作为从犯而辅助男性罪犯进行犯罪行为,而且有一部分女性罪犯是受到欺骗、胁迫等而加入了毒品犯罪团伙。在有关部门查处该类案件过程中,有部分女性罪犯为了获得从宽处理,在贩毒过程中故意怀孕,更有甚者怀孕后流产,之后又通过各种途径再次怀孕,在这一过程中引发胎儿感染疾病或发育不良。也有部分女性罪犯故意在案发时期生下婴儿,利用法律规定来规避公安部门采取的逮捕措施,而在其他强制性措施实施期间,由于我国法律也规定有对怀孕妇女或哺乳期妇女的特殊照顾规定,从而逃跑甚至继续实施毒品相关犯罪行为。由此可见,有女性参加的毒品犯罪,往往较其他毒品犯罪更难以进行侦查、审判,更是对社会及他人有着更为严重的危害,需要我们加以重视。
3.农民和无业人员等实施的毒品犯罪增多
毒品犯罪有着巨大的物质诱惑,因此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都是为了获取巨额报酬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尤其是我国有数量巨大的贫困人群,他们或是偏远山区的农民,或者是失业人员,面对着生活上方方面面的物质需要,他们中的部分人群便选择加入了毒品犯罪团伙。根据相关部门调查,低收入人员参加毒品犯罪尤其以在毒品运输环节为多,这一方面是运输毒品需要大量人员,而雇佣低收入人员成本较低,另一方面低收入群体大多学历偏低,对运输毒品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这不是违法行为。而毒品犯罪团伙正是利用低收入人群的这些特点,让他们更多参与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从调查数据看,农民、失业人员等低收入人群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重成明显逐年上升趋势,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当前对该群体保障力度不足,所以短期内这种趋势大概还将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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