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毒品犯罪构成特征研究

毒品犯罪构成特征研究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毒品犯罪的犯罪客体指的是被各种形式的毒品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毒品犯罪行为既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毒品犯罪不要求以特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只要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即触犯刑法,构成相应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构成特征研究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

毒品犯罪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类型,既被国内刑事法规所禁止,也成为国际各国重点打击的目标,所以毒品犯罪是同时具有国内和国际双重性质的刑事犯罪。作为一个兼具刑法学和犯罪学性质的概念,目前对于毒品犯罪的定义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界定。各国法律对于毒品犯罪的定义,也是各有特点和侧重,如美国法律中的毒品犯罪行为包括非法制造、分发违禁药品,生产、分发假冒毒品和无药方时对毒品的非法使用。作为一种国际犯罪,各国为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发展出各种形式的国际组织,而考察各个国际组织对于毒品犯罪的定义也有利于我们对于毒品犯罪有一个更完整的认知,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对于毒品犯罪行为的概念叙述中将违反国际禁毒公约的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分销、兜售、出售、交付、发送、经纪、过境发送、运输、进口、出口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行为及相关联行为都定义为毒品犯罪,该定义全面规定了常见毒品犯罪中的各个环节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借鉴参考意义,使得毒品犯罪的概念有了国际通行的认识和界定。[3]

在国内、国际对于毒品犯罪所作定义的基础上,我们应将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法律规范扩大到现行的包括国内、国际两种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即不仅包括刑法、强制戒毒办法、药品管理法,同时也涵盖《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等国际公约。其次,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并非所有和毒品有关联的行为都属于毒品犯罪的范围,必须被刑法明文规定受到规制的才应划入毒品犯罪定义之中。

(二)毒品犯罪的构成特征

任何犯罪行为按照犯罪四要件理论,都包括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考察毒品犯罪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特征,可以更全面地认识毒品犯罪。

1.毒品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该社会关系是为刑法保护但被该犯罪行为所侵害。毒品犯罪的犯罪客体指的是被各种形式的毒品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大陆法系理论中的犯罪客体也可被称为法益,犯罪的本质在于其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根据法益被谁所有为依据,可以将法益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国家、社会所有的公法益,另一类是被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法益。依此标准考察我国刑法中对于毒品犯罪的定义,可以看出毒品犯罪侵犯的是典型的公法益。对于毒品犯罪的犯罪客体的认识,我国学者中有的认为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也有学者指出毒品犯罪客体应为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学者们大多将毒品犯罪的犯罪客体界定为对公众健康的抽象的危险犯。[4]

2.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

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各种制造、运输、贩卖、走私等涉及毒品犯罪的行为,同时涵盖了毒品犯罪行为的结果,在实务中区分不同种类毒品犯罪、确定罪名时,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毒品犯罪行为既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如典型的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走私毒品等犯罪行为都是积极的作为,而对于毒品犯罪行为是否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在学界有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毒品犯罪只包括积极的作为形式,而不作为的涉毒品行为不能算作毒品犯罪。但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考察可以看出,不作为也可以构成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理论,要构成一种不作为犯罪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因某种原因负有一定义务,同时行为人在当时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和条件,最后需要行为人没有实行该义务所要求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毒品犯罪不要求以特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只要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即触犯刑法,构成相应毒品犯罪。但是在考察毒品犯罪时,犯罪结果对于确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判断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非法持有毒品类犯罪中,要达到入罪标准需要所持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类似情况也适用于非法运输、持有毒品原植物罪等犯罪。同时犯罪结果也可以用于判断毒品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比如在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判定,我们可以用最终毒品是否实际被强制性进入被害者体内为标准,来判断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www.daowen.com)

3.毒品犯罪的主体

毒品犯罪的主体指的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相应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刑法明确规定的可以构成毒品犯罪的单位。我国刑法对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将一般情况划定为16周岁,但是毒品犯罪中的贩卖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其他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对此规定我国刑法学界有一些反对的观点,比如有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虽然社会危害性大,但其犯罪对象及特征决定了要想比较客观、全面的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需要行为人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及判断力,不同于杀人、爆炸、强奸这些日常容易理解的犯罪,故对于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应统一划定为16周岁,即便是贩卖毒品罪也应如此;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通过考察贩卖毒品、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四种犯罪行为的特征,可以认为对于认识四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及现实含义的难度基本一致,然而刑法却单独规定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似有不妥,且在相关条文中刑法对于四种犯罪行为的法定刑规定也是统一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将四种毒品犯罪行为的入刑年龄进行统一,设定为14周岁或16周岁,从而保证刑法罪名的完整性、一致性。

有些毒品犯罪要求该罪的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该犯罪主体即是毒品犯罪的特殊犯罪主体。如刑法中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资格,这是一种法定身份。而从另外一种角度可以将自然人主体的特殊身份划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如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中对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规定就是一种定罪身份,只有具备了该身份行为人的行为才会构成该罪,否则不构成该罪。其犯罪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是决定该罪是否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刑法中规定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罪中,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即会对该罪量刑构成实质影响,该种身份即是量刑身份。

4.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

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持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故意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有直接、肯定的认识,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要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由于过于自信而轻易相信可以避免,或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会产生相应的危害后果,而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包括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方面。

考察毒品犯罪的故意形态,按照刑法一般理论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直接故意属于毒品犯罪的故意形态在学界基本已经达成一致,而对于间接故意是否构成毒品犯罪则有一些不同看法。如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抱持着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才可以构成相应犯罪,而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则不能构成毒品犯罪。但在一些毒品犯罪中,如运输毒品罪却现实存在着间接故意的情形,所以大多数的毒品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部分毒品犯罪中的行为人是以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实施了犯罪行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犯罪主观心态都要求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以毒品为犯罪对象这一情形具备明知的状态,且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属于毒品犯罪行为。在审判阶段,不能只听信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而要综合全部证据和情形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综合判断。

考察毒品犯罪的过失形态,对于此种心理状态下是否构成毒品犯罪也存在一定分歧,有点学者坚持过失不构成毒品犯罪,也有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过失心理状态也可以构成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理论,过失要构成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否则过失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某些毒品犯罪是有过失的情形,那么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目前毒品犯罪的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包括过失。

从事毒品犯罪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牟利,同时也有部分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是报复、陷害他人而引诱、强迫他人吸毒或为了徇私情而包庇犯罪分子的情形。对于毒品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毒品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并不包含在内,但其是审判时确定罪名、准确量刑的必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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