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跨区域案件协作机制
我国在跨区域协同侦查有了很大的进步,这种机制优化了资源的分配,也在很大程度上对侦查起到了促进作用,避免了单个机关孤军奋战的情况。但是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利于深化合作发展的问题,机制也仍需要进一步加以改善。
在跨区域合作的基础上,要将各个区域的发展纳入考虑。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各地区办案机关对办案工作的管控和核查的标准是不一致的,对于协作的回复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说,东部地区的办案机构对协作申请的回复率较高,并且协作的相关文件也较为规范。当然也存在部分地区对于非本地区的协作要求响应较慢的情况,这种效率的低下会严重影响侦查的效率,也会阻碍相关工作的进度安排。[39]
对于这种存在差异的现象,政府部门应该采取奖罚分明的措施来提高办事效率。从考察和监督这两方面着手,对申请协同合作的双方进行定期考察,并且给予相应的评级。对评级较高的,则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网络上予以公布,对效率较为低下的机构部门,要提出严厉的批评,并且要求限时完成整改工作。同时,上级机关也要建立起案件督办制度,不仅应当积极协调所涉及的犯罪发生地的侦查机关间的相互帮助,在多个地方侦查机关对案件存在争议时也应当由该上级机关进行指导和调配,简化与明确各地方侦查机关应负责的跨区域网络涉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此来完善多部门的协同合作问题,改善当下的协同合作的大环境。
(二)健全多警种协作办案机制
执法机关应该严格遵循部门之间的差异性,进而依据部门的特点来分配任务。避免因为分配不明而产生的互相推诿的现象。例如,执法机关中的刑事侦查部门在侦查中有较熟练的侦查经验,但是对于网络方面则没有足够的认知,而网络安全部门则相反,其虽然缺乏足够的侦查经验但是对计算机技术十分熟练。那么在实际侦查过程中,这两个部门就可以通力配合,互相汲取对方的优势,来完成侦查工作。不仅仅是说这两个部门间要相互合作,如今的网络涉枪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犯罪案例,这就要求各个部门要学会去利用其他部门的长处,并结合自身的优势,共同搭建互补的侦查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是要实行部门、区域间协作办案移送,促进跨地区、跨部门间的联动,形成整体作战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跨警种、跨区域办案往往由于信息难以共享,周期较长,沟通不畅,导致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因此建议建立全国性的多警种协作平台,限时反馈落地线索,这不仅节约了办案成本,也压缩了办案时间。在侦查实践过程中,健全多警种协作办案机制的具体做法可以是:公安机关内部的网络监察、行动技术等部门对涉嫌利用网店、论坛、贴吧、各种聊天软件贩卖枪支的线索,都要抓住破案时机,及时跟进。对所有涉嫌网络涉枪犯罪的线索,刑侦部门要会同网安、治安部门等逐一落地查实,确保每条线索侦查见底并有及时反馈。对其他部门的资源也要进行相应整合,对犯罪线索深挖到底,并做到打击力度到位,以严厉震慑正在进行的及潜在的涉枪作案人。对已经初步证实的涉枪案件的线索,每个案件都要进行深度挖掘。对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的每一个案件,成立专案组,确保统一的指挥和足够的侦查力度以求每一个案件的成功侦破。
(三)建立警企协查合作机制
如今,侦查机关与不同领域的企业依据着“信息互通、精诚合作、优势互补、服务民生、依法履职”的原则,共同探索深化警企战略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建立预防、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的协作机制,共同开展科技成果、创新产品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的警企合作新模式。
警企合作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其一就是像阿里巴巴、腾讯等我国互联网巨头企业与侦查机关的合作,这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帮助侦查机关对于一些出现在其平台上的敏感字眼或可能的犯罪信息进行监控,一旦发现便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反馈。并在侦查机关需要其提供帮助的时候及时提供有效援助,例如协助侦查机关破解和提取正发生在自身平台上网络涉枪犯罪的信息。[40]
其二是侦查机关与企业共同研发和推动虚拟化证据技术。尽管侦查机关也具备研发出一些切实有效的侦查设备或技术手段的能力,但想将其推广或者更加进一步地完善时往往会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制约。对此,与企业共同研发和推广某一技术,就成了一条重要的出路。例如新西兰警方与温亚德集团公司合作共同研发推广“虚拟化证据技术”,这项技术可以使侦查人员对已经获取的电子设备、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进行迅速的虚拟拷贝,再运用自己的后台设备从事检索和查看所需要的信息。[41]
最后是通过互联网企业与侦查机关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来达成合作。这项协议旨在不断拓展在社会治理、侦查破案、服务群众等领域的合作,提升大数据应用对公安警务工作的支持和保障能力,为侦查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引领和信息支撑,例如网络企业与侦查机关分享最新的科技成果或派遣专员到侦查机关进行新技术运用的教学活动等。在这样的警企协查合作机制中,根据协议,双方将在提升公安信息化水平、打击互联网黑灰产业链、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安全、公众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化合作。
此外,网络涉枪犯罪的重要突破口就是资金流的走向,因此,办案机关需要对作案者在作案过程中发生的资金交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资金流向的分析无疑影响到整个侦查案件的证据链条是否完备。在这个问题上,办案机关需要与银行进行跨界合作,与银行保持良好的沟通,这对于解决网络涉枪犯罪问题有着积极重要的推动意义。
执法机关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其中在假币以及金融洗钱方面,执法机关与银行的合作十分密切,双方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沟通体系。除此之外,双方的合作会进一步地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这种合作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借鉴先前执法机关与银行合作的经验,结合网络涉枪犯罪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第一,协作模式要清晰,双方需要明确彼此的任务,不能有越权行为。[42]第二,搭建双方信息沟通的畅通渠道,具体措施表现为安排联络人员对案件中的资金流进行监控,定期向银行查询。[43]而银行方面则需要负责对受监控的资金流进行流向分析,对于可能存在的异常信息,例如资产转移、异常收入等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并将信息上报给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依据提供的可疑信息,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对数据进行分析,并且根据分析结果,与银行进一步沟通后续的事宜。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带给我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有不少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网络涉枪犯罪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以利益追求为目标,通过互联网对非法持有的枪支或者零部件进行暗地出售,作为经销商与购买者之间的桥梁,进行非法交易,并从中获取利润。网络涉枪犯罪的特点是十分鲜明的,具有极强的关联性、跨区域分布性、异地交易性等。
在如今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种活动和信息都散布在网络上,而其中一些非法的活动则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安全,网络涉枪犯罪就包括其中。本章主要的研究对象是网络涉枪犯罪案例,在研究了多个案例的基础之上,对网络涉枪犯罪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得出网络涉枪犯罪的难点在于侦查取证方面和跨区域的协作方面。在侦查取证中,首先讨论了对于网络涉枪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以及如何认定个罪犯罪形态的问题。而在后续的调查中,主要的问题集中在作案人员的确认以及收集电子证据形成证据链这些问题上。而在跨区域协作过程中,跨区域合作难度大、没有与相关的机构单位形成协同合作、各个部门在任务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的分歧,等等。在侦查过程中,研究发现主要的原因是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体系不完整,并且在技术方面,相关的办案人员无法很好地熟练应用知识技能等。基于上述的研究分析,结合实际中网络涉枪犯罪调查过程中的问题,研究提出了构建信息共享和信息处理的平台方法、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要加大培训力度,并且积极与商业部门进行合作,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本书的研究内容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网络涉枪犯罪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指导。
【注释】
[1]王琳.网络涉枪犯罪治理的难题及协同对策[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29(1):103-109.
[2]李跃洋.探析中国网络贩枪犯罪形势[J].犯罪研究,2018(3):30-35.
[3]罗姚庆.涉枪犯罪侦防机制研究[D].宁波:宁波大学,2017.
[4]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J].中国社会科学.2010,32(3):54-61.
[5]郑海,陈嘉鑫.网络贩枪犯罪防控对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0(4):113-118.
[6]孟铮.网络贩枪犯罪的侦查难点及侦查对策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4):49-54.
[7]Tyler Roney.Crime Time[J].The World of Chinese,2014(2):11-17.
[8]黄蕊.网络非法涉枪问题研究[J].现代交际,2016(24):14-15.
[9]侯淇钟.网络涉枪犯罪侦控探析[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7(3):103-107.
[10]韩洪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J].当代法学.2009,27(2):12-21.
[11]张明楷.论短缩的二行为犯[J].中国法学,2004(3):52-61.
[12]田丽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监管义务衍变[J].法制博览.2015(8):61-67.
[13]古丽阿扎提·吐尔逊.英国网络犯罪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7):77-87.
[14]王云才.国内外“网络犯罪”研究的可视化分析[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3(4):23-31.(www.daowen.com)
[15]安静瑶.论网络贩枪犯罪的侦查与防控[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8(4):101-105.
[16]任永哲.大数据视阈下网络犯罪侦查的困境与出路[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18.
[17]赵志巍,李翠翠.国外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技术概述[J].中国安防,2016(3):95-103.
[18]宋冬.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形势与展望[J].中国信息安全,2018(6):31-33.
[19]陈志军.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5):23-32.
[20]公安部开查网络贩卖枪支爆炸物监管相关网站[J].中国信息安全,2011(9):33-43.
[21]吕江鸿.网络涉枪犯罪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5.
[22]R Thomas Umstead.Dan Abrams,A+E Eye'Law & Crime.Network[J].Multichannel News,2018,39(6):56-59.
[23]张德智.当前涉枪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J].辽宁警专学报.2012(3):12-21.
[24]王轶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基本义务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1(12):82-83.
[25]刘卫华.大数据环境下的电子取证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8(35):75-76.
[26]陈兴良.刑法学[M].2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98-107.
[27]殷启新.网络犯罪侦查谋略与措施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2):80-83.
[28]林远进,吴世雄,刘浩阳,等.数据恢复与取证[M]//马丁.电子数据勘查取证与鉴定.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9]Xuejun Zhang,Guoqiang Xu,Yongxiang Xia.Optimal defense resource allocation in scale-free networks[J].Physica A:Statistical Mechanics and its Applications,2018(3):492.
[30]李涛.接受网络订单生产枪支配件行为该如何定性[J].法治论坛,2016(4):379-382.
[31]杨正鸣.网络犯罪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32-51.
[32]蔡成娜,万芯彤.数据库在网络技术中的应用[J].计算机产品与流通,2018(4):69.
[33]Corina Graif,Andrew S.Gladfelter,Stephen A.Matthews.Urban Poverty and Neighborhood Effects on Crime:Incorporating Spatial and Network Perspectives[J].Sociology Compass,2014,8(9):99-112.
[34]明乐齐.网络贩枪犯罪的防控困境及对策[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30(5):26-33.
[35]刘晓宇,李锦,刘浩阳,等.电子数据检验技术与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90-102.
[36]丁静.大数据时代下涉枪犯罪的法律规制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8.
[37]于同志.网络犯罪[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7-99.
[38]邓国良,曹云清.涉枪犯罪的控制与预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9]曲春冰,巫家盛,江煜灵.十七宗涉枪案件的DNA鉴定分析[J].警察技术,2012(2):11-23.
[40]孙昂.美国枪支文化[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3.
[41]赵志巍,李翠翠.国外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技术概述[J].中国安防,2016(3):95-103.
[42]公安部政治部.危险物品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43]范德宝.治安部门管辖涉网案件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