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取证过程存在的问题
1.案件定性存有争议
处于网络环境下的涉枪犯罪与传统的涉枪犯罪相比,犯罪的过程涉及更多的环节,尤其在网络平台交易和货物运输过程中,对于网络涉枪犯罪的成立罪名、犯罪形态,以及是否涉及共犯等问题的认定过程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难度。
首先是要讨论的是对于个罪的犯罪形态的情况分析,这要通过结合各种不同的案情和场景区分既遂和未遂这两种状态。导致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完整的网络涉枪犯罪所涉及的环节过多,而这其中每一个环节的情节、进度、结果等都极有可能在整个案件既遂与否的定性问题上产生巨大的影响。不同侦查人员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必然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在环节复杂的网络涉枪犯罪的定性问题上,也必然会出现各种争议,那么侦查机关在立案时想要迅速地对案件是何罪名及既遂与否都有十分准确的把握还是较为困难的。
其次需要进行分析的是在网络涉枪犯罪中提及的共同犯罪问题,具体指的是在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涉枪犯罪过程中,出卖方与购买人以及交易平台、运输者这四者之间有没有构成共同犯罪。这个问题的本源是由于利用网络的交易平台进行枪支交易会存在三种类型,其中包括交易平台、物流运输平台对购买者情况不知情、知情但消极作为或者知情且积极作为,而这直接影响到交易平台、物流运输平台、购买者、出卖方四方直接是否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尽管在现实当中,物流运输公司一般并不会参与到买卖双方的交易当中去,但物流公司具有对其所运输的货物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违禁品的义务,故并不能完全排除物流公司明知所运输的货物为违禁品但仍然进行运送的情形,因为犯罪分子完全能够通过事先贿赂等方式,使运送货物的人员为其提供便利和隐瞒犯罪事实,这些都是案发后需要侦查人员进行查实的。[19]
2.证据调查的多个难题
(1)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困难。
隐蔽的作案方式、低廉的犯罪成本和高额的犯罪利润是网络涉枪犯罪屡禁不止的最主要原因。犯罪分子只需要一台电脑即可在全世界任意地点、任意时间段完成网络枪支的交易。不仅如此,犯罪过程中与受害者也始终保持着空间距离,即使侦查人员抓获了枪支的购买者,也无从获得出售者的真实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所要求填写的身份注册信息几乎形同虚设,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填写他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直接购买一个平台交易账号即可完成网络登录,即便一个账号被举报或者查获,自己的身份也难以暴露,甚至往往一个犯罪人员同时利用多个账号来进行网络贩枪交易,一旦交易达成就立马更换一个账号,使得对作案人员的人数和身份信息的确定都存在极大的难度。
(2)形成证据链的阻碍。
如前文所述,网络涉枪犯罪包含着多个犯罪环节,往往也是以团伙作案的方式来进行犯罪,在具备极强隐蔽性的同时,也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犯罪分子完成一单或是数单交易后便会对一定的关键信息进行销毁或者是篡改。团伙中的每个犯罪分子仅负责自己部分的网络枪支交易,他们之间的内部联系方式也往往只限于网上联络。
电子证据是网络涉枪犯罪的最主要罪证,加之网络数据的易伪造性以及易销毁性,犯罪分子于案发后尽管未能在第一时间销毁掉所有的犯罪信息,但也必然导致许多关键信息的缺失,甚至在每一个犯罪的环节均存在伪造或是销毁的证据的情况,从而使得证据链难以形成。所以这也正是为什么即使侦查机关在某一网络涉枪案件的环节上有了重大突破,却也难以基于此而破获整个案件的重要原因。
(3)电子数据取证的繁难。
一般来说,网络涉枪犯罪由于互联网具有的流动性会同时发生在不同的区域,这首先就给确认现场的工作带来了困难。例如枪支弹药的查获地点是在国内,但发出地却可能是在国外,所使用的计算机的IP地址也可能在境外。并且作案人员自身也往往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而犯罪的主要证据一般都存储在电脑或者手机上,一旦察觉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正在被侦查,只需数秒就能将这些数据删除殆尽。即便事后对所删除的部分进行修复,也不一定能够获得完整的数据包。一般的网络取证方式为拍照固定,并让嫌疑人在上面签字,而要想对原始数据进行固定(即当时的时间、内容等)还必须运用到网络提取仪器,这样一来在涉外服务器的证据提取上难度也会大幅度地增加。不仅如此,由于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程度的参差不齐,会造成执法人员对计算机的操作不够熟练,进而对于作案者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中可能保存的一些对侦查、审判十分有利的电子信息等证据没有足够高的备份意识,在没有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下就直接进行操作,导致保存在计算机设备内部的数据被删除清空,这就有可能会使得一些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关键信息被销毁,收集的证据出现无效的情况。(www.daowen.com)
另外,对于部分作案者而言,计算机技术是他们所熟悉乃至精通的技术,因此他们可能会通过一定的反侦查手段来应付侦查人员可能运用到的侦查思路、方法等,比如说格式化硬盘或者对系统进行重置、更新等方式,并且会使用相应的加密方法来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20]这种情况下,如果无法获取解密密码,那么信息将很难被提取成功,甚至于若是对密码进行强制破解的话,可能会触发作案者设置好的数据保护机制,导致所有信息都被清空。因此,这也是在取证方面的一个重大的挑战。
在网络发达的新时代,各种网络设备终端服务于大众,作案者也就把目光转而投向了机动性更高、携带性更强、隐蔽性更好的一些网络设备上,对于这些设备的取证即是一个很大的难点所在。
(二)案件侦查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1.区域间协助调查取证难
由于网络涉枪犯罪一般跨多个地区,导致其牵连的范围涉及面十分广泛。在处理相关的案件时,办案机关就需要进行异地调查取证,而这个过程在实际办案中是较为困难的,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等侦查资源。
近些年来,针对网络涉枪犯罪的分散性、频发性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全国的办案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强化了各个地区之间的合作,对同一案件,多部门、多地区协同进行成为一种新趋势。各地办案机关严格遵循依法处置、情报共享、职能互补、协同合作等基本点,不断地改进发展多边协同的合作体系,在案例信息分享、协同调查、协同取证方面的合作不断加深。但是从以往的一些案例、情况等来看,在国内,跨地区协同合作侦查更多的是一种情感和利益双方面的合作,而没有构建成为良好完善的协同侦查机制。一般来说,协同合作侦查仍然存在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不同区域之间的调查合作是局部性质的;第二,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第三,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往往不能及时更新信息;第四,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是暂时且比较零散的一种方式;第五,不同区域的合作往往带有一些利益性质,存在着一些利益为基础的合作。[21]
另外,在处理网络涉枪犯罪的过程中,整体环节一般包括提取犯罪信息、记录犯罪事实、对电子信息备份、对作案者进行逮捕,等等。这些环节量大而烦琐,仅仅依靠某区域的单个部门是无法完成如此复杂的工作的,这就要求跨地区的协同合作来共同完成此项复杂任务。但是如前所述,跨地区合作又存在着诸多的难点亟待去解决、克服。
2.缺乏与企业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网络服务端的提供商会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保留网络涉枪犯罪所可能遗留的信息,这些信息证据对破案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侦查机关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联系并不密切,欠缺良好的协同合作的办案机制,这集中表现在侦查机关在对这些企业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数据进行破解和提取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例如每个企业的数据包都有其自身特定的破译方式,如果没有来自该企业内部的专门人员的帮助,侦查机关很难通过自身的技术进行破译,即便完成了破译,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也是巨大的,况且到那时犯罪人员也早已逃之夭夭。另外,协同调查通常在不同区域进行,对所提取的信息进行确认也需要不同机关之间通力合作,并且由于缺乏较为完备的协同规章,也大大提高了信息延迟率,信息的滞后性就会造成取证时间的增长,更进一步而言,这可能导致数据的丢失。
除此之外,在分析以往的网络涉枪犯罪案例时可以发现,资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一直都处于流转状态,所有环节和所有参与者都会涉及资金,所以分析资金的走向是一种十分有利的方法。[22]然而实践当中却常常遇到侦查机关与银行之间存在沟通不畅、数据反馈不到位等情况,许多资金流向、汇款等交易信息查询进度不够及时,再加上网络消费本身就具备隐蔽性和实时性,因此在许多网络涉枪的犯罪中,往往侦查机关经过一番努力终于获悉了犯罪分子间较早时候的交易记录和资金流向,但犯罪分子也早已更换了网络交易账户甚至是早已将交易所得转存到其他电子账户上了。
3.多机关协作能力有待加强
在网络涉枪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时候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定位尚存在不能完全清晰确认的情况,不能清楚地划分其所属的性质及管辖范畴,这就可能会造成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案件归属的情况。并且,网络涉枪犯罪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传统型犯罪了,它所具有技术性强的特点就强调了多机关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单单只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很好地完成任务的。以海关为例,海关对于违禁品走私的安检也享有侦查权,属于侦查机关。而目前海关在打击网络涉枪犯罪的问题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网络涉枪线索的经营上,以及与其他侦查机关之间的案件协作核查制度上。有时候,在某起网络涉枪犯罪案件中,海关与地方侦查机关均已取得了侦查进展,由于关键的证据信息交流不及时,协作沟通,效率低下,从而使得许多能够破案的“战机”白白流失,难以在现有的案件侦破进展下扩大战果。因此,多个机关的协同合作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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